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服務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21年第17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和《 (略) 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邵交發[2023]46號)等有關規定, (略) 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管理,規范行業經營秩序,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凡從事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的,必須具備《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和服務能力,自通告公布之日起,已從事或申請從事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的小微型客車(9座及以下),應當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將機動車使用性質登記為租賃。同時根據《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 (略) 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有關登記手續或者新設服務機構開展經營活動后60日內,向市 (略) 辦理備案,并附送《管理辦法》第六條相應的材料。 二、各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應自覺依法經營,優質服務,公平競爭,有效 (略) 場秩序。要按照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加強安全生產管理,確保安全運營。 三、對經營者租賃小微型客車不符合《中華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 (略) 行駛條件等違法行為,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備案,未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交通執法部門將按規定 (略) 。 (略) (略) 202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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