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黨的全面領導、保障科學民主管理與依法依規運行有機統一,構建運行順暢、協同高效、充滿活力的事業單位現代治理機制。根據《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單位名稱是惠東縣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
第三條 本單位住所是惠東 (略) 148號。
第四條 本單位經費來源是財政補助一類。
第五條 本單位開辦資金為人民幣*萬元。
第六條 本單位的舉辦單位是惠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第七條 本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是惠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第八條 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惠東縣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第九條 本單位的領導體制是實行黨組領導下的行政領導人負責制,行政領導班子辦公會議研究并形成集體意見后,提交中共惠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黨組會議研究決定作為決策形式。
第十條 本單位的宗旨是負責對在我縣范圍內進行的建筑、安裝(含給排水、消防、高低壓配電等)、市政、園林、裝飾、修繕等所有建設工程的造價實行統一的管理。
第十一條 本單位的業務范圍包括:
(一)負責收集、整理和發布惠東縣工程材料信息價;收集、儲存、分析工程預結算資料,建立工程造價數據庫,為工程造價的計價和管理提供依據。
(二)調解和處理工程造價糾紛問題。
(三)負責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的監督管理及工程計價從業人員的管理,負責縣建設工程造價監測與誠信綜合評價系統管理。
(四)受惠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委托組織初步設計概算審核工作。
(五)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二章 黨的建設
第十二條 本單位未單獨設立黨組織,黨員由惠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第二黨支部管理,單位按要求配合做好黨員教育、監督和管理等工作,單位重大事項按規定提交黨組審議,保證黨的全面領導。
第十三條 本單位黨組織發揮作用的方式為實行中共惠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黨組領導下的行政領導人負責制的事業單位,黨組發揮領導核心作用,充分發揮黨組的政治優勢、思想優勢和組織優勢,統一領導本單位工作,同時保證行政負責人充分行使職權,促進事業發展。
第十四條 本單位黨員統一納入惠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第二黨支部管理,嚴格按照《中國共產黨支部工作條例(試行)》有關規定執行,經費保障由惠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第二黨支部提供。
第三章 舉辦單位
第十五條 舉辦單位對事業單位的權利:
(一)提出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等事項;
(二)任免本單位正副職;
(三)指導和監督本單位日常管理工作;
(四)審核本單位章程草案和修訂案;
(五)批準本單位工作報告。
第十六條 舉辦單位對事業單位的義務:
(一)支持本單位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本章程自主管理,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礙本單位行使自主權的行為;
(二)為本單位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業務指導;
(三)維護本單位的合法權益,支持和引導本單位發展;
(四)組織指導本單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訂案),負責審核本單位章程草案及修訂案;
(五)本單位終止時,負責指導本單位依法開展清算、辦理事業單位法人注銷登記,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本單位的人員、資產和債權債務處置工作;
(六)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舉辦單位其他義務。
第四章 管理層
第十七條 本單位的決策機構是中共惠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黨組會議。
第十八條 本單位決策機構的職責、產生方式、任期及考核、組成人員、議事規則按照中共惠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黨組相關制度執行。
(一)決策機構的職責為討論和決定本單位重大問題:
1.重大決策;2.重要干部任免;3.重大項目安排;4.大額度資金使用;5.黨建相關工作;6.其他有關事項。
(二)決策機構的產生方式、任期、考核按照《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有關要求執行。
(三)中共惠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黨組會成員由黨組書記,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派駐紀檢監察組組長,副局長等組成。
(四)決策機構的議事規則
中共惠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黨組會議按照《惠東縣住建局黨組議事規則》執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和改進我局黨組工作,深入貫徹執行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提高黨的長期執政能力和領導水平,更好發揮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努力建設科學發展好班子,進一步提高黨組會議事決策的質量和效率,保證惠東縣住建局決策科學化、民主化,工作規范化、制度化,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和黨內有關規定,結合本局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局黨組會是實施集體領導的決策性會議,在本局發揮領導作用,涉及本局的重大事項都應通過局黨組會研究決定。
第三條 黨組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旗幟鮮明講政治,加強黨的領導,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堅決貫徹落實黨 (略) 線方針政策,堅持貫徹落實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堅決執行縣委、縣政府的指示,正確處理全局與局部的關系,保證政令暢通。
(二)堅持全面從嚴治黨,擔當管黨治黨主體責任,貫徹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貫徹新時代 (略) 線,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切實增強思想自覺和行動自覺,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嚴肅黨內政治生活,嚴格落實中央關于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的各項規定,嚴格遵守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有關規定,自覺接受黨組織和黨員群眾的監督。
(三)堅持民主集中制,確保黨組活力和堅強有力,推動形成良好的政治局面。黨組在討論決定問題時,應充分發揚民主,讓黨組成員充分發表意見,以保證決定的科學、民主、準確。表決時,應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黨組書記應當帶頭執行民主集中制,黨組成員應當認真執行黨組集體決定,勇于擔當、敢于負責,切實履行職責。
