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hbj/2023-0007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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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號 | 召政辦〔2023〕18號 | ||
發布機構 | 生態環境局 | 發布日期 | 2023-02-28 |
公開范圍 | 公開 | 主題分類 |
南召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南召縣城區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方案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有關部門:
《南召縣城區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方案》已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2023年2月28日
南召縣城區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方案
(略) 區域環境噪聲污染的管理和監督,有效控制環境噪聲污染程度和范圍,不斷改善聲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 《關于加強和規范聲環境功能區劃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環辦大氣函〔2017〕1790號)及《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技術規范》(GB/T15190-2014),并結合《南召縣城鄉總體規劃(2014-2030)》、用地現狀及規劃、《南召縣產業集聚區控制性詳細規劃》(2014年)中的用地規劃為依據進行劃分及環境噪聲現狀,對我縣聲環境功能區進行劃分,特編制本方案。
一、區劃適用范圍
南 (略) 規劃的全部范圍,西至207國道(環城西路),東至黃鴨河東側,北至興慶路,南至白河北岸,規劃總面積33.92平方公里,在此范圍內劃分 (略) 區域聲環境功能區。
二、聲環境功能區類別及限值
(一)聲環境功能區類別
按照《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2008)、《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技術規范》(GB/T15190-2014)規定,聲環境功能區劃分為5類,見表1。
表1 聲環境功能區類別
類別 | 適用區域 | |
0類 | 康復療養區等特別需要安靜的區域。 | |
1類 | 以居民住宅、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科研設計、行政辦公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靜的區域。 | |
2類 | 以商業金融、集市貿易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業、工業混雜,需要維護住宅安靜的區域。 | |
3類 | 以工業生產、倉儲物流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業噪聲對周圍環境產生嚴重影響的區域。 | |
4類 | 4a | 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二級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軌道交通(地面段)、內河航道兩側一定距離之內,需要防止交通噪聲對周圍環境產生嚴重影響的區域。 |
(二)噪聲限值
依據《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2008)規定,各類聲環境功能區執行的環境噪聲等效聲級標準限值見表2。
表2 聲環境質量標準限值 單位:dB(A)
類別 | 時段 | ||
晝間 | 夜間 | ||
0類 | 50 | 40 | |
1類 | 55 | 45 | |
2類 | 60 | 50 | |
3類 | 65 | 55 | |
4類 | 4a | 70 | 55 |
4b | 70 | 60 |
注:“晝間”是指6:00至22:00之間的時段;“夜間”是指22:00至次日6:00之間的時段。
三、聲環境功能區劃結果
詳見附件1、2、3。
四、實施與管理
(一)各鄉鎮人民政府對本轄區內的聲環境質量負責。
(二)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對本區域內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三)規劃部門在制定城鄉規劃時,應當確定保護和改善聲環境的目標和任務;在確定建設布局時,應提出相應的規劃設計要求。在規劃建設康復療養設施有安靜需求的區域時,聲環境質量標準按0類聲環境質量標準執行。
(四)縣公安、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城市管理、文化廣電和旅游、市場監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責,對交通運輸、社會生活噪聲及施工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五)本次聲環境功能區劃是以《南召縣城鄉總體規劃(2014-2030)》、《南召縣產業集聚區控制性詳細規劃》(2014年)中的用地規劃為依據進行劃分, (略) 總體規劃和國土空間規劃的逐步調整和實施,及時同步調整本聲環境功能區劃。
本方案未盡事宜,參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相關條款執行。
附件:1、 (略) 區域聲環境功能區劃分一覽表
2、 (略) 區域4類聲環境功能區劃分一覽表
3、南召縣城區聲環境功能區劃分圖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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