紹興市柯橋區財政局行政處理決定書
一、項目編號:紹柯采〔2024〕1938號
二、項目名稱: (略) 醫療設備采購
三、采購日期:2024-11-18
四、相關當事人
投訴人:杭州 (略)
地址: (略) (略) 268號遠揚大廈1019
被投訴人 1 : (略) (略)
地址: (略) (略) 123號
被投訴人 2 :浙江 (略)
地址: (略) (略) (略) 1176號(現代大廈)
相關供應商:杭州 (略)
地址: (略) 衙前鎮浙江紡織采購博覽城39幢18、19號
五、基本情況
投訴人對被投訴人關于 (略) 醫療設備采購(紹柯采〔2024〕1938號-標項一)的質疑答復不滿,于2025年1月10日向本機關提起投訴,本機關于2025年1月10日受理。經依法對本次政府采購活動的相關材料進行審查并向投訴人、被投訴人及其他投訴相關當事人進行調查了解,現本案已審查終結。
投訴人杭州 (略) 訴稱:
一、投訴事項
投訴事項1:杭州 (略) 投標產品不滿足招標文件中一般性指標第2.6條要求;具體如下:招標文件中第三部分采購需求中技術參數第2.6條要求:具有全程測漏功能,測漏功能應能檢測到單根內鏡的壓力,有報警提示可準確發現具體的泄漏內鏡。
投訴事項 2:杭州 (略) 投標產品不滿足招標文件中一般性指標第2.16條要求;具體如下:招標文件中第三部分采購需求中技術參數第2.16條要求:干燥流程符合《(略) 軟式內鏡清洗消毒技術規范》的要求。
投訴事項 3:杭州 (略) 投標產品不滿足招標文件中一般性指標第2.19條要求;具體如下:招標文件中第三部分采購需求中技術參數第2.19條要求:干燥過程中能使用潔凈空氣對管腔內部進行干燥。
投訴事項 4:杭州 (略) 投標產品不滿足招標文件中一般性指標要求第2.7條,具體如下:招標文件中第三部分采購需求中技術參數第2.7條要求:具有內部清洗消毒和外部清洗系統,內部清洗系統通過適配器對內鏡內部進行清洗、消毒和吹干,外部清洗系統采用不銹鋼噴臂或完全浸泡對內鏡外部進行清洗、消毒。活檢鉗等配套附件也可以和內鏡一起進行洗消。
投訴事項 5:杭州 (略) 投標產品不滿足招標文件中一般性指標要求第2.20條,具體如下:招標文件中第三部分采購需求中技術參數第2.20條要求:消毒液開放,消毒液一洗一排或使用重復性消毒液,可使用戊二醛、鄰苯二(略)醛和過氧(略)酸,具備滅菌能力,提供第三方滅菌報告,若為重復性消毒液,需有兩個獨立的消毒液儲液槽,容積≥15L/個,兩個獨立的消毒液泵。
投訴事項 6:杭州 (略) 投標產品不滿足招標文件中一般性指標要求第2.24條,具體如下;招標文件中第三部分采購需求中技術參數第2.24條要求:具有 0.2微米絕對精度的空氣過濾裝置。
二、與投訴事項相關的投訴請求
1、杭州 (略) 存在招標文件第五點、評標中的其他事項中15.3:投標人不具備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資格要求的投標無效,請求廢除杭州 (略) 的中標資格。
2、杭州 (略) 投標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屬于投標無效,請求廢除杭州 (略) 的中標資格。
3、杭州 (略) 投標產品部分性能不滿足技術參數要求,請求重新評定核算技術文件得分。
2025年1月14日,本機關依法向被投訴人 (略) (略) 、浙江 (略) 和相關供應商杭州 (略) 送達了《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副本發送通知書》。2025年1月20日,本機關收到被投訴人 (略) (略) 和浙江 (略) 的答辯書。