(四)堅持依據黨章黨規開展工作,在憲法法律范圍內活動。
(五)堅持正確的領導方式,實現黨組發揮領導作用與本單位領導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職責相統一。
第四條 黨組討論和決定本單位下列重大問題:
(一)重大決策
1.學享受本單位服務的權利;
(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等有關規定,以及行業有關規范,載明服務對象應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四條 本單位服務對象參與管理的具體途徑、方式和運行機制:
(一)服務對象可以通過投訴、舉報等方式對本單位日常管理工作進行監督;
(二)服務對象可以通過直接或間接的口頭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見或建議書)等方式對本單位的管理提出建議或意見。
第六章 業務運行
第二十五條 本單位業務運行原則和辦法: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法律、法規,以及上級住建部門規定,認真履行本單位各項職責,在業務范圍內從事業務活動。
第二十六條 業務范圍內開展業務運行的具體措施:
根據惠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及本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要求,規范開展業務活動。
第七章 資產和財務的管理
第二十七條 本單位國有資產包括使用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接受調撥或者劃轉、置換形成的資產,接受捐贈并確認為國有的資產以及其他國有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本單位應當根據依法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的需要,結合資產存量、資產配置標準、績效目標和財政承受能力配置資產。本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單位內部國有資產的具體管理,應當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條 單位執行國家實行統一的政府會計準則制度,依法接受稅務、財政、審計、國有資產管理等有關部門監督管理。本單位的經費使用應符合本單位的宗旨和業務范圍。
第二十九條 本單位財務管理體制:本單位的財務由舉辦單位統一管理;預算、決算由舉辦單位統一編報;人員績效由舉辦單位統一考核。
第三十條 本單位的人員(包括在職人員、離退休人員)工資、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本單位編外(聘用)人員的工資、社保、福利待遇按照《惠東縣機關事業單位編外人員管理實施意見》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單位接受捐贈、資助和使用的原則:
本單位接受捐贈、資助應當與宗旨和業務范圍相關,必須根據與捐贈人、資助人約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相關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單位內部審計、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財政、稅務等審計監督制度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單位法定代表人離任前,應當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第八章 信息公開
第三十四條 本單位承諾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規定,真實、完整、及時地公開以下信息:
(一)黨務信息:
(二)本單位章程,自準予備案之日起10日內在省登記管 (略) 、 (略) 站公開發布;
(三)政務信息、年度報告(開展業務活動情況、資產損益情況、變更等登記的執行情況、績效和受獎懲情況、涉及投訴訟情況、社會投訴情況等);
(四)法人登記信息:單位名稱、住所、宗旨和業務范圍、法定代表人、經費來源、開辦資金、舉辦單位、章程以及業務活動所需要求的資質等;
(五)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需要社會公眾知曉或參與的重大信息以及其他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公開的信息。
(六)按規定應當對外公布的其他事項。
第九章 終止和剩余資產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本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運行:
(一)經審批機關決定撤銷;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應當終止的。
第三十六條 本單位在申請注銷登記前,應在舉辦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開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七條 清算工作結束后形成清算報告,報舉辦單位審查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本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資產及債權債務情況清晰明確,權利義務有承接單位的事業單位,可按照有關規定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簡易注銷登記:轉制為行政機構的;轉制為國有企業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銷事業單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條 本單位終止后的剩余資產,在舉辦單位和財政、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的監督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章程進行處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修改章程:
(一)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改后的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符的;
(二)章程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的;
(三)應當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 章程修改的草案應經舉辦單位和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核準同意,并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須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于2024年5月17日經中共惠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黨組會議表決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內容如與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國家政策相抵觸時,應以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國家政策的規定為準。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以登記管理機關核準頒發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刊載內容為準。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惠東縣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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