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營范圍要求: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要求,不得從事危險品和擾民行業; 2、本標的用地性質為商務金融用地,本標的房產作為辦公使用; 3、租賃期內,未經出租方書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將租賃標的的部分或全部轉租給他人; 4、標的裝修改造、水電及物業等費用:承租方自理; 5、承租方需自行辦理各類證照、消防改造并承擔租賃期間所有的安全責任和檢查,所有改造費用及相關 (略) 罰由承租方承擔; 6、租賃期間,除房屋自身缺陷外,產生的 (略) 創建、環保、安全、消防等責任由承租方負責。涉 (略) 罰的,由承租方承擔責任 (略) 理。若因承租方原因導致產權方被追究責任的,產權方有權向承租方追償。 7、意向承租方已對租賃標的現狀進行充分勘察,租賃標的屆時為現狀交付,如因租賃標的自身原因導致承租方無法滿足消防報審報驗等要求的,承租方須自行負責對租賃標的設施設備進行改造并承擔全部費用和責任及風險。 8、承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出租方催告后在限期內仍未改正的,視為嚴重違約,出租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 (1)承租方未按約支付或補足租賃保證金,逾期15日以上的; (2)承租方擅自改變出租房屋用途或擅自拆改房屋結構的; (3)承租方違反本合同約定,不承擔維修責任致使房屋或設備嚴重損壞的; (4)未經出租方書面同意,承租方將房屋進行裝修改造擴建的; (5)承租方將出租房屋轉租、轉借給第三人或互換使用的; (6)承租方在出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7)承租方以出租方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 (8)承租方逾期支付租金,經催告后在30日內仍未支付的; (9)承租方未依法取得相關行政審批手續對租賃房屋進行裝修改造施工,在出租方規定期限內仍未取得審批手續的 ; (10)因承租方裝修、經營等原因導致租賃房屋發生群體性糾紛事件或 (略) 形象造成不良影響的 ; (11)未按約定時間開業或未達到具備開業條件的; (12)其它違反合同約定或法定情形。 9、租賃期間屆滿或者合同因承租方原因提前解除時,對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擴建改造費用等,出租人不予賠償或補償;對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承租方予以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方應當恢復原狀; 10、租賃期限未滿,承租方不能完成約定租期的,需向出租人提前30日提出書面的退租申請,并經出租人以書面方式表示同意后,雙方辦理相關手續、費用結算清楚后解除合同,否則繼續履行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 11、意向承租方需要對租賃房屋完成現場踏勘,報名成功即視為對計租面積、房屋現狀及用途屬性的認可,亦同意計租面積即便存在誤差(如有)亦不調整租金價格; 12、租賃合同到期前,租賃房屋將重新評估并進行公開掛牌招租。如原承租方無違約行為的,可報名參加公開掛牌招租,并享有同等條件優先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