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編碼: | 2024-CY/04-0925 | 標的名稱: | (略) (略) 孫河鄉康營 (略) 2號樓2單元602號135.95平方米房屋出租 |
細分類別: | 普通住宅 | 坐落(地址): | (略) (略) 孫河鄉康營家園 |
不動產權證證號: | 建筑面積(平方米): | 135.95 | |
房屋使用現狀: | 使用中 | 房屋用途: | |
附屬設施: | 無 |
是否存在他項權利人: | 否 | 他項權利人: | |
他項權利內容: | 相關權利人是否放棄優先權: | 否 | |
是否存在影響標的的交易的情形: | 影響標的的交易的其他情形: |
擬出讓方式: | 出租 | 擬出讓期限(起始日): | |
擬出讓期限(終止日): | 擬出讓期限(年): | 一年 | |
擬出讓用途: | 小區住房 |
是否掛牌: | 是 | 掛牌日期( (略) ): | 2025-03-12 |
截止日期( (略) ): | 2025-03-18 | 掛牌總金額(元): | * |
披露方式: | 北京農村 (略) (略) (略) | ||
首次項目信息發布公告期: | 5個工作日 |
信息發布類型: | 延長信息發布 | 延牌周期(工作日): | 5 |
延牌次數: |
方式: | 網絡競價(多次報價) | 其他方式描述: |
交納金額(元): | 500 | 交納期限(工作日): | 不得晚于信息發布期結束后三個工作日 |
交納方式: | 電匯 | 處置方法: | 轉為合同價款 |
處置方法說明: | 出讓方與受讓方可以在產權交易合同中約定,受讓方交納的交易保證金在交納交易服務費后,剩余部分可以轉為合同價款。對于上述約定,農交所應當將剩余交易保證金從保證金專用賬戶轉入產權交易合同價款結算賬戶。 | 其他: |
公告價格(元): | * | 合同價款支付方式: | 分期支付 |
合同價款結算方式: | 場外結算 | ||
與出讓相關其他條件: | 1.房屋租金不低于*/日/平方米,租金支付方式以合同約定為準,上付款。 2.押金為一個月租金,用于維護合同正常履行,期內無違約終止時無息返還。 3.無免租期。 4.租賃期間,受讓方實際使用房屋所產生的物業服務費、垃圾收運費、燃氣費、水電費等各種費用由受讓方自行承擔,不包含在本租金價格內。 5.項目在北京農村產權交易所掛牌日期不作為合同起租日期,具體起租日期以實際簽署的成交合同的約定為準,由出讓方和受讓方在合同中進行約定。 6.未經出讓方書面同意并得到有關政府部門的批準,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地上、地下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受讓方在不改變建筑物主體結構的情況下,經出讓方同意,可以對建筑物進行裝修、裝飾,室內裝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不危及人身安全。 7.在租賃期內,如遇征地、占地、拆違或其他原因拆除的,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受讓方要積極配合拆除工作,且不享受拆遷補償。 8.在租賃期內,受讓方不得在租賃物四至范圍內進行違法建設;未經集體經濟組織同意,不得擅自轉包租或擅自采取聯營、合作等形式變相轉包轉租;不得將集體經營性用房擔保貸款或借款,或作抵押幫助貸款或借款。 9.在租賃期內,受讓方不得改變房屋用途,不得利用該房屋從事違法活動,不得損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10.在租賃期內,因租賃房屋附屬物、懸掛物脫落及房屋內拋擲物等事件導致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一切責任均由受讓方承擔;因受讓方或實際居住人員用火、用電不當或對設施、設備使用、監管不當等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及賠償責任均由受讓方承擔。 11.在租賃期內,未經出讓方書面同意,受讓方不得將所承租房屋通過轉租、分租、轉借等任何方式交給第三人使用。 12.房屋不得群租。 |
受讓方資格條件: | 1、受讓方須為中國境內依法注冊的企業法人或自然人; 2、受讓方在中國執行 (略) 及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信息中涉 (略) 罰、黑名單信息中無不良記錄; 3、受讓方在報名前須取得出讓方簽字確認并加蓋雙方公章《現場踏勘確認書》,作為報名受讓的先決條件,一并提交農交所; 11、受讓方的受讓資格需由出讓方出具書面確認。 |
其它需要披露的內容: | 1.該標的項目用 (略) 住房,項目業態為居住。 2.該標的所占土地性質為集體建設用地,規劃用 (略) 住房。 3.該項目的出租房屋所在位置為康營 (略) 一期C住房,所在地上樓宇為1-6層,建成時間為2010年,房屋結構為頂層兩居復式,限住6人,已裝修。 4.項目四至為:東至東墻,西至西墻,南至南墻,北至北墻。 5.該標的已取得《規劃意見書》,尚未辦理不動產權證書,不具備消防驗收手續,受讓方應自行了解出租標的相關手續狀態并接受因此產生的風險。 6.該項目原租賃合同到期時間為2025年1月9日,若非原承租方成功受讓,由出讓方于5天內負責清退現有承租方并保證房屋交割至新受讓方,如因此產生糾紛或損失,由出讓方全部承擔。 7.意向受讓方遞交本項目受讓申請并交納交易保證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與認可出租房屋狀況及所有出租條件,自愿接受出租房屋的全部現狀及瑕疵,并愿承擔一切責任與風險。 8.受讓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保證金將作為違約金不予退還: (1)受讓方提供虛假、失實材料造成出讓方和農交所損失的; (2)意向受讓方之間相互串通,影響公平競爭,侵害出讓方合法權益的; (3)意向受讓方在繳納交易保證金后無故不推進交易或無故放棄受讓的; (4)意向受讓方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定給出讓方造成損失的。 9.如遇國家征地、拆遷等不可抗力,出讓方和受讓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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