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扎實推進政務公開,加快透明、廉潔、服務型政府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中共中央辦公廳、 (略) 辦公廳《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各鄉鎮、縣政府直屬各部門、各單位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負有公開信息義務的公共企事業單位的考核,由其行政主管或聯系部門負責。
第三條縣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全縣政務公開考核工作的組織領導、方案制定、考核實施及工作協調。
第四條政務公開考核工作堅持客觀公正、民主公開、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五條政務公開工作主要考核以下內容:
(一)政務公開工作保障機制。主要考核各鄉鎮、各部門、各單位政務公開組織領導、機構設置、制度建設、經費保障等基本情況。
(二)公開內容落實情況。主要考核各鄉鎮、各部門、各單位是否按照《條例》、政務公開工作要點的要求,公開法定范圍和規定范圍的政府信息。
(三)依申請公開處理情況。主要考核各單位對公民、法人和企業提交的依申請公開,是否按照《條例》各項規定處理得當。
(四) (略) 建設情況。主要考核各鄉鎮、各部門、各單位是否按照《條例》和有關文件規定, (略) 、政務新媒體、新聞發布會等制度,以及結合本地、本部門、本單位實際采取的方便服務對象的其他公開形式。
(五)政策解讀情況。主要考核各鄉鎮、各部門、各單位制定和出臺行政規范性文件是否按規定向公眾征求意見,是否同步發布政策解讀。
(五)回應社會關切情況。主要考核各鄉鎮、各部門、各單位是否公開投訴舉報渠道,建立輿情回應機制。
第六條政務公開考核的標準是:組織機構健全,工作責任明確,保障有力;公開內容全面具體,及時更新;依申請公開處理符合規范,無不良后果; (略) 管理制度完善,運行順暢;政務投訴舉報處理得當;群眾對政務公開工作評價滿意,社會反響良好。
第七條政務公開考核工作實行量化標準(見附件)??己私Y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個等次。各等次的分值標準:
(一)優秀(90分以上):認真貫徹執行政務公開各項規定,重點突出,措施有力,成效顯著,群眾滿意。
(二)良好(75分-89分):貫徹執行政務公開各項規定,工作有重點,措施比較得力,取得一定成效,群眾比較滿意。
(三)合格(60分-74分):貫徹執行政務公開各項規定,能夠抓住政務公開的重點,群眾基本滿意。
(四)不合格(60分以下):未能貫徹執行政務公開的有關規定,公開沒有抓住重點,流于形式,群眾不滿意。
第八條政務公開考核采取平時檢查與定期考核相結合、重點考核和全面考核相結合的辦法。平時檢查隨機進行,定期考核每年組織一次。有計劃、有步驟地推進全面考核。
第九條政務公開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縣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會同相關部門并邀請專家組成考核小組,制定考核方案,經縣政務公開領導小組審定后提前10日下發考核通知。
(二)被考核部門、單位接到通知后進行自我總結,在考核前5日內書面報縣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時抄送考核小組其他組成單位。
(三)考核小組采取實地考核、聽取情況匯報、查閱相關檔案資料、明察暗訪、征求群眾意見等形式,對被考核鄉鎮、部門、單位進行考核。
(四)考核小組綜合平時檢查與定期考核情況,提出考核意見,報縣政務公開領導小組確定考核等次,經審定后以書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對象,通報考核結果。
第十條政務公開工作考核結果列入部門職能目標考核體系,作為評定當年度部門、單位及其領導人員工作績效、實施獎懲的重要依據。對考核中被評為優秀等次的部門、單位,年終進行通報表彰;對被評為不合格等次的部門、單位,責令限期整改存在的問題。
第十一條 各鄉鎮政府要結合工作實際,參照本辦法制定本鄉鎮政務公開工作考核辦法。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縣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扎實推進政務公開,加快透明、廉潔、服務型政府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中共中央辦公廳、 (略) 辦公廳《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各鄉鎮、縣政府直屬各部門、各單位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負有公開信息義務的公共企事業單位的考核,由其行政主管或聯系部門負責。
第三條縣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全縣政務公開考核工作的組織領導、方案制定、考核實施及工作協調。
第四條政務公開考核工作堅持客觀公正、民主公開、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五條政務公開工作主要考核以下內容:
(一)政務公開工作保障機制。主要考核各鄉鎮、各部門、各單位政務公開組織領導、機構設置、制度建設、經費保障等基本情況。
(二)公開內容落實情況。主要考核各鄉鎮、各部門、各單位是否按照《條例》、政務公開工作要點的要求,公開法定范圍和規定范圍的政府信息。
(三)依申請公開處理情況。主要考核各單位對公民、法人和企業提交的依申請公開,是否按照《條例》各項規定處理得當。
(四) (略) 建設情況。主要考核各鄉鎮、各部門、各單位是否按照《條例》和有關文件規定, (略) 、政務新媒體、新聞發布會等制度,以及結合本地、本部門、本單位實際采取的方便服務對象的其他公開形式。
(五)政策解讀情況。主要考核各鄉鎮、各部門、各單位制定和出臺行政規范性文件是否按規定向公眾征求意見,是否同步發布政策解讀。
(五)回應社會關切情況。主要考核各鄉鎮、各部門、各單位是否公開投訴舉報渠道,建立輿情回應機制。
第六條政務公開考核的標準是:組織機構健全,工作責任明確,保障有力;公開內容全面具體,及時更新;依申請公開處理符合規范,無不良后果; (略) 管理制度完善,運行順暢;政務投訴舉報處理得當;群眾對政務公開工作評價滿意,社會反響良好。
第七條政務公開考核工作實行量化標準(見附件)。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個等次。各等次的分值標準:
(一)優秀(90分以上):認真貫徹執行政務公開各項規定,重點突出,措施有力,成效顯著,群眾滿意。
(二)良好(75分-89分):貫徹執行政務公開各項規定,工作有重點,措施比較得力,取得一定成效,群眾比較滿意。
(三)合格(60分-74分):貫徹執行政務公開各項規定,能夠抓住政務公開的重點,群眾基本滿意。
(四)不合格(60分以下):未能貫徹執行政務公開的有關規定,公開沒有抓住重點,流于形式,群眾不滿意。
第八條政務公開考核采取平時檢查與定期考核相結合、重點考核和全面考核相結合的辦法。平時檢查隨機進行,定期考核每年組織一次。有計劃、有步驟地推進全面考核。
第九條政務公開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縣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會同相關部門并邀請專家組成考核小組,制定考核方案,經縣政務公開領導小組審定后提前10日下發考核通知。
(二)被考核部門、單位接到通知后進行自我總結,在考核前5日內書面報縣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時抄送考核小組其他組成單位。
(三)考核小組采取實地考核、聽取情況匯報、查閱相關檔案資料、明察暗訪、征求群眾意見等形式,對被考核鄉鎮、部門、單位進行考核。
(四)考核小組綜合平時檢查與定期考核情況,提出考核意見,報縣政務公開領導小組確定考核等次,經審定后以書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對象,通報考核結果。
第十條政務公開工作考核結果列入部門職能目標考核體系,作為評定當年度部門、單位及其領導人員工作績效、實施獎懲的重要依據。對考核中被評為優秀等次的部門、單位,年終進行通報表彰;對被評為不合格等次的部門、單位,責令限期整改存在的問題。
第十一條 各鄉鎮政府要結合工作實際,參照本辦法制定本鄉鎮政務公開工作考核辦法。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縣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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