被投訴人 (略) (略) 、浙江 (略) 辯稱:
六、處理依據及結果
1、我單位于2024年12月11日收到杭州 (略) 的關于 (略) (略) 區醫療設備采購1標(項目編號:紹柯采〔2024〕1938號) 的質疑函,并在規定時間內作出了答復。
2、杭州 (略) 在投訴書提起的6條投訴內容,前5條分別對應質疑函的質疑事項2、質疑事項4、質疑事項5、質疑事項3、質疑事項6。
3、因質疑事項涉及中標單位杭州 (略) ,我單位根據《浙江省政府采購供應 (略) 理辦法》(浙財采監〔2012〕8號)第二十條內容,將質疑書復印件送達至杭州 (略) ,并要求其就質疑事項向我單位作出書面說明及提交相關材料。
4、我單位根據杭州 (略) 的投標文件及后續提交的相關材料判定,質疑事項不成立。相關資料詳見附件。
本機關審查查明:
一、本項目采購方式為公開招標(項目編號:紹柯采〔2024〕1938號),采購預算金額(略)元(其中標項一為(略)元,采購標的為全自動內鏡清洗消毒機),采購人為 (略) (略) 。2024年11月18日在浙江 (略) 發布采購公告,2024年12月9日開標并發布采購結果,共有六家供應商投標,中標單位為杭州 (略) 。2024年12月11日,投訴人向被投訴人及采購代理機構遞交了《質疑函》;2024年12月20日,被投訴人 (略) (略) 和浙江 (略) 對《質疑函》做出了回復。
二、投 (略) 理階段,本機關向浙江 (略) 發送了《關于請求協助政府采購投訴調查取證的函》,要求被投訴人組織原評審專家協助調查,評審專家依據本機 (略) 理階段收集的證據材料開展復核并出具了《復核報告》。
本機關認為:
關于投訴事項1
投訴人認為“杭州 (略) 投標產品不滿足招標文件中一般性指標第2.6條要求”,質疑中標產品無全程測漏功能,不符合招標參數要求。投 (略) 理階段,被投訴人和中標人進行了解釋說明,提供了原評標委員會復核報告等證據。經查,中標人提供的中標產品WD425內鏡清洗消毒機《WD425使用說明書》和《WD425內鏡清洗消毒機技術白皮書》P7第33點中明確 WD425型產品具備全程測漏功能。投訴人提供的產品彩頁型號為WD425E型,非本次中標產品WD425型,且未提供其他具體有效的證據材料。同時,原評標委員會一致認為中標產品功能符合該項參數要求,符合采購要求。故,根據現有證據材料,該投訴事項不成立。
關于投訴事項2
投訴人認為“杭州 (略) 投標產品不滿足招標文件中一般性指標第2.16條要求”,質疑中標產品的干燥流程不符合《(略)軟式內鏡清洗消毒技術規范》規定的6.2.7干燥流程要求。投 (略) 理階段,被投訴人和中標人進行了解釋說明,提供了原評標委員會復核報告等證據。經查,被投訴人及中標人提供的中標產品WD425內鏡清洗消毒機《WD425內鏡清洗消毒機技術白皮書》P5第17點中明確 WD425型產品設備具備干燥功能。《(略)軟式內鏡清洗消毒技術規范》中規定“6.3.4無干燥功能的內鏡清洗消毒機,應遵循6.2.7的規定進行操作”,中標產品WD425內鏡清洗消毒機具有干燥功能,不適用此規范。投訴人未提供其他具體有效的證據材料,同時,原評標委員會一致認為中標產品功能符合該項參數要求,符合采購要求。故,根據現有證據材料,該投訴事項不成立。
七、其他補充事宜
關于投訴事項3
