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精工裝 (略) :
你單位報送的由新疆創禹 (略) 編制的《 (略) 精工裝 (略) 現澆混凝土復合外保溫模板、自保溫混凝土復合砌塊與鋼筋架樓承板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以下簡稱《報告表》)收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經審查,現批復如下:
一、項目位于兵團烏魯木齊工業園區薔薇一街5號。項目區東 (略) 及新疆師范高等專科學校,西 (略) ,南側為薔薇一街及新疆 (略) ,北側是玉蘭街及新疆 (略) 。中心地理坐標為東經87°22"36.806",
北緯43°42"24.501"。
建設內容:項目租用新疆 (略) 4號廠房及廠房南側空地、辦公生活用房。占地面積9822.4m2,依托已有廠房建設主體工程、儲運工程及輔助工程。設3條生產線,現澆混凝土復合外保溫模板生產線1條,年產*m2;自保溫混凝土復合砌塊生產線1條,年產*m3;鋼筋桁架樓承板生產線1條,年產*m2。
本項目總投資*元,其中環保投資*元。
該項目存在未批先建行為,根據《關于建設項目“未批先建”違法行為法律適用問題的意見》(環政法函〔2018〕31號),行政處罰追訴期已過,不予行政處罰。建設單位主動委托開展現狀評價,根據原環保部環辦環評〔2018〕18號規定,我局予以受理。
二、現狀評價結論。
《報告表》表明:本項目產生的廢水、廢氣、固廢及噪聲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后,有組織廢氣能夠得到有效治理,主要污染物能夠按照現行標準達標排放。在全面落實《報告表》提出的各項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該項目是可行的。
三、保留運行要求。
(一)落實廢氣污染防治措施。運營期主要為料倉粉塵,攪拌粉塵,有機廢氣及天然氣燃燒廢氣。攪拌粉塵經含塵廢氣經集氣罩集中收集后經脈沖布袋除塵器處理后由15米高(DA001,DA002)排氣筒排放,執行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表2限值。有機廢氣經密閉負壓收集后經“催化燃燒裝置”處理后由15米高(DA003)排氣筒排放,執行《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表5限值。燃燒廢氣經低氮燃燒及煙氣循環處理后由15米高(DA003)排氣筒排放,SO2,NOx執行《燃氣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6501/T001-2018)限值,顆粒物排放濃度滿足《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表3限值。筒倉粉塵經庫頂除塵器處理后無組織排放,項目設置封閉料倉,廠房設置排氣扇,加強通風,無組織執行《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表9,《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表3及《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表A.1限值要求。
(二)落實廢水污染防治措施。運營期主要為設備清洗廢水及生活廢水,清洗廢水經沉淀后回用, (略) (略) 排入兵團烏魯木齊工業園區污水處理廠,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表4三級標準。
(三)落實固廢污染防治措施。運營期主要為廢包裝物,除塵器收集粉塵,沉淀池沉渣,廢網格布,脫模劑,發泡劑廢包裝桶及生活垃圾。廢包裝物集中收集后外售。除塵器收集粉塵,沉淀池 (略) 格布集中收集后回用。脫模劑及發泡劑廢包裝桶廠家回收。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環衛部門定期清運。落實固廢臨時貯存點的防滲、防溢散、防臭措施,避免產生二次污染。
廢催化劑(*-49)及廢機油(*-08)屬于危險廢物,集中收集后交由有資質的企業回收處置,危廢暫存場所嚴格按照《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技術規范》(*)要求設置。
(四)落實噪聲污染防治措施。通過選用低噪聲設備,合理布局,采取減振、隔聲等措施,項目噪聲執行《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3類標準要求。
(五)建立暢通的公眾參與途徑,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并及時回應和解決公眾關切的環境問題,切實維護公眾合法的環境權益。
四、項目建設應嚴格執行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規范設置污染物排放口標志標識,落實各項環保措施。
五、建設及運營單位應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各項環境管理制度和運行臺賬,加強生產及配套環保設施的運行維護和管理,確保項目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并滿足總量控制及減排核查相關要求。
項目大氣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VOCs:0.27噸/年,NOX 0.006噸/年,從十二師“十四五”減排中倍量替代VOCs:0.54噸/年,NOX 0.012噸/年。
嚴格落實環境風險及環境安全風險防范措施。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報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備案。配備充足的環境應急物資,加強應急培訓和演練,有效防范、科學處置突發環境事件。對環境污染防治設施依法依規開展安全評價、評估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并按規定報安全生產主管部門。
六、在啟動生產設施或者發生實際排污行為前,按照已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落實各項環境保護措施后,依法申領排污許可證。
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對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運行,并依法向社會公開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報告。
七、本批復有效期五年,項目自批復之日起五年后開工建設的,應報我局重新審核。本批復生效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八、十二師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和項目所屬轄區環境管理部門負責“三同時”監督檢查和日常監管工作。你單位應在收到本批復20個工作日內,將批準后的環境影響報告表及批復分送以上監督管理機構,并按規定接受監督檢查。
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權利告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公告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決定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十日內提起行政復議,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聯系電話:0991-*(十二師生態環境局)
通訊地址: (略) 新 (略) 十二師建設環保科技大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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