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教室照明LED燈具項目答疑 各潛在比選申請人: 現對“ (略) 教室照明LED燈具項目”答疑發布如下: 質疑事項 * :第 * 章 評標辦法(綜合評估法)評標辦法前附表 3.2.1(3) (略) 分 2、燈具效率(7分) (1) (略) 投LED教室燈:燈具效率≥ * %的得0.5分,燈具效率≥ * %的得2.5分,燈具效率≥ * %的得3.5分。 (2) (略) 投LED黑板燈:燈具效率≥ * %的得0.5分,燈具效率≥ * %的得2.5分,燈具效率≥ * %的得3.5分。 以及 第 * 章 比選申請人須知 比選申請人須知前附表1.3.3質量要求(3)中選人施 (略) 后,由比選人隨機抽取 * 套LED教室燈和 * 套LED黑板燈,并委托專業的第 * 方 (略) 檢測,由此產生的費用由中選人支付。要求如下: ①檢測項目至少應包括:燈具的光源色溫、藍光危害等級、光頻閃危害、顯色指數、燈具效能、整燈功率、功率因數、色容差、燈具效率。 事實依據:根據國家標準《GB *** 3 建筑照明設計標準》規定(詳見3.3照明燈具及其附屬裝置選擇和表3.3.2-1)。標準表述燈具效率的規定是關于熒光燈燈具產品的相關內容,燈具效能的規定是關于LED燈具產品的相關內容,而本項目是教室照明LED燈具項目,非熒光燈燈具產品,所以文件關于燈具效率的規定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 (略) 無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 * 十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 * 的,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 (略) 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 )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 (略) 無關;( * )采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等要求指向特定供應商、特定產品;( * )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 質疑要求:燈具效率的規定 應統 * 修改為 燈具效能的規定,符合采購需求。 答:1、本項目非政府采購項目,故不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2、燈具效率評分及要求按競爭性比選 (略) 。 質疑事項 * : 第 * 章 燈具技術規格、參數及要求 * 覽表 * 、比選項目產品技術規格、參數及要求( * )、LED教室燈9燈具吊桿 ( * )、LED黑板燈 9燈具吊桿 燈具吊桿——燈具吊桿采用金屬材質剛性吊桿;(比選申請人須提供封面帶有CNAS、ilac-MRA、CMA 標志的第 * 方檢測機構出具的有效檢測報告復印件加蓋比選申請人單位公章,原件 (略) 備查)。 事實依據:燈具吊桿采用金屬材質剛性吊桿,可以從外觀就可以肉眼鑒別出,只是燈具安裝的輔助配件,為何還要提供報告來加以證明?純屬畫蛇添足!無形中加大投標人參與項目的資金負擔。與優化營商環境背道而馳,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 (略) 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 * 十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 * 的,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 (略) 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 )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 (略) 無關;( * )采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等要求指向特定供應商、特定產品;( * )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 質疑要求:技術參數須提供封面帶有CNAS、ilac-MRA、CMA 標志的第 * 方檢測機構出具的有效檢測報 (略) 刪除。 * 、與質疑事項相關的質疑請求 請求: 對于比選文件應重新評審和評定,給予客觀公正公平的對待。 1、燈具效率的規定應統 * 修改為燈具效能的規定,符合采購需求。 2、燈具吊桿須提供封面帶有CNAS、ilac-MRA、CMA 標志的第 * 方檢測機構出具的有效檢測報 (略) 刪除。 答:1、本項目非政府采購項目,故不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2、燈具效率評分及要求按競爭性比選 (略) ; 3、燈具吊桿要求詳見本項目補遺通知。 質疑事項3: 2、燈具效率(7分) (1) (略) 投LED教室燈:燈具效率≥ * %的得0.5分,燈具效率≥ * %的得2.5分,燈具效率≥ * %的得3.5分。 (2) (略) 投LED黑板燈:燈具效率≥ * %的得0.5分,燈具效率≥ * %的得2.5分,燈具效率≥ * %的得3.5分 (3)中選人施 (略) 后,由比選人隨機抽取 * 套LED教室燈和 * 套LED黑板燈,并委托專業的第 * 方 (略) 檢測,由此產生的費用由中選人支付。要求如下: ①檢測項目至少應包括:燈具的光源色溫、藍光危害等級、光頻閃危害、顯色指數、燈具效能、整燈功率、功率因數、色容差、燈具效率。 事實依據:根據國家標準《GB *** 3 建筑照明設計標準》規定,燈具效率的規定是關于熒光燈燈具產品的相關內容,而本項目是教室照明LED燈具項目,非熒光燈燈具產品,所以文件關于燈具效率的規定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 (略) 無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 * 十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 * 的,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 (略) 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 )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 (略) 無關;( * )采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等要求指向特定供應商、特定產品;( * )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 質疑要求:燈具效率的規定應統 * 修改為燈具效能的規定,符合采購需求。 建議對于比選文件應重新評審和評定。要求給予廣大潛在供應商客觀公正公平的對待。 答:1、本項目非政府采購項目,故不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2、燈具效率評分及要求按競爭性比選 (略) 。 (略) 市 (略) 區教 (略) (略) 頂軼建 (略) 有限公司 *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