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 州 市 黃 巖 區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5)浙 1003 破 9 號
本 (略) 黃巖小于模具加工廠的申請,于 2025 年 4 月 1 日裁定受理 (略) 破產清算一案,并于 2025 年 4 月 3 日指定浙江天城律師事務所擔任管理人。 (略) 的債權人應在 2025 年 5 月 7 日前向 (略) 管理人(地址: (略) 天臺縣始豐街 (略) 158 號國際大廈 7 樓;郵政編碼:(略);聯系電話:0576-(略),(略);聯系人:何曉威)申報債權。未在上述期限內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分配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前補充申報,但對此前已進行的分配無權要求補充分配,同時要承擔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所產生的費用。未申報債權的,不得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程序行使權利。 (略) 應當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 (略) 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略) 的法定代表人、股東、財務管理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在破產程序終結前,應承擔下列義務:(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 等資料;(二) (略) 、管理人的要求進行工作,并如實回答詢問;(三) (略) 、管理人要求列席債權人會議并如實回答債權人的詢問;(四) (略) 許可,不得離開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管理人接管時,法定代表人應向管理人辦理移交手續,并答復有關財產及業務的詢問。 (略) 的債務人或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交付財產。
本案以非現場的形式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時間為2025 年 5 月 13 日下午 15 時。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參加會議的債權人系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書,如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應提交特別授權委托書、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或律師執業證,委托代理人是律師的還應提交律師事務所的指派函。參加會議的債權人系自然人的,應提交個人身份證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應提交特別授權委托書、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或律師執業證,委托代理人是律師的還應提交律師事務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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