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樂吉 (略) 移交公告
湖北樂吉 (略) 及有關人員:
(略) (略) (略) 于2024年12月25日作出(2024)鄂0106破申44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受理蘇州永 (略) 對湖北樂吉 (略) 的破產清算申請,并于2025年1月21日作出(2025)鄂0106破2號《決定書》,指定北京中倫(武漢)律師事務所擔任管理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十五條規定:“ (略) 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送達債務人之日起至破產程序終結之日,債務人的有關人員承擔下列義務:(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二) (略) 、管理人的要求進行工作,并如實回答詢問;(三)列席債權人會議并如實回答債權人的詢問;(四) (略) 許可,不得離開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前款所稱有關人員,是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略) 決定,可以包括企業的財務管理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職責:(一)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截止破產清算程序終結之日,你公司及有關人員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一、法定代表人、股東、財務管理人員及其他經營管理人員應妥善保管所占有和管理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配合管理人的工作,并如實回答管理人有關財產及業務的詢問。
二、在2025年2月21日之前,向管理人全面移交你們掌握的關于湖北樂吉 (略) 的財產、印章、銀行賬戶信息(包括以公司名義在銀行開立的所有賬 (略) 銀等;以 (略) 對外支付的所有賬戶信息、銀行卡、網銀等)、財務賬冊、債權清冊、債務清冊、稅盤、合同、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訴訟案件卷宗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繳納情況等資料。相關移交材料及手續詳見附件《湖北樂吉 (略) 接管工作方案》。
若你公司及有關人員怠于履行上述義務,致使管理人無法接管湖北樂吉 (略) 的,應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特此公告。
附: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二十七條:“債務人違反本法規定,拒 (略) 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實的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情況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的, (略) 可以對直接責任人 (略) 以罰款。債務人違反本法規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的,或者偽造、銷毀有關財產證據材料而使財產狀況不明的, (略) 可以對直接責任人 (略) 以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湖北樂吉 (略) 管理人
2025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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