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略) 2025年5月計劃執法檢查生產經營單位12家(5月1日至31日)。現將執法對象和相關要求公示如下:
一 、執法對象名錄(共12家)
上海雷允 (略)
上海 (略)
上海曲陽 (略)
上 (略)
上海置 (略)
北京戴德 (略) 上海分公司
中國 (略) (略) 虹建加油站
中國 (略) (略) 天寶加油站
上海美博城 (略)
上海安裝工程職業技術培訓中心
上海嘉才財貿職業技術培訓學校
上海 (略)
二、執法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應當予以配合。
三、執法告知
1、安排人員配合現場檢查
執法檢查將采取“啟動會+現場執法檢查+總結會”、“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崗位操作員工全過程在場”和“執法+專家”工作模式,請被檢查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相關一線崗位員工到場配合檢查,并請主要負責人簡要介紹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開展情況。
2、準備相關臺賬資料
安全生產工作記錄類(包含但不限于)
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落實情況,根據《 (略) 安全生產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制定的結合實際的15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結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制定危險物品經營、使用的。
3、認真開展自查
執法檢查前,請各生產經營單位認真開展自查,存在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安全生產隱患的,請詳細記錄并列入整改計劃。
四、執法事項
為切實減少入企檢查頻次,嚴格實施“綜合查一次”檢查要求,按照“行業領域+風險標簽”模塊化分組,開展計劃檢查。 (略) 結合企業實際,對下列事項開展抽查。
(一)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
(1)生產經營單位綜合類執法事項(44項)
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監督檢查;
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其他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監督檢查;
對資金投入保障的監督檢查;
對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設置機構、配備專職人員、注冊安全工程師;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設置機構、配備專兼職人員的監督檢查;
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及考核的監督檢查;
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監督檢查;
對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監督檢查;
對培訓時間的監督檢查;
對配套建設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監督檢查;
對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的監督檢查;
對安全設備安裝、使用、報廢的監督檢查;
對安全設備維護、保養、檢測的監督檢查;
對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的監督檢查;
對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的監督檢查;
對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以及重大事故隱患報告的監督檢查;
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監督檢查;
對如實記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并向從業人員通報的監督檢查;
對危險物品場所與員工宿舍不在同一建筑物且保持安全距離的監督檢查;
對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安全出口符合疏散要求,禁止鎖閉、封堵的監督檢查;
對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 (略) 應急管理部 (略) 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安全管理的監督檢查;
對危險作業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方案和安全防護措施的監督檢查;
對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略) 罰;
對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具備條件或者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監督檢查;
對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監督檢查;
對安全管理協議和發包方統一協調管理的監督檢查;
對向承包、承租單位告知安全生產基礎情況的監督檢查;
對將常駐本單位作業的承包單位作業人員納入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統一管理的監督檢查;
對如實報告承包、承租單位重大事故隱患、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監督檢查;
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執行操作規程或者安全管理規定的監督檢查;
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按照核定的生產能力、強度或者定員進行生產的監督檢查;
對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風險分級管控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對制定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與地方人民政府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并定期組織演練的監督檢查;
對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落實應急物資及裝備的監督檢查;
對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管理人員配備情況的監督檢查;
對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核查、登記制度的監督檢查;
對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設置明顯標志的監督檢查;
對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的監督檢查;
對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或者儲存數量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監督檢查;
對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監督檢查;
對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安全設施、設備定期進行檢測、檢驗的監督檢查;
對安全設施、設備的設置及經常性維護、保養的監督檢查;
對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在作業場所設置的通信、報警裝置的監督檢查;
對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取證的監督檢查;
對特種作業人員檔案的監督檢查。
(2)危險化學品經營(加油站)企業(22項)
對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專門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監督檢查;
對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監督檢查;
對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考核合格的監督檢查;
對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的監督檢查;
對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生產裝置、儲存設施外部安全防護距離的監督檢查;
對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的裝置自動化控制系統、緊急停車系統的監督檢查;
對構成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 (略) 緊急切斷功能,涉及毒性氣體、液化氣體、劇毒液體的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 (略) 獨立的安全儀表系統的監督檢查;
