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環克不予罰字〔2024〕1號
克拉 (略) :
社會信用代碼:*86T
負責人:趙玉建?身份證號碼:*XXXXXXXX0214
地址:新 (略) (略) 18號
我局于2024年2月21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你公司未建立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制度。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為憑:
證據1.?2023年4月28 (略) 生態環境局做出的《關于克拉 (略) 采油一廠油田移動燃油蒸汽(熱水)鍋爐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克環函〔2023〕49號)
證據2.?2024年2月21日克拉 (略) 提供的《營業執照》;
證據3.?克拉 (略) 排污許可證副本(部分);
證據4.?2024年2月21日《 (略) 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趙玉建);
證據5.?2024年2月21日《 (略) 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查)筆錄》;
證據1和證據2用于證實克拉 (略) 建有6輛熱洗(注汽)泵車,每輛搭載1臺1.5t/h燃油蒸汽(熱水)鍋爐,經營范圍為新疆油田采油一廠生產區范圍內,鍋爐蒸汽全部用于井口注汽,鍋爐熱水全部用于井口熱洗清蠟。
證據3用于證實克拉 (略) 自2023年7月13日取得排污許可證,根據排污許可證要求需要建立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制度。
證據4和證據5用于證實克拉 (略) 自2023年7月13日取得排污許可證后至2024年2月21日均未建立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制度。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排污單位應當建立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制度,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格式、內容和頻次,如實記錄主要生產設施、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以及污染物排放濃度、排放量。環境管理臺賬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規定。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排污單位應當建立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制度,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格式、內容和頻次,如實記錄主要生產設施、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以及污染物排放濃度、排放量。環境管理臺賬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規定。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每次5千元以上*元以下的罰款;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一)未建立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記錄;”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部門免于處罰事項清單(2022年版)》中可以免除行政處罰清單第二項的規定,你單位為首次發現,并在執法人員現場檢查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整改,符合可以不予行政處罰情形,我局決定對你單位不予行政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規定,對你單位進行教育,具體內容如下:
應當引以為戒,認真學習和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規定,加強企業自主環境管理,落實環境管理措施制度,杜絕違法行為再次發生。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 (略) 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烏 (略) (略) 提起行政訴訟。
202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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