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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 (略) (略) (略) 公告
(2025)內02破2號
本院根據上海啟 (略) 的申請,于2025 年3月8日裁定受理內蒙古馳 (略) 破產清 算一案,并于2025年3月18日指定內蒙古德丞資產評估事 務所(普通合伙)為管理人。本案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 內蒙古馳 (略) 的債權人應在2025年4月 28日前,向內蒙古馳 (略) 管理人(通訊地 址:內蒙 (略) (略) (略) (略) 系區33棟4號; 郵政編碼:#;聯系人及電話:賈玉梅#;
郵箱:*@*63.com) 申報債權。未在上述期限內申報債
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分配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前補充 申報,但對此前已進行的分配無權要求補充分配,同時要承 擔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所產生的費用。未申報債權 的,不得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程序行 使權利。內蒙古馳 (略) 的債務人或者財產 持有人應當向內蒙古馳 (略) 管理人清償 債務或交付財產。
本院定于2025年4月29日上午 (略) 中級人民 法院第2號法庭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依法申報債權的債 權人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參加會議的債權人系法人或其他 組織的,應提交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書,
如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應提交特別授權委托書、委托代理 人的身份證件或律師執業證,委托代理人是律師的還應提交 律師事務所的指派函。參加會議的債權人系自然人的,應提 交個人身份證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應提交特別授權 委托書、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或律師執業證,委托代理人 是律師的還應提交律師事務所的指派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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