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委 市財政局關 (略) 教育委員會
所屬公辦普通高校房屋及構筑物出租(出借)
管理辦法的通知
市教委所屬公辦普通高校:
為 (略) 教委所屬公辦普通高校房屋及構筑物出租(出借)行為,保證教育教學工作的正常開展,現將修訂后的《 (略) 教育委員會所屬公辦普通高校房屋及構筑物出租(出借)管理辦法》印發各單位,請認真貫徹執行。
(略) 教育委員會 (略) 財政局
2023年11月8日
(此件主動公開)
(略) 教育委員會所屬公辦普通高校
房屋及構筑物出租(出借)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 (略) 教委所屬公辦普通高校(以下簡稱“高校”)房屋及構筑物出租(出借)行為,保證教育教學工作的正常開展,根據《 (略) 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暫行辦法》(津財會〔2014〕37號),參考《教育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管理的通知》(教財廳函〔2020〕9號),并結合高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出租(出借),是指高校利用閑置的房屋及構筑物,以服務學校、服務社會為目的,以有償方式(國家有文件要求無償方式出租的,從其規定)出租(出借)給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使用的行為。
第二章基本原則
第三條高校應當堅持房屋及構筑物的管理權和使用權相分離原則,建立有機聯系又相互制衡的內部工作機制,結合職責分工確定歸口管理部門,分階段負責制定出租(出借)方案、履行單位集體決策程序、按照規定權限報批、公開招租、簽訂合同、日常管理、資產系統登記備案等工作。
第四條高校出租(出借)房屋及構筑物,應首先保證自身工作和事業發展的需要,必須堅持“服務教育教學、服務科學研究、服務師生生活、服務學生健康成長”的原則,嚴禁用于與高校教育教學、師生生活無關的經營活動,不得影響正常教育教學和生活秩序。
第五條高校出租(出借)房屋及構筑物,應當符 (略) 相關規定,遵循公開、公平、安全和風險可控的原則,加強出租(出借)事項的可行性論證和日常監管,確保出租(出借)程序規范。
第六條高校出租(出借)房屋及構筑物,應當按照使用用途分為三類,分別是 (略) ,銀行和郵局,其他經營類項目。
第七條高校出租(出借)房屋及構筑物,優先出租(出借)給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或機構。
第八條房屋及構筑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一)產權權屬關系不清晰的。
(二)產權或使用權存在爭議的。
(三)未達到安全使用標準的。
(四)違反規定改變使用性質或者用途的。
(五)已被列入拆遷規劃或上級部門另有安排的。
(六)已被依法查封、凍結的。
(七)臨街建筑對外開設商鋪的。
(八)屬于辦公用房的。
(九)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十)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 (略) 有關文件規定的。
第九條高校出租(出借)房屋及構筑物,不得用于下列經營活動:
(一)經營(包括生產、加工、儲存等)易燃性、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
(二)開設酒吧、歌舞廳、錄像廳、臺球室、電子游戲室、網吧等。
(三)開設汽車修理廠、駕駛培訓學校、社會停車場( (略) 除外)、加油站等。
(四)危害國家和學校安全,損害公共利益,影響學校教學和生活秩序等其他經營活動。
(略) 政府辦公廳《 (略) 教委等六部門關于進 (略) 高等學校學生食堂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津政辦發〔2012〕4號),學生食堂建筑設施由高等學校提供,按照非經營性資產管理,對服務實體實行“零租賃”,免收管理費。高校引進社會餐飲企業從事學生食堂服務, (略) 高校學生食堂對外承包經營管理有關規定執行,通過公開招標方式擇優選擇餐飲企業,不需要履行出租(出借)報批手續。
第十一條根 (略) 相關規定,在保證高校校園安全和正常教學秩序不被干擾的前提下,為方便群眾開展體育活動,體育場館、運動場地可以向社會公眾開放。
(一)高校自行實施管理或者經營,并向社會開放計時收費的體育場館、運動場地,不需要履行出租(出借)報批手續。高校應當進行必要的風險評估,同時按照價格主管部門經營服務性收費有關規定執行。
(二)高校委托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或機構經營體育場館、運動場地的,應按照本辦法辦理出租(出借)審批手續。
第三章審批程序
第十二條高校出租(出借)房屋及構筑物,應當經“三重一大”決策程序審議通過后,按照以下權限和程序辦理:
(一)出租(出借)資產賬面原值在800萬元以上(含800萬元)的, (略) 教委審核同意后,報市財政局審批;
(二)出租(出借)資產賬面原值在500萬元(含500萬元)至800萬元的,由市教委審批,報市財政局備案;
(三)出租(出借)資產賬面原值在500萬元以下的,由高校自行審批,報市教委、市財政局備案。
第十三條高校應當在規定權限內,報市教委基建后勤處履行相應審核、審批或備案手續,未按規定履行審批或備案手續的不得出租(出借)。
第十四條各高校申請出租(出借)房屋及構筑物, (略) (略) 財政局審批的, (略) 教委提供以下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準確性負責。 (略) 財政局審批的,由市教 (略) 財政局報送相關材料。
(一)高校擬出租(出借)事項的書面申請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擬出租(出借)房屋及構筑物的基本情況,包括原始價值、使用情況及現狀,擬出租(出借)的原因用途等。
2.對出租(出借)房屋及構筑物進行可行性分析。
3.擬定出租(出借)方案,需明確公開招租的形式,出租(出借)年限等內容。
4.高校履行審批手續,以及“三重一大”校內決策程序等內容。
(二)附件材料包括:
1.擬出租(出借)房屋及構筑物的價值憑證和權屬證明,以及坐落地點的平面示意圖等。
2.資產管理信息系統打印的資產出租(出借)申請表。
3.校級領導班子集體討論通過的同意出租(出借)的會議紀要。
4.出租(出借)管理部門提出的書面申請等內部審批材料。
5.出租(出借)的論證報告或可行性分析報告。
6.學校法人證書復印件等。
