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受讓方須在標的勘驗期間內親自勘驗標的,標的狀況以勘驗時的實際情況為準。請意向受讓方勘驗時仔細驗證,做好對標的拍照、攝像等記錄。意向受讓方須在對標的狀況及交易風險進行充分調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受讓申請, 同時交納保證金到中心指定銀行賬戶。 意向受讓方一旦報名并交納保證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與認可公告中全部內容;已完全了解與認可標的狀況及相關約定,自愿接受標的的全部現狀與瑕疵,并愿承擔一切責任與風險,同時不得以不了解標的狀況、標的有瑕疵等為由而拒絕履行相關受讓義務,否則視為違約,轉讓方將按 (略) 置保證金。 2、競價結束時的最高報價者即為最終受讓方,最終受讓方須在競價結束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簽訂《電子競價成交確認書》、《受讓履約承諾書》并將《實物資產受讓申請書》原件、自然人身份證復印件、法人營業執照等紙質報名資料(復印件的簽字或蓋章)遞交至中心,最終受讓方應當在《電子競價成交確認書》《受讓履約承諾書》簽訂且收到交易中心發送的交款賬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并按照《電子競價成交確認書》中明確的金額支付全部交易價款和交易服務費至中心指定賬戶。 3、中心在收到全部交易價款和交易服務費后3個工作日內出具交易憑證和《資產交接通知書》,并在交易憑證出具后5個工作日將交易價款轉付至轉讓方指定賬戶。 4、交易雙方在接到中心的《資產交接通知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標的交接工作,資產交接前,由轉讓方負責保管,標的交接后的保管責任和標的滅失、毀損等一切風險均由最終受讓方承擔。受讓方須在辦理完畢標的交接手續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按照轉讓方要求完成標的搬運、拆除、垃圾清理等工作,并承擔該過程中產生的費用及一切責任,且不得破壞周圍設施、環境等公共設施。受讓方成交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逾期拉運,否則轉讓方有權終止合同并按受讓 (略) 理。 5、最終受讓方受讓標的后需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等相關規 (略) 理。 6、受讓方聲明:我方非失信被執行人及失信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如因此原因給交易相關各方造成損失,其法律責任及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由我方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