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崇明區國有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公示
(略) 崇明區人民政府批準,我局擬以協議方式出讓1幅國有土地使用權。現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 (略) 關于國有土地資產管理和國土資源部關于《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試行)》等的規定,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將擬協議出讓地塊的有關情況公示如下:
一、協議出讓地塊基本情況
區 | 地塊名稱 | 地塊 位置 | 土地級別 | 土地面積(公頃) | 容積率(萬/公頃) | 土地用途 | 出讓年限(年) | 出讓價格 (萬元) | 意向用地者 | 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 |
2、如果受讓人在建設過程中或建成后改變教育用地土地用途,出讓人會同有關部門有權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3、本地塊內需配建總建筑面積為*平方米的整體教學用房,涉及教學實訓用房40739平方米、教學輔助用房及行政管理15331平方米、生活用房47966平方米、產教研融合特色實訓中心及特色教室18354平方米(包含藝術教室2215平方米、興趣特色教室738平方米、電子閱覽室692平方米、多功能教室(實方米、產教研融合特色實訓中心9094平方米)、開放式校園配套設施16135平方米(包含劇場5814平方米、黑匣子劇場973平方米、游泳館和室內體育館6245平方米、運動水上碼頭302平方米、藝術中心1662平方米、學生社會實踐中心1139平方米),局部可以做適當調整。 4、本出讓宗地中建筑應滿足《關于進一步明確裝配式建筑實施范圍和相關工作要求的通知》(滬建建材[2019]97號)等相關文件和規范要求實施裝配式建筑,單體預制率不低于40% 或單體裝配率不低于60% 。 5、本出讓宗地中建筑應當達到綠色建筑二星級標準。 6、本出讓宗地年徑流總量控制率為:65(%)、年徑流污染控制率:45(%)。 7、本出讓宗地應根據《建筑工程交通設計及停車庫(場)設置標準》(DG/TJ08-7-2021)、《 (略) 政工程無障礙通用規范》(GB55019-2021)、《無障礙設計規范》(GB50763-2012)、《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技術規范》(DG/TJ-08-2093-2019)、《 (略) 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條例》、DGTJ08-2108《出租汽車站點設置規范》的相關要求予以落實。 8、本出讓宗地BIM建設管理要求:需采用BIM技術;應用階段:設計階段、施工階段。 9、本出讓宗地綠地率為35%。 10、本出讓宗地應設置(1)干、濕垃圾有害垃圾、可回收垃圾等四分類垃圾投放點,投放點的數量按服務半徑120米設置一處投放點,四分類垃圾收集點占地面積一般不少于10平方米。(2)垃圾收集站應密閉且設置給排水設施,并應有除臭措施和濕垃圾處理設施,建筑面積不宜小于80平方米。(3)設置大件垃圾收集站建筑面積不小于30平方米和建筑裝潢垃圾收集站,建筑面積不小于30平方米。 11、受讓人應當按出讓年限整體持有教育用地。 12、本出讓宗地屬于民防結建范圍,應按地上總建筑面積10%配建民防工程,應配建不少于13852.52平方米民防工程。民防工程為*類,核武器抗力級別6級,常規武器抗力等級6級,戰時用途為二等人員掩蔽部。 13、本出讓宗地代建建筑屋頂,按相關要求設置一個建筑面積不少于10平方米的防空警報設施專用房,建成后由民防管理部門使用。 14、本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受讓人須一次性付清國有建設使用權出讓價款余額。 15、建議受讓方主動與信息基礎設施管理部門(區科委)和基站建設方鐵塔運營商協商基站位置,確保本地塊內預留新增3個宏基站站址,基站設施權屬方為鐵塔運營商。 |
二、公示時限
本公示在2023年07月04日24時截止。
三、意見反饋方式
在公示時限內,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對本公示所列的地塊有異議的,請以書面方式提出。
地 址:崇明區城橋鎮東門路197號
單 位: (略) 崇明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021-*
聯 系 人:施先生
四、辦理協議出讓原則
1、公示期間,有異議且經審查發現確實存在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協議出讓程序終止,并嚴格依法處理。
2、公示期滿,無異議或雖有異議但經審查沒有發現存在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我局按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意向書》約定,與意向用地者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五、其他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后7日內,我局將協議出讓 (略) 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網(http://**)以 (略) 場網(http://**)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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