投訴人認為“杭州 (略) 投標產品不滿足招標文件中一般性指標第2.19條要求”,質疑中標產品不能使用潔凈空氣對管腔內部進行干燥。投 (略) 理階段,被投訴人和中標人進行了解釋說明,提供了原評標委員會復核報告等證據。經查,被投訴人及中標人提供的中標產品WD425內鏡清洗消毒機《WD425內鏡清洗消毒機技術白皮書》P9第39點中明確 WD425型產品設備具備腔道內部和外部干燥功能,在干燥階段經過HEPA過濾器過濾的熱氣注入內窺鏡的管道內和外部;《WD425內鏡清洗消毒機技術白皮書》P5第17點中明確設備在干燥階段采用3.5 kW電加熱器和通風器進行干燥,通風量為150 m3/ h。空氣通過HEPA過濾系統過濾,達到無菌氣體。同時,原評標委員會一致認為中標產品功能符合該項參數要求,符合采購要求。故,根據現有證據材料,該投訴事項不成立。
關于投訴事項4
投訴人認為“杭州 (略) 投標產品不滿足招標文件中一般性指標第2.7條”,質疑中標產品無法向內窺鏡腔道內吹氣,無法進行有效干燥。投 (略) 理階段,被投訴人和中標人進行了解釋說明,提供了原評標委員會復核報告等證據。經查,提供的中標產品WD425內鏡清洗消毒機《WD425使用說明書》中的產品工藝圖顯示風機工作時,風通過所示箭頭進入到層架的對接通道1和通道2,即可對內鏡的內部管道內吹氣干燥。外部通過噴臂進入腔體對內鏡的外部進行干燥;《WD425內鏡清洗消毒機技術白皮書》P9第39點中明確 WD425型產品設備具備腔道內部和外部干燥功能,在干燥階段經過HEPA過濾器過濾的熱氣注入內窺鏡的管道內和外部;干燥的時間根據不同的清洗物品可以進行相應干燥時間從而滿足所需的干燥效果。同時,原評標委員會一致認為中標產品功能符合該項參數要求,符合采購要求。故,根據現有證據材料,該投訴事項不成立。
關于投訴事項5
投訴人認為“杭州 (略) 投標產品不滿足招標文件中一般性指標第2.20條”,質疑中標產品需使用一洗一排型消毒液,鄰苯二(略)醛無一洗一排產品,故中標產品不能使用鄰苯二(略)醛,不符合招標要求。投 (略) 理階段,被投訴人和中標人進行了解釋說明,提供了原評標委員會復核報告等證據。經查,中標人提供的中標產品內置設置消毒液截圖及解釋說明顯示WD425內鏡清洗消毒機參數設置是開放的,市場上的消毒劑均可放置機器使用,機器可以根據不同消毒劑要求設置相應的添加計量、水的溫度和作用時間,設備會根據設置的消毒劑的劑量自動添加相應的消毒劑與水混合對物品進行消毒。因此,中標產品對消毒液開放, (略) 場上無鄰苯二(略)醛無一洗一排產品,就認定中標產品不能使用鄰苯二(略)醛消毒液。另外,WD425內鏡清洗消毒機投標文件提供了過氧(略)酸的第三方滅菌報告,符合招標文件第2.20條的要求。同時,原評標委員會一致認為中標產品功能符合該項參數要求,符合采購要求。故,根據現有證據材料,該投訴事項不成立。
關于投訴事項6
投訴人認為“杭州 (略) 投標產品不滿足招標文件中一般性指標第2.24條”,質疑中標產品不滿足具有0.2微米絕對精度的空氣過濾裝置的要求。投 (略) 理階段,被投訴人和中標人進行了解釋說明,提供了原評標委員會復核報告等證據。經查,中標人提供的WD425內鏡清洗消毒機醫療器械注冊證附件產品技術要求第7頁中的第2.4條明確中標產品符合(略)《內鏡自動清洗消毒機衛生要求》標準的要求,且第4頁中的第2.1.8條明確表示針對不小于0.2微米的微粒濾除率至少為99.9%。同時,原評標委員會一致認為中標產品
(略) (略) (略)
2025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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