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興鎮南草坡村安置區項目地塊位于嵐山區高興鎮駐地以東、同三高速以西、深圳路以北,東至厲家湖村住戶,南至東新莊子河支流,西至厲家湖河,北至厲家湖耕地。地塊中心地理坐標為:北緯N35°20"18.193",東經E119°21"25.689"。占地面積57120平方米,其中,厲家湖村占地面積57120平方米,包括農用地占地面積57120平方米。現將上述村集體用地轉為城鎮住宅用地用于高興鎮南草坡村安置區項目建設,但本地塊尚未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目前,該地塊南側一期已建設完成,北側二期尚未建設,僅修建施工道路、景觀廊道、施工板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中第五十九條“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變更前應該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要求以及《 (略) 生態 (略) 自然資源廳關于加強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管理工作的通知》(魯環發[2020]4號)“用途擬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建設用地需要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要求,本地塊由村集體用地變更為城鎮住宅用地,應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并編制調查報告。因此,高興鎮南草坡村村民委員會于2022年2月2日委托山東 (略) 開展高興鎮南草坡村安置區項目地塊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調查單位接受委托后,依據《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技術導則》(HJ 25.1-2019)對該地塊開展了土壤污染狀況調查。2023年2月8日和2023年3月7日,調查單位對項目地塊及周邊進行了現場踏勘,并對土地原有使用者、管理者(厲家湖村村民)、現在使用者(南草坡村村民)進行了訪談;并于2023年3月7日對環保部門工作人員和國土部門工作人員進行了訪談。得出以下結論:
(1)根據現場踏勘,地塊內及周邊未發現可能對地塊內土壤造成污染的污染源;
(2)結合人員訪談和歷史影像,項目地塊總面積57120平方米,為厲家湖村的農用地。衛星影像資料最早只顯示2007年數據,根據歷史影像及訪談,地塊一直用于農用地(耕地-水田和旱地、水域及水利設施用地-溝渠);
(3)本次調查土壤現場快檢結果各監測點與對照點檢測結果相差不大;
(4)衛星影像所反映的項目地塊內變化情況與本次調查人員訪談結果和收集的資料基本一致。
本次調查確認地塊和相鄰地塊當前和歷史上不存在確定的、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來源,認為地塊的環境狀況可以接受,不屬于污染地塊,根據《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技術導則》(HJ 25.1-2019)中的工作程序,該地塊的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活動可以結束,無需開展第二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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