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對潛在投標人提出的澄清問題,作如下回復:
問題1、第三章評標辦法中商務部分打分條款號2.2.2(2)類似業績要求投標人提供 2020 年 1 月 1 日以來的在有色或磷礦行業多缸液壓圓錐破碎機,功率大于等于 400kW 業績,同時需要提供合同和技術協議、發票作為打分標準。
問:投標廠家的設備穩定可靠,滿足生產要求,并且在其他非有色金屬礦山或者非金屬礦山的業績使用眾多,比如鐵礦等,工況條件相似,設備使用穩定,簽定有合同但是和客戶未簽技術協議,是否也應視為滿足業績要求作為評分標準?
回復: 按評標辦法執行,可證明為有效業績即可。
問題2、技術規格書中給出了一些傳感器、馬達、繼電器、風冷卻器、壓力表、加熱器、過濾器、潤滑泵、液壓泵、控制柜元器件等一些外購配套產品品牌名單。
問:由于每家的外購配套產品品牌都有所差異,長期合作廠家也有所不同,和自己主機適配性或許也有一些差異,是否可以相當于所給品牌或者優于技術規格書所要求品牌即視為滿足要求,不再視為技術偏離?
回復: 按技術規格書執行。
2025年0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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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邦招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