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供應商:
現對公司餐飲服務事業部食堂原材料供應商采購(分包二)競爭性談判文件作如下補遺及澄清:
一、澄清部分:
(一)原采購文件第五篇 供應商須知→三、談判要求→(四)提交響應文件的份數和簽署的如下內容:
“1.響應文件一式四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副本可為正本的復印件,應與正本一致,如出現不一致情況以正本為準。”
修正為:
“1.響應文件一式三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副本可為正本的復印件,應與正本一致,如出現不一致情況以正本為準。”
注:供應商提供響應文件正本只能為一份,副本提供二份或二份以上的,皆視為響應文件正、副本數量符合競爭性談判文件要求。
二、補遺部分:
(一)原采購文件第二篇 談判項目服務需求→“五、違約責任:”的全
部內容修改為:
五、違約責任:
1.供應商提供腐爛變質產品、超過保質期食品、“三無”產品,或不符合食品衛生安全要求的食品,視為供應商違約。采購人有權書面警告供應商并按次扣除供應商當月貨款的10%作為違約金,給采購人造成損失的,供應商還應當足額賠償;供應商當月出現兩次該種違約行為的,視為供應商嚴重違約,采購人有權單方解除合同,不予退還全部履約保證金,并扣除供應商當月貨款的30%作為違約金。
2.供應商超出約定時間延遲送貨的,視為供應商違約。供應商送貨遲到15分鐘以上,采購人有權扣除供應商當日貨款的10%作為違約金,并要求供應商賠償采購人全部損失。供應商送貨遲到超過30分鐘的,采購人有權不支付當日貨款;供應商當月出現兩次以上送貨遲到超過30分鐘的,視為供應商嚴重違約,采購人有權單方解除合同,不予退還全部履約保證金,并扣除供應商當月貨款的20%作為違約金。
3.未經采購人同意,供應商擅自更改提供所定貨物的數量、品種、品牌的,采購人有權拒絕收貨,并要求供應商在30分鐘內補足。供應商未能在規定時間內補足的,采購人有權扣除供應商當日貨款的10%作為違約金,并要求供應商賠償采購人全部損失。供應商更改的產品價值或數量比例超過當日供貨價值或數量50%的,采購人有權不支付當日貨款;供應商當月出現兩次以上擅自更改提供貨物的數量、品種、品牌的,視為供應商嚴重違約,采購人有權單方解除合同,不予退還全部履約保證金,并扣除供應商當月貨款的20%作為違約金。
4. 供應商應在供貨時向采購人提供食品的檢疫合格證、檢驗合格證、果蔬農藥殘留檢測報告,供應商未隨貨提供的,采購人給予供應商書面警告,并要求供應商立即補充提供。供應商如兩次不能隨貨提供上述合格證的,視為供應商嚴重違約,采購人有權單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供應商賠償支付履約保證金一倍的違約金。
5.每年供應商需向采購人提供一次第三方農藥殘留質量檢測報告,具體提供日期以采購人要求為準,若供應商拒不提供,或者第三方農藥殘留質量檢查報告結果未達到采購人要求,則視為供應商嚴重違約,采購人有權單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供應商賠償支付履約保證金一倍的違約金。
6.因供應商所供應食品的質量問題引起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的,由供應商承擔全部責任,并承擔由此而引起的全部經濟損失和法律責任,且采購人有權立即單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供應商支付履約保證金三倍的違約金。
7.供應商出現供貨能力不足、不按照本合同約定的定價方式確定的單項結算價格進行結算且經采購人復核價格后仍拒絕結算的,以及采購人有證據證明供應商無繼續履約能力,或供應商擅自將與采購人簽訂的供貨合同權利義務轉讓或變相轉讓給其他供應商的,采購人有權單方終止合同,并要求供應商支付履約保證金三倍的違約金給采購人,該違約金不足以彌補采購人損失的,供應商仍應賠償。
8.采購人認為供應商供貨質量與合同不符的,雙方協商不成時,經鑒定供應商所供貨品確為偽劣商品的,采購人有權拒收并單方終止合同,供應商應承擔貨品的檢測費用,并按照該批次供應產品價值的三倍向采購人支付違約金,并賠償采購人損失。
9.供應商需提供合法的發票,否則視為供應商嚴重違約,供應商應按照采購人累計支付貨款總金額25%的標準向采購人支付違約金,并支付采購人*元賠償金,同時承擔稅務機關對采購人的罰金。無論合同是否尚在履行,采購人因此遭受稅務機關罰款后,均可向供應商追償。
10.供應商在合同試用期內未通過采購人考核,且采購人因此解除合同的,采購人將扣除供應商一半的履約保證金作為供應商的違約金。供應商存在任何違約責任(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第九條約定的違約情形)的,采購人有權從供應商支付的履約保證金中扣除違約金或全額扣除履約保證金作為違約金。因月度考核分低于85分導致供應商履約保證金被采購人扣除的,應在次月10日前補足,逾期未補足的,采購人有權通知供應商限期補足,供應商未按期補足的,采購人有權單方解除合同,并扣除供應商剩余履約保證金。
11.本合同所稱采購人損失,包括但不限于采購人直接經濟損失,為保證合同目的而向第三方采購合同產品的費用,因本合同非采購人原因導致 (略) 罰及罰款, (略) 罰,為主張權利而支付的案件受理費、鑒定費、保全費、保全擔保費、律師費、差旅費等全部費用。
12.如遇不可抗力,導致合同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履行,任何一方均可通知對方中止或終止本合同,并不承擔違約責任,但應當提供國家有權機關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證明。
13.如遇采購人食堂管理調整,導致采購人全部或部分中止或終止本合同的,采購人可提前10日書面通知供應商,自采購人通知到達供應商時,即產生合同中止或終止的效力。供應商承諾,合同因本條通知中止或終止的,并不視為采購人違約,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14.履約期間,若供應商單方面解除合同,供應商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若因供應商解除合同給采購人造成損失的,供應商還需賠償采購人全部損失。同時,供應商還需按合同約定履約至采購人確定新的供貨商開始供貨之日止,否則因供應商不愿履約至新單位開始供貨之日,由此對采購人造成的所有損失由供應商承擔。
三、若本通知與本項目競爭性談判文件相矛盾的,以本通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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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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