7.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資料均需加蓋單位公章。
第十五條各高校辦理房屋及構筑物出租(出借)備案事項的,需提供房屋及構筑物出租(出借)備案文件、按照“三重一大”決策程序形成的會議紀要、資產出租(出借)申請表、出租(出借)合同等四項材料, (略) 財政局、市教委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十四條要求的其他材料由高校留存備查。
第十六條財務記賬憑證是高校必須提供的價值憑證,發票、工程結算副本、出租(出借)資產審計報告等可作為相關佐證材料提供;土地來源證明、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建設用地批準書等均可作為權屬證明材料,上述材料均無法提供的,允許提供第三方出具的法律意見書代替,并由高校在書面申請報告中對房屋權屬進行承諾。
第十七條高校出租(出借)房屋及構筑物,屬于直管公產房屋管理范圍的,應按照《 (略) 直管公產房屋管理辦法》(津住建發〔2019〕4號)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章公開招租程序
第十八條高校出租(出借)房屋及構筑物,經批準同意后應采取公開招租的形式確定其價格,且必須經行政辦公會討論通過。房屋及構筑物公開出租的底價,應不低于周邊地區同類建筑 (略) 場價格,必要時可采取評審或者資產評估的辦法確定出租的底價。
第十九條用于 (略) 經營活動的,應當嚴格按照《 (略) 高等學校 (略) 經營活動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對于公開招租未成交的,原則上仍應以原出租底價再次實行公開招租。對以原出租底價公開招租兩次以上無人參與競拍的,經高校行政辦公會集體討論通過,可逐步降低出租底價重新進行公開招租。
第二十一條房屋及構筑物公開招租工作結束后,高校應及時將公開招租情況 (略) 教委備案。
第二十二條高校相關監督部門應加強對出租(出借)全過程的監督檢查,確保出租(出借)過程的公開公正透明,合理合法合規。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三條高校與承租(借用)方簽訂的合同,應當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以 (略) 有關文件規定,明確租賃期限、房屋及構筑物使用范圍、租金與租金交付時限、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以及違約責任等,充分維護高校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四條高校與承租(借用)方簽訂的合同中,必須將“不允許承租(借用)方轉租”列為強制條款,必須明確將“安全管理責任”納入合同范圍并簽訂責任書。
第二十五條高校與承租(借用)方簽訂的合同中,應當明確約定在出租(出借)期內,遇有教育教學需要或不可抗力因素,高校應立即停租停借,解除出租(出借)合同。解除合同的相關事宜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解決。
第二十六條合同期內應由承租(借用)方負擔的水、電、氣、暖、物業管理等相關費用,按照“誰使用、誰支付”的原則,由承租(借用)方支付。租賃(借用)期滿后,高校不得認購、退回或折價收購承租(借用)方的固定資產或裝修費用。
第二十七條承租(借用)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高校有權解除房屋及構筑物租賃合同并收回,因此而造成損失的,由承租(借用)方賠償:
(一)利用房屋及構筑物進行違法活動的。
(二)擅自拆改房屋結構或者故意損壞房屋主體結構的。
(三)擅自改變使用性質的。
(四)擅自轉租、轉讓、轉借承租(借用)房屋及構筑物的。
(五)拖欠租金累計6個月以上的。
(六)生產、儲存、經營污染物或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的。
(七)其他違反房屋租賃合同約定情形的。
第二十八條高校房屋及構筑物的出租(出借)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五年。用于服務學校及學生的銀行和郵局出租事項,合同到期后可由學校按本辦法規定辦理續租審批。
第六章收入管理
第二十九條高校出租(出借)房屋及構筑物取得的收入,應當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條高校要如實反映房屋及構筑物出租(出借)收入,不得隱瞞、截留、擠占、坐支和挪用。
第三十一條高校依法取得的房屋及構筑物出租(出借)收入,應向承租(借用)方提供經營服務性收費票據并依法納稅。
第三十二條高校轉租直管公產非住宅房屋的,轉租收益應當按照《 (略) 直管公產房屋管理辦法》(津住建發〔2019〕4號)文件規定的比例分配。
第三十三條由于承租(借用)方違反合同約定,導致高校與承租(借用)方解除合同,高校收取的違約金視同出租(出借)收入進行財務處理。
第七章管理責任
第三十四條高校要進一步加強日常監督和管理,及時制止承租(借用)方違反合同規定的行為,對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或違 (略) 相關規定的,高校應立即制止并妥善解決。
第三十五條高校和承租(借用)方應建立健全安全責任體系,承租(借用)方要切實落實安全主體責任,高校要嚴格落實屬地安全監管責任,共同加強房屋及構筑物出租(出借)的安全管理,避免發生安全事故。
第三十六條高校要定期對出租(出借)房屋及構筑物進行安全檢查,確保承租(借用)方正確合法使用出租(出借)的房屋及構筑物,特別是要保障房屋及構筑物的整體性、抗震性和結構安全,檢查情況要予以記錄并妥善保存。
第三十七條 高校 (略) 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對管理不到位、存在安全隱患等問題,應立即進行整改或停止出租(出借)行為。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 (略) 的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各高校 (略) 國有資產管理相關規定和本辦法,研究制定本單位房屋及構筑物出租(出借)細則。
第四十條天津醫科大學、天津中醫藥 (略) 的房屋及構筑物出租(出借)事項,須經主管學校審批同意后按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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