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名稱: | 北京市首都公路發展集團有限公司京沈高速公路分公司報廢設備一批(61項) | 項目編號: | S(略)D(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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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的名稱: | 標的編號: | ||
轉讓方名稱: | (略) (略) (略) (略) | 轉讓方類別: | 法人 |
交易機構名稱: | 北京產權交易所 | 資產類別(實物): | 設備 |
資產評估值: | 批準單位名稱: | ||
掛牌價格: | 25.8022 萬元 | 評估基準日: | |
掛牌期間: | 5 | 掛牌日期: | 2025-4-11 |
交易方式: | 動態報價 | 是否自動延期: | 是 |
權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優先購買權: | 標的是否存在抵押情況: | ||
資產來源: | 轉讓標的 (略) : | (略) | |
批準文件: | |||
內部決策文件: | |||
轉讓說明事項: | 1、意向受讓方應在成為受讓方后5個工作日內與轉讓方簽署《實物資產交易合同》,并于合同生效后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付清全部成交價款(已經支付的交易保證金可轉為成交價款的一部分)及交易服務費至北京產權交易所指定賬戶(以到賬時間為準)。 2、受讓方未按約定支付成交價款、交易服務費的,轉讓方有權終結本項目交易,受讓方已付交易保證金將被扣除并先行支付交易服務費,剩余部分作為對轉讓方的賠償金,轉讓方有 (略) 置標的資產。 3、受讓方應于《實物資產交易憑證》出具后5個工作日內憑有效身份證明及《實物資產交易合同》、交易憑證與轉讓方進行標的資產的確認、交接工作,簽署《資產移交確認書》,《資產移交確認書》簽署后標的資產的所有權及風險轉移至受讓方,轉讓方不負責保管及其他責任。 4、受讓方應于簽署《資產移交確認書》后5個工作日內將全部資產清運完畢。受讓方未按轉讓方要求清運完畢的,轉讓方有權將標的資產移出原有場地另行存放,運輸及存放費用由受讓方承擔。 5、受讓方應自行拆除、運輸標的資產,所產生的費用由受讓方承擔。如因受讓方原因造成轉讓方、受讓方或其他任何第三方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失的,由受讓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標的資產拆除、運輸過程中,受讓方應遵守轉讓方及存放地的規章、制度,服從轉讓方及存放地的管理,按轉讓方清運時限要求完成標的資產的清運。清運時由受讓方引起的安全、消防、環保等事故由受讓方負責。受讓方在清運過程中不得破壞存放地墻體、路面和周圍設備設施。受讓方在標的資產清運完畢后,要求達到場平地凈。 6、本項目受讓方按照成交金額的5%交納交易服務費。 | ||
在 (略) 站進行掛牌信息披露的鏈接: | http://** | ||
數據來源: | 北京產權交易所交易系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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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邦招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