項目編號:閩思進招[2025] 14號
招標人: (略)
招標代理機構:福 (略)
發布日期:2025年4月1日
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現對投標人提出的疑問及招標文件中的不明確內容進行澄清如下:
原招標文件內容:
1、第五章投標文件格式九、投標人情況一覽表要求:“財務狀況需提供最近三年(2021、2022、2023年)加蓋單位公章的財務報表及報告,此項作為打分依據。 (略) 提供驗資報告”與第三章招標內容及要求附1 ★評標辦法中評分細則“投標企業提供連續盈利相關證明:(1)提供近兩年相關證明得1分;(2)提供近一年相關證明得0.5分。證明材料由投標人提供經會計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并加蓋投標人公章”存在歧義;
2、第五章投標文件格式十、類似港口服務業績“報價人有類似港口服務業績的需提供自2022年1月1日起至本項目開標截止前簽訂的合同復印件作為業績證明,無業績證明的視為無業績,有填寫該表但無證明文件的則按 (略) 理”與評標辦法未明確時間范圍存在矛盾。
澄清內容:
1、投標人提供的“財務狀況證明材料”須為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完整財務報告(含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等,并加蓋投標人公章);成 (略) ,需提供驗資報告(此項僅作為打分依據)。僅提供未審計的財務報表(如自行編制的報表)或報告內容不完整的,視為未滿足評分要求,該項評分不得分。
2、第五章投標文件格式十、類似港口服務業績“報價人有類似港口服務業績的需提供自2022年1月1日起至本項目開標截止前簽訂的合同復印件作為業績證明,無業績證明的視為無業績,有填寫該表但無證明文件的則按 (略) 理”更正為“報價人有類似港口服務業績的需提供本項目開標截止前簽訂的合同復印件作為業績證明,無業績證明的視為無業績,有填寫該表但無證明文件的則按 (略) 理。”
本澄清公告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與招標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內容與招標文件不一致,以本公告為準。本澄清不改變招標文件實質性內容,投標截止時間不變。
招 標 人: (略)
招標代理機構:福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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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邦招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