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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編號
G * 8SH ***
項目名稱
(略) * %股權及 * , * . *** 萬元債權
轉讓方名稱
(略) (略)
(略) 為批準單位
(略)
轉讓比例
*
掛牌價格
* , * . * 萬元 人民幣
掛牌期間
*
掛牌日期
***
交易方式
網絡競價
重要信息披露
1、本項目掛牌價格為 *** . *** 萬元,其中: (略) * %股權掛牌價格為 * 萬元;標的公司 (略) 有限公司 * , * . *** 萬元債務的掛牌價格為 * , * . *** 萬元。若產生競價,成交 (略) 分為股權價格的溢價。2、本項目涉及標的企業其他 (略) 使優先購買權情形,未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標的企業其他股東,應在掛牌期間向 (略) 聯 (略) 遞交受讓申請,并按規定繳納保證金。若形成競價,應在 (略) 使優先購買權。未在掛牌期間遞交受讓申請、未繳納保證金或未在 (略) 使優先購買權的企業的其他股東,視為放棄 (略) 使優先購買權。3、意向受讓方可在掛牌期滿前向 (略) 聯 (略) 領取正式《競價實施方案》。
受讓方資格條件
.意向受讓方須為依法設立且有效存續的企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具 (略) 為能力的自然人。2.意向受讓方應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和支付能力。3.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與轉讓相關的其他條件
.意向受讓方在充分了解產權標的情況下,在掛牌期滿日 * : * 前遞交意向受讓申請文件及《競價實施方案》(詳見附件)中要求的競買文件,且交納交易保證金人民幣 * 0萬元到 (略) 聯 (略) (略) 賬戶,即為意向受讓方在《產權受讓申請書》中對轉讓方做出接受交易條件并以不低于掛牌價格受讓產權標承諾的確認,成為產權標的的競買人。意向受讓方逾期未交納保證金的,視為放棄受讓資格。競買人被確定為受讓方,且采用協議轉讓方式的,該交易保證金在《產權交易合同》簽訂后待受讓方交納完除保證金之外的剩余交易 (略) 分交易價款;采取競價轉讓方式的,交易保證金轉為競價保證金,受讓方的競價保證金在《產權交易合同》簽訂后待受讓方交納完除保證金之外的剩余交易 (略) 分交易價款。競買人未被確定為受讓方且不存在違規違約情形的,其交納的保證金在確定受讓方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原額原路返還。2.信息發布期滿,如只征集到 * 個符合條件的競買人,不實施《競價實施方案》中競價程序,只簽署《產權交易合同》,采用協議方式轉讓。競買人應當以不低于掛牌價格的價格受讓產權,并按照 (略) 聯 (略) 的通知要求在規定時限內通過中國產 (略) 進行報價,報價高于或等于掛牌價格的,則該報價成為受讓價格,競買人在被確定為受讓方;信息發布期滿,如征集到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競買人的, (略) 絡競價(多次報價)方式,經具有優先購買權的主體在同等條件下對其他競買人的競 (略) 權意見后確定受讓方和受讓價格。競買人被確定為受讓方后3個工作日內轉讓方與其簽訂《產權交易合同》。3.本次產權交易價款采用 * 次性支付。受讓方應當在《產權交易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除保證金之外的剩余交易價款支付至 (略) 聯 (略) (略) 賬戶。 (略) 聯 (略) 在出具產權交易憑證后3個工 (略) 交易價款支付至轉 (略) 賬戶。4.為保護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轉讓方在此做出特別提示,意向受讓方 * 旦通過資格確認且交納保證金,即成為競買人并對如下內容做出承諾:如競買人存在以下任何 * 種情形,將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轉讓方和產權交易機構可扣除該 (略) 保證金,先用于補償產權交易機構及各方經紀會員應收取的各項服務費, (略) 分作為對轉讓方的補償,保證金不足以補償的,相關方可按實際損失繼續追訴。
(1)只征集到 * 個符合條件的競買人:
①在產權交易機構通知的規定時限內,競買人未通過中國產 (略) 進行有效報價的;
②在被確定為受讓方后,未在3個工作日內簽訂《產權交易合同》的。
(2)征集到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競買人:
①在網絡競價中競買人未提交競買文件的;
②在網絡競價中各競買人均未有效報價的;
③ (略) 絡競價被確定為受讓方后,未按照產權交易有關規則簽訂《產權交易合同》的;
(3)不同競買人之間通過協商、合謀或其他 (略) 為參與競價的。
(4)在被確定為受讓方后,未按《產權交易合同》約定時限支付交易價款的。
(5)違反產權交易保證金的有關規定或其他違規違約情形的。5.意向受讓方須書面承諾:(1)同意 (略) 聯 (略) 出具產權交易憑證后3個工 (略) 交易價款劃轉至轉 (略) 賬戶;(2)受讓方已知悉并認可本次交易的《職工安置方案》(上述《職工安置方案》在 (略) 聯 (略) 備查)全部內容, (略) 履行《職工安置方案》相關事項。(3) (略) 中重要信息披露內容,已完成對 (略) 盡職調查, (略) 及《產權交易合同》之內容。我方若發生以不了解產權交易標的的現狀及瑕疵等為由發生逾期或拒付交易價款、放棄受讓或退還產權交易標的等情形的,即構成違約,轉讓方有權扣除 (略) 交易保證金,有權將轉讓標的重新掛牌,并要求受讓方承 (略) 經濟責任與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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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邦招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