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自然資源局:
報來《關于平南縣2024年第17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拍賣出讓的請示》(平自然資報〔2024〕458號)悉。現批復如下:
同意《平南縣2024年第17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拍賣出讓方案》,請按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平南縣人民政府
2024年7月5日
(此件公開發布)
平南縣2024年第17期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拍賣出讓方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 (略) 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第39號令)的規定和平南縣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的建議,特制定了本方案,具體如下:
一、拍賣出讓宗地的基本情況
序號 | 宗地編號 | 土地坐落 | 土地來源 | 規劃出讓總用地面積(㎡) | 土地用途 | 出讓年限 | 出讓方式 | 出讓 起始價 (萬元) |
1 | * (L1-1-1) | 平南縣臨江工業園區入園大道與 (略) 交匯地段 | 桂政土批函(8)[2023]24號、貴政函〔2023〕198號 | *.41 | 二類工業 用地 | 50年 | 拍賣 | 687 |
2 | * (L1-1-2) | 平南縣臨江工業園區入園大道與 (略) 交匯地段 | 桂政土批函(8)[2023]24號、貴政函〔2023〕198號 | 8620.09 | 二類工業 用地 | 50年 | 拍賣 | 195 |
3 | * (L1-1-3) | 平南縣臨江工業園區入園大道與 (略) 交匯地段 | 桂政土批函(8)[2023]24號、貴政函〔2023〕198號 | 6679.9 | 二類工業 用地 | 50年 | 拍賣 | 152 |
4 | * (L1-1-4) | 平南縣臨江工業園區入園大道與 (略) 交匯地段 | 桂政土批函(8)[2023]24號、貴政函〔2023〕198號 | 8009.9 | 二類工業 用地 | 50年 | 拍賣 | 182 |
二、出讓宗地規劃要求
宗地編號 | 規劃用地總面積(㎡) | 規劃建設用地性質 | 出讓年限 | 容積率 | 建筑系數(%) | 綠地率(%) | 建筑控制高度 |
* (L1-1-1) | *.41 | 二類工業 用地 | 50年 | ≥1.1~≤6.0 | ≥40% | ≤20% | 普通建筑及行政辦公與生活服務設施用房地上50米,地下9米。如有特殊工藝的設施建筑按工藝要求設置。 |
* (L1-1-2) | 8620.09 | 二類工業 用地 | 50年 | ≥1.1~≤6.0 | ≥40% | ≤20% | 普通建筑及行政辦公與生活服務設施用房地上50米,地下9米。如有特殊工藝的設施建筑按工藝要求設置。 |
* (L1-1-3) | 6679.9 | 二類工業 用地 | 50年 | ≥1.0~≤6.0 | ≥40% | ≤20% | 普通建筑及行政辦公與生活服務設施用房地上50米,地下9米。如有特殊工藝的設施建筑按工藝要求設置。 |
* (L1-1-4) | 8009.9 | 二類工業 用地 | 50年 | ≥1.0~≤6.0 | ≥40% | ≤20% | 普通建筑及行政辦公與生活服務設施用房地上50米,地下9米。如有特殊工藝的設施建筑按工藝要求設置。 |
其他規劃條件按規劃意見書執行。
三、出讓方式
以公開拍賣方式出讓,按國土資源部第39號令的規定,設有底價,底價由平南縣土地供應價格審查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
四、競買人范圍及其要求
(一)中華 (略) 、企業、其他組織和自然人,除在平南縣轄區范圍內仍拖欠土地出讓價款和被認定存在閑置土地、囤地炒地、土地開發規模超過實際開發能力以及不履行土地出讓合同的行為者及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均可申請參加該次出讓活動。
(二)競買人可以單獨申請競買,也可以聯合競買。申請人屬聯合申請的,必須出具聯合各方共同簽署的合作協議。
五、起始價、競買保證金、加價幅度
序號 | 宗地編號 | 起始價 (萬元) | 保證金 (萬元) | 加價幅度 (萬元) | 收取出讓金標準 |
1 | * (L1-1-1) | 687 | 687 | 1 | 成交價款的100% |
2 | * (L1-1-2) | 195 | 195 | 1 | 成交價款的100% |
3 | * (L1-1-3) | 152 | 152 | 1 | 成交價款的100% |
4 | * (L1-1-4) | 182 | 182 | 1 | 成交價款的100% |
競買保證金須由競買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匯 (略) 指定的銀行賬戶(以銀行進賬單到賬為準)。成交后競得人的競買保證金即轉為定金,待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后,抵作成交價款不再退還;其他競買人的競買保證金可在5個工作日內退還,競買保證金不計利息。
六、成交方式
拍賣出讓采用增價拍賣方式,按照報價最高且不低于底價者得的原則確定競得人。
七、成交確認書與出讓合同簽訂要求
競得人必須當場簽訂《成交確認書》,競得人須在本項目用地成交后7個工作日內與平南縣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簽訂《投資建設監管協議》,并持《投資建設監管協議》和《成交確認書》到平南縣自然資源局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出讓合同》)。
八、成交價款繳交要求
競得人必須在簽訂《出讓合同》之日起30日內全額付清成交價款。競買保證金轉為成交價款 (略) 轉交,余款由競得人自行申報繳納,按成交價的100%計土地出讓金(成交價款中不包含有關辦證費用)。
九、土地交付時間
在競得人簽訂《出讓合同》之日起60日內,由平南縣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按現狀交付土地給競得人,并簽訂《交地確認書》。競得人應按規定建設期限進行建設開發,并在竣工時向縣自然資源局申請換發新土地使用權證書。
十、建設期限要求
競得人必須在簽訂出讓合同之日起3個月內開工建設,并在簽訂出讓合同之日起1年內竣工。競得人必須在開工、竣工時向縣自然資源局申報建設用地開發利用情況。
十一、契稅及辦證費用的繳交
契稅、辦證費和土地交易服務費由競得人按規定繳交。
十二、違約責任
(一)競得人逾期或拒絕簽訂《成交確認書》,不履行《成交確認書》約定義務的,視為競得人違約,出讓人有權取消競得人資格,收回土地使用權,競得人已交的競買保證金不予退還。
(二)競得人逾期或拒絕簽訂《出讓合同》的,視為違約,出讓人有權取消競得人資格,收回土地使用權,競得人已交的競買保證金不予退還。
(三)簽訂《出讓合同》后,競得人不能按時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1‰向出讓人繳納違約金,延期付款超過60日,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競得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出讓人并可要求競得人賠償損失。
(四)競得人未能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日期開工建設的,每延期一日,應向出讓人支付相當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總額1‰的違約金,出讓人有權要求競得人繼續履約。競得人未能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應向出讓人支付相當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總額1‰的違約金。
(五)競得人造成土地閑置,閑置滿一年不滿兩年的,應依法繳納土地閑置費;土地閑置滿兩年且未開工建設的,出讓人有權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十三、交易時間、地點
交易地點 (略) (平南縣工業大道平南交通運輸局),具體時間 (略) 和平南縣自然資源局的公告為準。
十四、組織實施
(略) 和平南縣自然資源局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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