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確保政府信息公開真實、及時、有效、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有關規定的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政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擬公開前的保密審查工作。
第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應遵循“誰主管、誰負責;誰公開、誰審查”的原則。擬公開的政府信息均應進行保密審查。
第四條 政府的保密工作機構負責對 (略) 域內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第五條 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保密審查,應當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國家各級保密機關確定的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為依據。
第六條 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結合業務工作流程和特點,明確審查程序和責任,并明確一名行政負責人分管保密審查工作,指定機構負責保密審查的日常工作。政府開展保密審查時應履行審查審批手續。
第七條 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國家保密范圍和定密規定,明確標識為“秘密”、“機密”、“絕密”的信息;
(二)雖未標識,但內容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信息。
第八條 對政府信息的保密審查應當依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由信息產生的機構提出是否公開的初步意見;
(二)由信息產生機構的負責人提出是否公開的審查意見;
(三)政府負責保密審查工作的機構提出審查意見;
(四)政府分管領導審查批準。
第九條 對政府信息是否屬于國家秘密和屬于何種密級不明確的,屬于政府業務方面的,逐級報至有權確定該事項密級的上級機關或保密工作部門確定;其他方面的事項逐級報至有權確定該事項密級的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第十條 已確定為國家秘密但已超過保密期限并擬公開的政府信息,應在保密審查確認能夠公開后,按保密規定辦理解密手續,再予以公開。
第十一條 政府辦各股室在政府信息產生、審簽時標明是否屬于保密事項;在進行保密審查時,負責保密審查工作的機構和人員應當提出“公開”、“免于公開”、“須報審”等審查意見,并注明其依據和理由。
第十二條 負責保密審查工作的機構接到信息審查申請后,應在1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確認的意見。
第十三條 擬公開的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內容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 (略) 理,采取屬于國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開、其余部分公開 (略) 理。
第十四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因保密問題未公開相關信息存在質疑的,可以向政府信息產生的部門提出申請,要求該部門說明不予公開有關信息的依據和理由。
第十五條 政府相關部門股室違反有關規定,公開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關規定 (略) 。
第十六條 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所需的專項經費應當納入部門年度預算,予以保障。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來安縣人民政府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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