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受讓方須在標的公告期間親自勘驗標的,勘驗時做好拍照錄像等相關記錄,標的狀況以勘驗時的實際情況為準。意向受讓方須在對標的狀況及交易風險進行充分調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受讓申請同時交納保證金到中心指定銀行賬戶。 意向受讓方一旦提交受讓申請并交納保證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與認可公告及競買文件中的全部內容;已完全了解與認可標的狀況及相關約定,自愿接受標的的全部現狀與瑕疵,并愿承擔一切責任與風險,項目成交后不得以不了解標的狀況、標的有瑕疵等為由拒絕履行相關受讓義務,否則視為違約,轉讓方將按 (略) 置保證金。 2、競價結束時的最高報價者即為最終受讓方,最終受讓方須在競價結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簽訂《電子競價成交確認書》并將《實物資產受讓申請書》原件、自然人身份證復印件、法人營業執照等紙質報名資料(復印件的簽字或蓋章)遞交或快遞至中心。交易雙方需在競價結束次日起10個工作日內簽訂《實物資產交易合同》,在《實物資產交易合同》簽訂且收到中心發送的交款賬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照《電子競價成交確認書》中明確的金額支付除保證金外的剩余交易價款(最終受讓方以債權抵頂的提供債權抵頂交易價款說明)和全部交易服務費。中心在收到全部交易價款、交易服務費后3個工作日內出具交易憑證,并將全部交易價款轉付至轉讓方指定銀行賬戶。 3、公告中公示的內容需作為《實物資產交易合同》的組成部分,《實物資產交易合同》內容不得與公告內容相違背。 4、轉讓方配合受讓方辦理房屋權屬證書等,涉及的相關稅、費由交易雙方按照法律法規約定分別承擔。 5、本次轉讓房產交付前所發生的相關稅費(包括房屋的水、電、暖、氣、物業費、各項契稅等)由轉讓方承擔,房產交付后產生的全部費用由最終受讓方承擔。 6、轉讓方同意交易價款可以以債權進行抵頂,不接受債權人聯合體參與抵頂。如意向受讓方符合該項目所述情形,應在交納保證金前自行與轉讓方確認可以抵頂交易價款的債權金額并在受讓申請書中注明債權金額。最終受讓方為債權人的,須同時向中心提供轉讓方出具的《債權確認書》。交易價款超出債權金額部分由最終受讓方在《實物資產交易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補足。 7、受讓方聲明:我方非失信被執行人及失信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如因此原因給交易相關各方造成損失,其法律責任及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由我方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