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書
(2025)蘇0205破申7號
無錫 (略) 及公司的有關人員等:
2025年1月21日,本院依法裁定受理無錫 (略) 破產清算一案,并依法指定 (略) 擔任你單位管理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第十五條之規定,自即日起至破產清算程序終結之日, (略) 的有關人員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一、你單位應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 (略) 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如拒不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實,本院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對直接責 (略) 以罰款。
二、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償債務。
三、 (略) 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送達之日起至破產程序終結之日,法定代表人、財務管理人員及其他經營管理人員承擔下列義務:(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2) (略) 、管理人的要求進行工作,并如實回答詢問;(3)列席債權人會議并如實回答債權人的詢問;(4) (略) 許可,不得離開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管理人接管時,法定代表人應及時向管理人辦理移交手續,并隨時答復有關財產及業務的詢問。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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