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事項 | 公開內容 | 公開依據 | 條款內容 | 依據效力位階 | 公開時限 | 公開主體 | 事項類別(法定公開、其他) | 公開渠道和載體 | 公開對象 | 責任股室 | 應對職責 | ||||
序號 | 一級事項 | 二級事項 | 三級事項 | 全社會 | 特定群體 | ||||||||||
1 | 組織機構 | 機構概況 | 機構名稱、辦公地址、聯系方式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略) 令第711號) | 第十九條 對涉及公眾利益調整、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公開。 | 行政法規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額濟納旗 (略) | 法定公開 | ■ (略) 站 □政府公報 | √ | 辦公室 | 維護和更新公開信息 | ||
機構職能 | 依據“三定”方案確定的職能職責。 | ||||||||||||||
領導信息 | 領導姓名、職務、照片、分工、簡歷信息。 | ||||||||||||||
內設機構 | 內設機構(包括下屬單位)名稱、職能職責,聯系電話。 | ||||||||||||||
2 | 政策文件 | 規范性文件 | 本單位制定發布或者作為主辦單位與其他部門聯合制定發布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相關信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略) 令第711號)、《 (略) 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實施細則的通知》(國辦發〔2016〕80號) | 第十九條 對涉及公眾利益調整、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公開。 | 行政法規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 | 額濟納旗 (略) | 法定公開 | ■ (略) 站 □政府公報 | √ | 局屬各股室 | 維護和更新公開信息 | ||
其他文件 | 本單位制定發布的除規范性文件以外的交通運輸有關指導意見、實施意見、實施辦法等政策文件。 | ||||||||||||||
政策解讀 | 本單位制定發布的規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按要求開展政策解讀。 | ||||||||||||||
3 | 規劃計劃 | 規劃計劃 | 綜合交通運輸發展規劃、各類行動計劃。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略) 令第711號) | 第十九條 對涉及公眾利益調整、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公開。 | 行政法規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額濟納旗 (略) | 法定公開 | ■ (略) 站 □政府公報 | √ | 局屬各股室 | 維護和更新公開信息 | ||
6 | 財務管理 | 預決算管理 | 部門及下屬單位預決算信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略) 令第711號)、《財政部關于推進省以下預決算公開工作的通知》(財預〔2013〕309號) | 第十九條 對涉及公眾利益調整、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公開。 | 行政法規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額濟納旗 (略) | 法定公開 | ■ (略) 站 □政府公報 | √ | 財務股 | 維護和更新公開信息 | ||
行政事業行收費政府采購 | 交通運輸領域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依據和標準;有關降低、取消、免征行政事業性收費信息;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目錄、標準和實施情況。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略) 令第711號) | 第十九條 對涉及公眾利益調整、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公開。 | 行政法規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額濟納旗 (略) | 維護和更新公開信息 | ||||||||
7 | 審計監督 | 審計公示 | 審計問題整改報告公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略) 令第711號) | 第十九條 對涉及公眾利益調整、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公開。 | 行政法規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額濟納旗 (略) | 維護和更新公開信息 | ||||||
8 | 政府信息公開管理 | 政府信息公開制度 |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相關制度。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略) 令第711號) | 第十九條 對涉及公眾利益調整、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公開。 | 行政法規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額濟納旗 (略) | 法定公開 | ■ (略) 站 □政府公報 | √ | 辦公室 | 維護和更新公開信息 | ||
政府信息公開指南 |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方式和政府信息主動公開的范圍、渠道、時限,依申請公開的申請方式、答復時限,不予公開事項及監督保障渠道等內容。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略) 令第711號) | 第十九條 對涉及公眾利益調整、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公開。 | 行政法規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額濟納旗 (略) | 法定公開 | ■ (略) 站 □政府公報 | √ | 辦公室 | 維護和更新公開信息 | ||||
政府信息公開目錄 | 政府信息公開基本目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略) 令第711號) | 第十九條 對涉及公眾利益調整、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公開。 | 行政法規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額濟納旗 (略) | 法定公開 | ■ (略) 站 □政府公報 | √ | 辦公室 | 維護和更新公開信息 | ||||
政府信息公開年報 | (1)總體情況,主要包括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管理、 (略) 建設、監督保障等方面;(2)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情況;(3)行政機關 (略) 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情況;(4)因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被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情況;(5)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6)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略) 令第711號) | 第十九條 對涉及公眾利益調整、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公開。 | 行政法規 | 次年1月31日前 | 額濟納旗 (略) | 法定公開 | ■ (略) 站 □政府公報 | √ | 辦公室 | 維護和更新公開信息 | ||||
9 | 重點領域信息公開 | 雙隨機、一公開 | 抽查檢查計劃、方案、清單,抽查結果。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略) 令第711號) | 第十九條 對涉及公眾利益調整、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公開。 | 行政法規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額濟納旗 (略) | 法定公開 | ■ (略) 站 □政府公報 | √ | 執法大隊 | 維護和更新公開信息 | ||
重大建設項目 | 交通運輸重大建設項目推進情況。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略) 令第711號) | 第十九條 對涉及公眾利益調整、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公開。 | 行政法規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額濟納旗 (略) | 法定公開 | ■ (略) 站 □政府公報 | √ | 公路股 | 維護和更新公開信息 | ||||
交通運輸 | 公 (略) 政管理情況。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略) 令第711號) | 第十九條 對涉及公眾利益調整、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公開。 | 行政法規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額濟納旗 (略) | 法定公開 | ■ (略) 站 □政府公報 | √ | 發展中心 | 維護和更新公開信息 | ||||
10 | 行政執法信息 | 行政執法信息 | 交通運輸領域行政執法主體、行政執法清單、行政執法人員、行政執法指南及流程、行政執法結果等信息公開,本部門年度法治政府建設工作開展情況報告。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略) 令第711號) | 第十九條 對涉及公眾利益調整、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公開。 | 行政法規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額濟納旗 (略) | 法定公開 | ■ (略) 站 □政府公報 | √ | 執法大隊 | 維護和更新公開信息 | ||
11 | 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 | 交通運輸領域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 | 交通運輸領域公共企事業單位基本信息、企業介紹、信息公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略) 令第711號)《公共交通企業信息公開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2年第11號) | 第十九條 對涉及公眾利益調整、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公開。 | 行政法規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額濟納旗 (略) | 法定公開 | ■ (略) 站 □政府公報 | √ | 公路股 | 維護和更新公開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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