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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ZX-20CZ單元(鑒水科技城南單元) (略) 10地塊(窯灣江東7號地塊)位于 (略) (略) 東湖街道岑前村。地塊四至情況如下:地塊東至現狀空地,南至現狀空地,西至現狀空地(規劃 (略) ),向西延伸為現狀空地(規劃01-18地塊),北至后頭河,向北延伸為現狀空地。地塊中心坐標為:東經120.#°,北緯30.#°,本次調查地塊總面積為#m2(約16.35畝)。
調查地塊歷史上為農田和河流水面,根據《 (略) ZX-20CZ單元(鑒水科技城南單元) (略) 控制性詳細規劃公示》,本次調查地塊后期規劃為二類居住用地(R2)、商務用地(B2)和科研用地(A0),即《國土空間調查、規劃、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類指南》(自然資發〔2023〕234號)中城鎮住宅用地(0701)、商業用地(0901)和科研用地(0802)。屬于《浙江省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監督管理辦法(修訂)》(浙環發〔2024〕47號)中規定的#類用地,即敏感用地;也屬于《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中的第一類用地。
根據《浙江省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監督管理辦法(修訂)》(浙環發〔2024〕47號)第七條要求,用途變更為敏感用地,變更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其中敏感用地是指《國土空間調查、規劃、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類指南》(自然資發〔2023〕234號)中所列居住用地(代碼07)、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代碼08)、公園綠地中(代碼1401) (略) 公園或兒童公園用地。
調查地塊歷史上為農田和河流水面,后期規劃涉及居住用地(代碼07)、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代碼08),因此, (略) (略) (略) 委托南京大學環境規 (略) (略) (略) ZX-20CZ單元(鑒水科技城南單元) (略) 10地塊(窯灣江東7號地塊)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工作。
(1)第一階段調查結論
經資料收集、現場踏勘和人員訪談可知,調查地塊歷史上沒有工業企業,地塊內70年代之前為農田和河流水面,70年代~2023年6月為岑前村村民住宅,2023年6月,岑前村村民住宅拆遷,地塊內目前為空地,堆放有拆遷遺留的建筑垃圾,地塊內南 (略) 住宅未完全拆除。現場踏勘時,地塊內無異味,無疑似污染痕跡。
根據第一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可知,地塊周邊主要有紡織品加工、門窗加工、劍桿織機生產、電子產品加工等企業,這些企業的長期生產活動可能對地塊內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潛在污染影響,潛在污染物包括鉻、鎳、銅、鐵、鋁、石油烴(C10-C40)等,因此對本地塊開展了第二階段采樣調查分析工作。
(2)第二階段采樣分析調查
根據《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技術導則》(HJ25.1-2019)和《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監測技術導則》(HJ25.2-2019)要求,本次調查采用專業判斷法對本地塊進行土壤和地下水點位的布設,重點考慮地塊東側秀萍 (略) 對本地塊的潛在污染影響,在潛 (略) 域進行布點。本調查地塊總面積#m2,需滿足土壤采樣點位不少于6個,地下水采樣點位不少于3個的布點要求。此外,在項目地塊東南側布設1個對照點位,該點 (略) 域歷史上未經工業擾動,一直為綠地。
根據第一階段調查判斷,在地塊東側貼近秀萍 (略) 的區域適當加密布點,并充分考慮地下水流向的 (略) 域。初步調查在本地塊內共布設6個土壤監測點位和3個地下水監測點位,點位較為均勻的分布于地塊內。同時在項目地塊外 (略) 域布設1個土壤和地下水對照點位。
綜上所述,本次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在地塊內共布設6個土壤監測點位,3個地下水點位,地塊外布設1個土壤和地下水對照點位。
本次初步調查階段,土壤、地下水檢測項目如下:
①基本項目
土壤和地下水檢測的基本項目包括《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中表1中的45項基本項目及pH,45項分別為7種重金屬(砷、鎘、六價鉻、銅、鉛、汞、鎳)、27種揮發性有機物和11種半揮發性有機物。
②#其他項目
本地塊東側秀萍 (略) 內企業長期從事工業生產活動,可能對本地塊土壤、地下水環境造成影響。第一階段調查識別地塊周邊涉及的污染物包括鉻、鎳、銅、石油烴(C10-C40)等。土壤鉻、鎳、銅已包含在基本項目中,地下水鉻、鎳、銅、鐵、鋁已包含在基本項目中。因此本次檢測石油烴(C10-C40)。
③水質常規指標
除上述檢測指標外,本次調查對地下水加測《地下水質量標準》(GB/T #-2017)中一般化學指標和毒理學指標:色、嗅和味、渾濁度、肉眼可見物、總硬度、溶解性總固體、硫酸鹽、氯化物、鐵、錳、鋅、鋁、揮發酚、陰離子表面活性劑、耗氧量、氨氮、硫化物、鈉、亞硝酸鹽氮、硝酸鹽氮、氰化物、氟化物、碘化物、硒。
(3)主要調查結論
本地塊共布設7個土壤點位、4個地下水點位(含土壤、地下水對照點各1個),共采集送檢土壤樣品31個(含平行樣3個),地下水樣品5個(含平行樣1個)。土壤及地下水檢測結果檢測結果表明:本地塊土壤中無機物、重金屬和有機物檢出含量均未超過《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中第一類用地篩選值和浙江省地方標準《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技術導則》(DB33/T 892-2022)中附錄A敏感用地篩選值,以及其他相關標準限值。本地塊地下水中濁度、氨氮、氯化物檢出濃度不滿足《地下水質量標準》(GB/T #-2017)中的IV類水質標準。地下水中其他無機物、重金屬和有機物檢出濃度均未超過《地下水質量標準》(GB/T #-2017)中的IV類水質標準及《 (略) 建設用地下水污染風險管控篩選值補充指標》(滬環土〔2020〕62號)中的第一類用地篩選值。
根據《浙江省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監督管理辦法(修訂)》(浙環發〔2024〕47號):經調查,地塊僅地下水超標的,調查報告應當依據《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技術導則》(DB33T 892),在調查報告中明確地下水污染風險。經風險評估表明需要實施地下水污染風險管控或修復的,應當列入管控修復名錄;經風險評估表明不需實施地下水污染風險管控或修復的,不列入污染地塊名錄。
經調查本地塊僅有地下水超標,且超標因子為濁度、氨氮、氯化物,上述指標為一般化學指標,均不屬于有毒有害物質指標,且根據《 (略) 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水源地水質狀況報告(市級)》(2024年1月), (略) 級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水源地為湯浦水庫, (略) 域地下水不作為飲用水源也不作為其他用水開發利用,因此在現有規劃條件下人體健康風險均可接受。
綜上,調查地塊不屬于污染地塊,滿足《國土空間調查、規劃、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類指南》中城鎮住宅用地(0701)、商業用地(0901)和科研用地(0802)的開發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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