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塊基本情況
地塊名稱:西 (略) (略) 改則縣物瑪鄉應急站、司法所、全民健身活動廣場地塊(以下簡稱“調查地塊”,由于地塊一、地塊二、地塊三皆歸屬于西藏 (略) 改則縣物瑪鄉人民政府,且地理位置緊鄰,規劃類型相似,地塊一、地塊二土地利用規劃為機關團體用地(A1),地塊三土地利用規劃為廣場用地(G3),故本報告將三個地塊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狀況進行合并編寫)
占地面積:*.86m2(地塊一面積為5177.98m2,地塊二面積為*.02m2,地塊三面積為1585.86m2)
地理位置:西 (略) (略) 改則縣物瑪鄉
中心地理坐標:東經83.*°,北緯32.*°(地塊一中心地理坐標為:東經83.*°,北緯32.*°;地塊二中心地理坐標為:東經83.*°,北緯32.*°;地塊三中心地理坐標為:東經83.*°,北緯32.*°)
土地使用權人:西藏 (略) 改則縣物瑪鄉人民政府
地塊土地現狀情況:通過現場踏勘可知,地塊一為改則縣物瑪鄉派出所新址,地塊二為 (略) 、物瑪鄉人民政府及職 (略) ,地塊三為已廢棄的改則縣物瑪鄉派出所。
未來規劃:機關團體用地(A1)、廣場用地(G3)(地塊一、地塊二土地利用規劃為機關團體用地(A1),地塊三土地利用規劃為廣場用地(G3))
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單位: (略)
調查緣由:調查地塊未來規劃為機關團體用地(A1)、廣場用地(G3),為保障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防止地塊因功能置轉換帶來新的環境問題,根據《關于貫徹落實土壤污染防治法推動解決突出土壤污染問題的實施意見》(環辦土壤〔2019〕47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條: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變更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要求,對地塊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為后續的開發建設提供依據。
為保障地塊土壤環境符合建設用地標準,我司接受調查委托工作,對地塊進行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我單位經過資料收集、現場勘查、現場走訪和會談、資料分析,在此基礎上,按照《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技術導則》(HJ25.1-2019)所規定的原則、方法、內容及要求,編制了《西藏自治區阿里地區改則縣物瑪鄉應急站、司法所、全民健身活動廣場地塊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
根據《改則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2021年—2035年)》,本地塊規劃用途為機關團體用地(A1)、廣場用地(G3)(地塊一、地塊二土地利用規劃為機關團體用地(A1),地塊三土地利用規劃為廣場用地(G3))。該地塊需要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工作。
二、第一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調查單位于2025年2月通過資料收集、現場踏勘、人員訪談等形式對本地塊進行了第一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工作。根據資料收集和人員訪談得知,地塊一為改則縣物瑪鄉派出所新址,地塊二為 (略) 、物瑪鄉人民政府及職 (略) ,地塊三為已廢棄的改則縣物瑪鄉派出所。通過調查可以證明地塊內潛在污染源對調查地塊環境影響較小。
受西藏 (略) 改則縣物瑪鄉人民政府的委托, (略) 承擔該項目的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編制工作,我公司接到委托后立即成立項目組,并組織專業的技術人員于2025年2月對該地塊及周邊進行了多次調查。通過充分研讀收集到的地塊相關資料、現場踏勘和人員訪談,項目組基本掌握了地塊及周邊現狀和歷史情況。
1、歷史上不涉及工礦用途、規模化養殖、有毒有害物質儲存與輸送。
2、歷史上不涉及環境污染事故、危險廢物堆放、固廢堆放與傾倒、固廢填埋等。
3、歷史上不涉及工業廢水污染。
4、歷史無監測數據表明有污染。
5、歷史上不存在其它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情形。
6、不存在被污染跡象。
7、不存在來自周邊污染源的污染風險。
三、初步調查結論
結合人員訪談、現場踏勘、歷史影像結果,調查地塊內 (略) 域當前和歷史上均無可能的污染源;地塊相關資料較齊全,判斷依據充分。本次調查地塊受到污染的可能性較小,地塊土壤污染狀況可以接受。根據《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技術導則》(HJ25.1-2019)中的工作程序,調查地塊可以在第一階段結束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工作,無需進行第二階段調查,調查地塊可以作為機關團體用地(A1)、廣場用地(G3)進行開發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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