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承租方須親自勘驗標的,標的狀況以勘驗時的實際情況為準。意向承租方須在對標的狀況及交易風險進行充分調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承租申請并交納保證金到中心指定銀行賬戶。各意向承租方一旦提交報名申請并交納保證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與認可標的狀況及相關約定,自愿接受標的的全部現狀與瑕疵,并愿承擔一切責任與風險,同時不得以不了解標的狀況或標的有瑕疵、租賃合同條款存在問題、不動產登記面積與實際租賃面積存在誤差、房產或土地披露面積與相關部門核定面積不符等為由拒絕履行相應承租義務,否則視為違約,出租方將按 (略) 置保證金。 2、競價結束時的最高報價者即為最終承租方,最終承租方須在競價結束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簽訂《電子競價成交確認書》并將《實物資產受讓(承租)申請書》原件、自然人身份證復印件、法人營業執照等紙質報名資料(復印件的簽字或蓋章)遞交至中心,雙方應于競價成交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簽訂《租賃合同》,最終承租方應當在《租賃合同》簽訂且收到交易中心發送的交款賬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照《電子競價成交確認書》中明確的金額支付第一年度租金及交易服務費。中心在收到年度租金、交易服務費及轉讓方提交的《價款轉付通知書》后3個工作日內出具交易憑證,并將全部租金轉付至出租方指定銀行賬戶。 3、出租方在收到首年租金10個工作日內,與承租方辦理完畢房屋移交,如出租方未能在公告約定時限移交出租標的,承租方有權單方面解除《租賃合同》,經出租方書面同意后無息退還承租方租金,且承租方不追究出租方任何責任。 4、對承租房屋的使用(經營)要求:本次出租標的承租人承租后禁止存放危險化學品,不可從事國家法律禁止的活動等。如有發生爆炸、火災等情況均由承租方負責。承租方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出租方要求的用途合理使用該房產。如因承租方使用不當造成該房產損壞的,承租方負責修復或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承租方經營項目必須明確,經營內容和經營范圍要符合出租方要求。承租方為個體工商戶的,承租方須與營業執照經營者保持一致;承租方為企業的,必須以該企業名義簽訂合同,并由該企業法定代表人對具體經營管理人出具授權委托書方可使用該租賃標的進行經營。 5、承租房屋的維修要求:在租賃期間,承租方自行負責房屋的修繕、設備設施維修改造等,并承擔相應費用。 6、承租房屋的改善要求:承租方不得隨意改變房屋的承重結構、設施,如需改變該房屋的內部結構或設置對該房屋結構有影響的設備時,需征得出租方書面同意不破壞基礎設施后方可施工,所需投資由承租方承擔。若私自投入資金建設基礎設施,合同期滿或者提前解約時,新建設施在不破壞原有設施的前提下自行拆除,到期未拆除視為無償贈予出租方。 7、轉租的要求:承租方在房屋租賃期間未經出租方書面同意,不得將房屋整體或部分以任何方式進行轉售、轉 租、轉包、轉借、抵押、擔保給第三方或其他損害房屋的行為否則出租方有權無條件收回房屋。 8、稅費的負擔:房屋交付之前產生的水、電、采暖、物業等費用由出租方承擔(同時涉及原租戶的,按原租賃合同執行);房產交付日后所產生的房產稅、土地增值稅由出租方承擔,其他一切稅費(包括但不限于:水、電、采暖、物業等相關費用)均由承租方承擔并按相關單位及出租方要求交納。 9、承租方聲明:我方非失信被執行人及失信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如因此原因給租賃相關各方造成損失,其法律責任及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由我方承擔。 10、承租相關其它條件以出租方、承租方最終簽訂的租賃合同為準,但公告中公示的內容作為租賃合同的組成部分,租賃合同內容不得與公告內容相違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