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租要求: 1、符合資格的意向承租方須在本公告期間內到湖 (略) 站(http://**)自行注冊賬號報名,并通過注冊預留的銀行賬戶將標的資產對應的交易保證金匯入湖南聯交所指定銀行賬戶(按系統提示繳納,若向錯誤賬號繳款將導致報名失敗。交易保證金應于掛牌期滿日下午17時前到賬,該時間也是競買報名的截止時間)。繳納保證金的匯款人名稱與意向受讓方名稱必須一致。 2、報名項目提交審核在該項目公告期內完成,超過規定時間報名審核不予受理。 3、意向承租方(競租人)在競租標的資產時,應保證以不低于標的資產承租底價報價(其他競租人已報價或有更高報價的,本項保證失效)。否則,競租人報名交納的標的資產交易保證金在扣除全部交易服務費后作為向出租方支付的違約金不予退還。 4、本次出租標的采取動態報價方式確定承租方。 5、在競價結束后3個工作日內,承租方應持相關身份證明材料原件到湖南聯交所簽訂《電子競價成交確認書》,并于《電子競價成交確認書》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與出租方簽訂《租賃合同》。 如承租方未在規定時間內簽署前述文件,自競價結束之日起逾期15個工作日的,出租方有權單方終止本次交易,重新掛牌,承租方交納的交易保證金,扣除交易服務費后作為向出租方支付的違約金,不予退還。 6、租金按季度支付。承租方在簽訂《租賃合同》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第一筆季度租金一次性匯入湖南聯交所指定賬戶,之后按租賃合同約定支付租金。 7、承租方在簽訂《租賃合同》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標的承租押金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賬戶。承租方須在合同期滿后3個工作日內與出租方結清房租等費用,并與出租方辦理移交手續且無扣除承租押金的任何事項后,承租押金由出租方無息退還。 8、承租方需向湖南聯交所支付交易服務費(以首年成交租金為基數,成交租金(略)元以下的(含(略)元)部分按2%支付;成交租金高于(略)元低于(略)元的部分按1.5%支付;成交租金高于(略)元的部分按1%支付)。 9、如租賃期限未到,標的物所有權發生變化,需進行資產移交,由出租方、原承租方及承租方共同簽署租賃合同主體變更協議,將場地租賃的權利義務一并移承租方。 10、如本標的物在租賃期間發生被征拆的情形,承租方須無條件配合出租標的的騰空,并不得以此為由向出租方主張任何賠償。 二、標的資產交接要求: 1、出租方在收到第一筆季度租金及承租押金后5個工作日內與承租方辦理資產交付手續。 2、費用的負擔:出租標的交付前應繳納的物業管理費、水電費等費用由出租方承擔,租金金額含租賃稅金、物業管理費、中央空調使用費電梯使用費、停車費、水電費,交付后其他各種費用(包括氣、電信、治安衛生費、市政城管費等)均由承租方承擔。 3、承租方經出租方書面同意后可根據需要對房屋進行裝修,但嚴禁擅自改動房屋結構;租約期滿或者提前解約后,按來裝去丟的原則無償移交出租方,承租人退租時不得以此對出租人提出任何補償等主張。 4、轉租的要求:承租方在房屋租賃期間不得將房屋進行任何形式的轉租、分租、轉讓、轉借、調換、合作經營或聯營,或將該房屋及設施對外實施抵押、擔保、處分等,否則出租方有權沒收全部押金并無條件收回房屋。 5、承租相關其它條件以出租方、承租方最終簽訂的租賃合同為準,但公告中公示的內容作為租賃合同的組成部分,租賃合同內容不得與公告內容相違背。 6、標的成交后,以實際出租面積為準;若有變化,成交租金及交易服務費不作調整。 7、出租方不承諾按標的物現狀移交承租方,具體以實際交付時狀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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