(略) 架 (略) 穿 (略) 的監督檢查;
對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氣體泄漏的場所的檢測報警裝置,爆炸危險場所的防爆電氣設備的監督檢查;
對與崗位相匹配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或者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的監督檢查(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對與崗位相匹配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或者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的監督檢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對操作規程和工藝控制指標的監督檢查;
對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等特殊作業管理制度及其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對運輸工具的加油站設置緊急切斷和防靜電接地裝置,或者采用阻隔防爆、油氣回收技術的監督檢查;
對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的監督檢查( (略) 罰);
對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的監督檢查(查封或者扣押物品和查封場所的行政強制);
對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的監督檢查(扣押運輸工具的行政強制);
對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監督檢查;
對偽造、變造或者出租、出借、轉讓經營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經營許可證的監督檢查;
對已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的監督檢查;
對已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企業按規定申請變更的監督檢查;
對危險化學品管道設置明顯標志,并定期檢查、檢測的監督檢查。
(3)輕工企業(11項)
對食品制造企業烘制、油炸設備未設置防過熱自動切斷裝置的監督檢查;
對白酒勾兌、灌裝場所和酒庫未設置固定式(略)醇蒸氣濃度監測報警裝置,或者監測報警裝置未與通風設施聯鎖的監督檢查;
對紙漿制造、造紙企業使用蒸氣、明火直接加熱鋼瓶汽化液氯的監督檢查;
對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業采用預混燃燒方式的燃氣窯爐(熱發生爐煤氣窯爐除外)的燃氣總管未設置管道壓力監測報警裝置,或者監測報警裝置未與緊急自動切斷裝置聯鎖的監督檢查;
對日用玻璃制造企業玻璃窯爐的冷卻保護系統未設置監測報警裝置的監督檢查;
對使用非水性漆的調漆間、噴漆室未設置固定式可燃氣體濃度監測報警裝置或者通風設施的監督檢查;
對鋰離子電池儲存倉庫未對故障電池采取有效物理隔離措施的監督檢查;
對食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監督檢查;
對食品生產 (略) 作業、吊裝作業、臨近高 (略) 作業、動火作業、有限空間作業的作業審批制度,現場安全管理的監督檢查;
對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或者未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的監督檢查;
對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監督檢查。
(4)商貿企業(7項)
對餐飲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的監督檢查;
對商務樓宇、商業綜合體的物業管理服務單位對疏散通道、消防設施、充電樁、電梯等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進行定期巡查的監督檢查;
對按照生產經營單位隸屬關系、行業領域、規模等進行應急預案備案的監督檢查;
對應急救援隊(略)的監督檢查;
對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的監督檢查;
對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或者未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的監督檢查;
對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監督檢查。
(5)安全培訓機構(4項)
對安全培訓機構安全培訓條件的監督檢查;
對安全培訓機構按照統一的培訓大綱組織教學培訓的監督檢查;
對安全培訓機構培訓檔案建立和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
對安全培訓機構培訓收費情況的監督檢查。
(6)近三年事故(2項)
對發生造成人員死亡的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重新參加安全培訓的監督檢查;
對造成人員死亡的生產安全事故負有直接責任的特種作業人員重新參加安全培訓的監督檢查。
(二)風險標簽
(1)有限空間作業(12項)
對告知從業人員安全生產事項的監督檢查;
對未對有限空間進行辨識、建立安全管理臺賬,并且未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監督檢查;
對未落實有限空間作業審批,或者未執行“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要求,或者作業現場未設置監護人員的監督檢查;
對有限空間作業審批要求、審批責任落實的監督檢查;
對有限空間作業未執行“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要求的監督檢查;
對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警示標志的監督檢查;
對氣體檢測報警儀器、機械通風設備、呼吸防護用品、全身式安全帶等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設備的配備并對相關用品、裝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監督檢查;
對有限空間辨識、防范措施、管理臺賬的監督檢查;
對有限空間作業配備監護人員,監護人員履行崗位職責的監督檢查;
對有限空間作業開展專題安全培訓并如實記錄安全培訓情況的監督檢查;
對有限空間作業制 (略) 置方案,按照規定組織演練的監督檢查;
對有限空間作業按要求通風和氣體檢測的監督檢查。
(2)特種作業人員(2項)
對特種作業人員偽造或使用偽造特種作業人員證書的監督檢查;
對特種作業人員轉借、轉讓、冒用特種作業人員證書的監督檢查。
(3)非藥品易制毒生產/經營企業(11項)
對未經許可或者備案擅自生產、經營易制毒化學品,偽造申請材料騙取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證,使用他人的或者偽造、變造、失效的許可證生產、經營易制毒化學品的監督檢查( (略) 罰);
對未經許可或者備案擅自生產、經營易制毒化學品,偽造申請材料騙取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證,使用他人的或者偽造、變造、失效的許可證生產、經營易制毒化學品的監督檢查(行政強制);
對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按規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監督檢查;
對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將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對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按照許可的品種、數量生產、經營易制毒化學品的監督檢查;
對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如實記錄交易情況、按規定保存交易記錄或者如實、及時備案銷售情況的監督檢查;
對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在易制毒化學品丟失、被盜、被搶后及時報告的監督檢查;
對易制毒化學品交易方式的監督檢查;
對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的易制毒化學品的產品包裝和使用說明書的監督檢查;
對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如實或者按時報告年度生產、經銷和庫存等情況的監督檢查;
對生產、經營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接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監督檢查。
請各生產經營單位僅接受持有有效行政執法證件的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檢查。
如有疑問,請咨詢:021-(略)
剩余會員時長將自動延長
掃描添加客服微信
暫無歷史郵箱
使用微信掃一掃關注
“銷邦招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