漣源市湄江鎮廢棄煤礦區地下水污染治理工程監理澄清、更正公告(一)
公告類型:補充(變更公告)項目所屬區域: (略)
交易大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交易小類:工業制造
內容
(略) 湄江鎮廢棄煤礦區地下水污染治理工程監理
澄清、更正公告(一)
各潛在投標人:
(略) (略) 城鄉 (略) 的委托, (略) 湄江鎮廢棄煤礦區地下水污染治理工程監理進行公開招標,現對本項目招標文件發布澄清、更正公告,內容如下:
1、招標文件“第二章 投標人須知”的“投標人須知正文部分”的“3.5.3“近年完成的類似監理項目情況表”應附同時提供中標通知書(或成交通知書)、監理合同、業務手冊;具體時間要求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每張表格只填寫一個項目,并標明序號。”澄清、更正為“3.5.3“近年完成的類似監理項目情況表”應附監理合同;具體時間要求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每張表格只填寫一個項目,并標明序號。”
2、招標文件“第二章 投標人須知”的“投標人須知正文部分”的“3.5.4““正在監理和新承接的項目情況表”應附中標通知書和(或)合同協議書復印件。每張表格只填寫一個項目,并標明序號。”澄清、更正為“3.5.4“正在監理和新承接的項目情況表”應附監理合同。每張表格只填寫一個項目,并標明序號。”
3、招標文件“第三章 評標辦法(綜合評估法)”的“附表 9:現場監理部機構及資信業績評審計分表”備注中“4.總監理工程師業績證明資料:須提供監理合同”澄清更正為“4.總監理工程師業績證明資料:指的是以總監理工程師身份承擔的業績。須提供監理合同(監理合同須體現總監信息,如不能體現,則還需提供能體現總監信息的監理業務手冊或中標通知書或建設單位開具的加蓋建設單位公章的證明。總監理工程師超過一個的,僅對排序第一的總監理工程師計分。)”
凡原發布招標文件中有關內容與本澄清、更正公告(一)發布的內容有抵觸或不一致者,均以本澄清、更正公告(一)發布的內容為準,招標文件中涉及到本次澄清、更正公告(一)相關內容均按本澄清、更正公告(一)相應調整,招標文件其它內容不變。
招標人: (略) 城鄉 (略)
招標代理機構: (略)
監督機構: (略) 生態環境局漣源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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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邦招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