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 (略)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略)MA2MUBXXXX,法定代表人:王國良,地址:濉溪縣孫疃鎮代廟村。
你公司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過調查、核實,現已審查終結。
2024年12月23日,我局執法人員根據部幫扶督查組 (略) 進行現場檢查,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現場檢查時,手糊玻璃鋼車間在生產,配套安裝的活性炭吸附裝置2套在運行中,手糊玻璃鋼生產車間內設置3個塑料紙棚密閉圍擋,車間內南側2個塑料紙棚遮擋了上方的12個集氣罩,導致有機廢氣不能有 (略) 理,部分廢氣從未完全關閉的大門外溢。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證明:
1.2024年12月23日,你公司提供的《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 (略) 的主體經營資格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2024年12月23日, (略) 現場檢查時制作的《 (略) 濉溪縣生 (略) 現場檢查(勘察)筆錄》一份, (略) 的上述違法行為的情況;
3.2024年12月23日,現場照片證據3張,證明你公司有機廢氣污染治理設施不正常運行的違法行為的情況;
4.2025年2月24日,執法人員制作的《 (略) 濉溪縣生 (略) 調查詢問筆錄》一份,證明你公司有機廢氣污染治理設施不正常運行的違法行為的情況;
5.2024年12月23日,你公司提供的環評批復文件復印件一份,證明你公司手糊玻璃鋼車間產生的廢氣屬于有機廢氣;
6.2024年12月23日,你公司提 (略) 濉溪縣生 (略) 出具的《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新增排放容量核定表》(ZL1811)1份,證明你公司VOCs核定年排放總量為0.069噸;
7.執法人員的執法證復印件3份,證明執法人員的執法資格和身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的規定。
我局于2025年3月17日以《 (略) (略) (略) 罰事先告知書》(皖淮北環(濉)罰告〔2025〕10號)告知你公司作 (略) 罰的內容、事實、理由以及享有陳述申辯權。在規定期限內,你公司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規定,根據《長江 (略) 域生態環 (略) 罰裁量規則》附件《長江 (略) 域生態環境違法行 (略) 罰裁量基準表》中表6-3排放揮發性有機物廢氣違法行 (略) 罰裁量表的裁量標準, (略) 作出如 (略) 罰:
罰款人民幣(大寫)(略)萬(略)仟(略)佰元整。
裁量如下:①空間、設備密閉情況(空間、設備已密閉,已安裝但未按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分值為6%;②逸散范圍(影響范圍 (略) 內)分值為6%;③揮發性有機物年排放量,不足1噸,分值為0%;④環境違法次數(兩年內,含本次)為1次,分值為0%;⑤對周邊居民、單位等的影響(未發現對周邊生產經營、生活造成不良影響),分值為0%。裁量罰款金額=法定最低罰款數額+(法定最高罰款數額-法定最低罰款數額)×案件總分值=(略)元+((略)元-(略)元)×(6%+6%+0%+0%+0%)=(略)元+(略)元×12%=4.(略)元。
限于 (略) 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收款銀行: (略) 工行牡丹支行 戶名: (略) 政府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 賬號:(略)9538)。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 (略) 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公司如 (略) 罰決定,可在 (略) 罰決定書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向濉 (略) 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 (略) 罰決定的,我局將依 (略) (略) (略) 強制執行。
2025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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