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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5)蘇0213破14號
本院根據匡陽的申請于2025年2月10日裁定受理無錫 (略) 破產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3月4日指定江蘇金匯人律師事務所為無錫 (略) 管理人。無錫 (略) 的債權人應于2025年4月15日前,向無錫 (略) 管理人(通信地址: (略) (略) (略) 139號恒隆廣場寫字樓1座2001室;郵政編碼:
*;聯系人:劉麗蕓;聯系電話:*)申報債權。未在上述期限內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分配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前補充申報,但對此前已進行的分配無權要求補充分配,同時要承擔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所產生的費用。未申報債權的,不得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程序行使權利。無錫 (略) 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無錫 (略) 管理人清償債務或交付財產。
本院定于2025年4月17日上午9時 (略) 第十三法 庭(地址: (略) (略) (略) 1號)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參加會議的債權人 系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書;參加會議的債權人系自然人的,應提交個人身份證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應提交特別授權委托書、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或律師執業證,委托代理人是律師的還應提交律師事務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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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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