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受讓方須在標的勘驗期間內親自勘驗標的,勘驗現場時做好拍照、錄像等相關記錄。意向受讓方須在對標的狀況及交易風險進行充分調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受讓申請同時交納保證金到中心指定銀行賬戶。意向受讓方一旦提交受讓資料并交納保證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與認可公告及競買文件中全部內容;已完全了解與認可標的狀況及相關約定,自愿接受標的的全部現狀與瑕疵,并愿承擔一切責任與風險,不得以不了解標的狀況、標的有瑕疵等為由而拒絕履行相關受讓義務,否則視為違約,轉讓方將按照約定處置保證金。 2、競價結束時的最高報價者即為最終受讓方,最終受讓方須在競價結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簽訂《電子競價成交確認書》并將《實物資產受讓(承租)申請書》原件、自然人身份證復印件、法人營業執照等紙質報名資料(復印件的簽字或蓋章)遞交或快遞(寄出并提供快遞單號即可)至中心,在競價結束次日起20個工作日內簽訂交易合同,在《實物資產交易合同》簽訂之日起 3個工作日內按照《電子競價成交確認書》中明確的金額支付除保證金外的剩余交易價款和交易服務費。中心在收到全部交易價款、交易服務費后 3個工作日內出具交易憑證,并將全部交易價款劃轉至轉讓方指定銀行賬戶。 3、轉讓方無法提供房產權屬變更的相關手續,受讓方須自行了解權屬變更等事宜,辦理標的權屬變更過戶所涉及的相關稅、費,全部由受讓方承擔。 4、轉讓方在收到全部價款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與最終受讓方辦理標的交接手續。標的交接前所發生的標的毀損滅失等一切責任、風險由轉讓方承擔,交接后的一切責任、風險由最終受讓方承擔。 5、與轉讓相關的其它條件以轉讓方、受讓方最終簽訂的交易合同為準,但公告中公示的內容作為交易合同的組成部分,交易合同內容不得與公告內容相違背。 6、轉讓方負責交清標的房產交付前所發生的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的水、電、暖、氣、物業費等),標的房產交付后產生的全部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的水、電、暖、氣、物業費等)由最終受讓方承擔,在交房前所發生的標的毀損滅失等一切風險由轉讓方承擔,交房后的一切風險由最終受讓方承擔。 7、受讓方聲明:我方非失信被執行人及失信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如因此原因給交易相關各方造成損失,其法律責任及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由我方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