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略)
政府采 (略) 罰決定書
當事人:尋烏縣順鑫汽車修理廠
地 址: (略) 尋烏縣長寧鎮城東大道215號一單元
2024年8月,你公司參加南部縣交警大隊租賃停車場地及拖車服務項目(三次)(采購編號:N*0)(以下簡稱本項目)采購活動,成交后主動放棄,本機關對此進行了立案調查。
經調查,2024年8月26日,你公司參加了本項目評審活動,2024年8月28日,你公司被確定為成交供應商。2024年8月28日,你公司向南 (略) 交通警察大隊、四川 (略) 發出了《主動放棄中標聲明書》,稱“我公司租賃的停車場年久失修,臨近山體,因為 (略) 基坍塌下沉,由于最近連續高溫天氣,路基維修時間較長,在約定簽訂合同時間內無法完工。本著對業主及項目負責的原則, (略) 選擇放棄本次中標資格”。2024年9月19日, (略) 發出了《舉證通知書》,要求提供無法履約的證據材料。2024年9月26日,你公司遞交了《舉證回復函》, (略) 放棄本次中標資格理由的正當性。2024年10月14日, (略) 發出了《政府采 (略) 罰告知書》(南財罰[2024]告字第5號),你公司未提出陳述、申辯、聽證。
以上事實有本項目競爭性磋商文件、《響應文件》、評審報告、成交公告、《主動放棄中標聲明書》、《舉證通知書》、《舉證回復函》、《 (略) 罰告知書》等相關證據予以佐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二)中標或者成交后無正當理由拒不與采購人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之規定, (略) 上述違法行為作出如 (略) 罰:罰款4770元(*仟*佰**元正,按本項目采購金額6‰計算),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處以罰款的,罰款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至建行南部支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 (略) 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 (略) 罰款。
如 (略) 罰決定,可以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南部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西 (略) 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 (略) 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 (略) 罰決定的,本局將依法 (略) 強制執行。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期間, (略) 罰不停止執行。
南 (略)
202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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