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軌道交通2號線快遞便民服務驛站業態場地經營權轉讓(2025-2029年度)公告
合肥市軌道交通2號線快遞便民服務驛站業態場地經營權轉讓(2025-2029年度) | |||||||||||||||||
項目編號 | 2025HCFCA* | ||||||||||||||||
委托方 | (略) (略) | ||||||||||||||||
委托方承諾 | 委托方承諾本次轉讓行為已履行了必要的審批程序,保證本公告的內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遺漏、虛假陳述或嚴重誤導,并對其內容及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負責。 | ||||||||||||||||
交易監督管理部門 | (略) (略) 紀委 聯系方式:0551-* | ||||||||||||||||
公告及 競價期限 | 1.公告期:2025年3月8日9:00始至2025年3月17日17:00止。 2.網絡一次性報價期:2025年3月18日9:00至10:00止。 | ||||||||||||||||
一、轉讓標的情況 | |||||||||||||||||
轉讓標的 | 轉讓期限(年) | 轉讓底價(萬元/年) | 交易保證金(萬元) | ||||||||||||||
(略) 軌道交通2號線快遞便民服務驛站業態場地經營權(2025-2029年度) | 5 | 10.* | 1 | ||||||||||||||
基本情況說明: 1.標的坐落位置: (略) 軌道交通2號線計劃在2個站點設置快遞便民服務驛站經營場 (略) ,具體點位分布情況如下:
本次標的場地位置及尺寸僅作參考,除場地取消外,實際移交位置和面積與參考不符的,不調整成交價格,標的場地位置、數量、接入條件、交付時間最終以實際交付為準。標的年轉讓費由各站點對應的商業場地年轉讓費組成,場地個數發生變化的,轉讓費按成交價相應調整,調整后的年轉讓費=成交年轉讓費×(1-刪減站點對應的商業場地年轉讓費底價/標的年轉讓費底價),各站點對應的商業場地年轉讓費底價詳見《經營權轉讓合同》。 2.本項目標的產 (略) (略) , (略) (略) (略) 軌道 (略) (以下簡稱“管理方”)管理本項目標的。本項目成交后,受讓方與管理方簽訂合同,經營費用及履約保證金由管理方收取并開具相應票據。 3.標的權屬情況:標的無權屬糾紛,管理方將 (略) 標的的權屬證明,方便受讓方辦理相關證照。 4.標的其他情況:管理方僅提供經營場地,不提供相關經營設備。本項目涉及到的站點名稱最終以政府相關部門公布為準,車站地理位置不發生變化。 | |||||||||||||||||
經營用途要求 | 1.本項目經營范圍僅限于快遞便民服務驛站業務,經營過程中禁止現場加工、煙霧、明火及一切可能觸發消防報警系統的行為,未經管理方同意禁止使用大功率電器,禁止出售存儲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法律禁止的產品。 2.受讓方經營范圍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且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取得相關許可證照,若因此造成合同不能履約的,由受讓方承擔全部責任。 | ||||||||||||||||
經營費用及履約保證金支付 | 1.轉讓價款支付:經營權轉讓費用每12個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第一、二年轉讓費用均為成交價,自第三年起,每年轉讓費用均在上一年基礎上遞增5%。首期轉讓費用在合同簽訂之日起5日內一次性轉賬支付,以后每期轉讓費用須提前20日付至管理方指定賬戶。 2.本項目給予免費用裝修期為30日,免費用裝修期以委托方或管理方正式移交后次日起計算,免費用裝修期不計入轉讓期。 3.履約保證金金額為成交后首年6個月轉讓費用金額總和(即:成交價/12*6),履約保證金應在《成交確認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合同簽訂前)向管理方提交。如受讓方在合同期內無任何違約違法行為,合同期滿或因不可抗力、法律政策變化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或協商終止后,管理方無息退還履約保證金。本項目履約保證金可采用銀行轉賬或管理方指定格式保函方式(保函格式詳見合同附件)提交,具體要求詳見《經營權轉讓合同》。 | ||||||||||||||||
二、對意向受讓方資格的要求 | |||||||||||||||||
1.凡依法設立、有效存續的境內企事業法人、其他組織, (略) 及其所轄縣(市)、區( (略) )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部門記不良行為記錄的,或被記不良行為記錄(以公布日期為準),但同時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參與項目登記及競價: 2.本項目不接受自然人、個體工商戶、聯合體參與。 | |||||||||||||||||
三、轉讓條件 | |||||||||||||||||
1.標的以現狀移交,意向受讓方應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現場踏勘轉讓標的,自行了解標的權屬關系和可能涉及的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自行承擔因政策變化帶來的一切后果及責任。凡報名的意向受讓方都視同已實地踏勘轉讓標的,確認了標的范圍、數量、重量、最大荷載、體積、面積、給水、排水、供電等工程條件,并認可轉讓標的現狀及轉讓要求,轉讓費用不因此發生改變,并自愿承擔因上述原因導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責任。 2.本次標的所列示的標的各站點面積尺寸僅作參考,以實際移交面積為準,實際移交面積與參考面積不符的,不調整成交價格。標的面積之外的建筑物、附屬物(如車 (略) 域等)均不在轉讓范圍內,管理方不提供任何承諾及服務。 3.轉讓期內,標的必須由受讓方直接經營,經營范圍須按照管理方要求,不可違規經營,不得擅自將經營的商業場地及設施設備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變相將經營權整體轉讓給第三方經營管理、違法經營、轉借、調換,或對外實施抵押、擔保、處分,否則管理方有權責令受讓方停業整改,若受讓方未按管理方要求及時整改的,管理方有權終止合同。 4.轉讓期內,受讓方負責轉讓標的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負責日常維修工作(含對標的內部墻體屋面,給水、排水管道滲漏破損,電纜及配電箱等維修),管理方給予協助配合。 5.受讓方承擔轉讓標的發生的水、電、通訊(網絡)、日常維修等相關費用,部分標的需受讓方自行鋪設電纜、自行接入給排水,受讓方自行承擔上述費用,轉讓費用不包含上述費用。具體鋪設電纜、自行接 (略) 徑及接口條件以管理方指定為準,受讓方須自行考慮風險。 6.轉讓期內,受讓方對標的進行裝修、裝潢時,裝修、裝潢方案須報管理方備案同意,且裝修、裝潢不得擅自改動或破壞建筑結構。如擅自改動或破壞建筑結構,受讓方應立即恢復原狀,給管理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損失應由受讓方承擔賠償責任。轉讓標的的裝修、裝潢費用及轉讓期內標的的維修費用全部由受讓方自行承擔。受讓方如需增加電容量,改 (略) ,須書面申請,經管理方同意,受讓方方可施工,并承擔全部責任與費用。 7.受讓方在裝修過程中,施工及裝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內部裝修、玻璃隔斷、卷簾門、配電箱、電纜、給水、排水設施管道、燈具插座等)應符合現行的國家標準及消防要求,須由受讓方自行辦理消防報驗。管理方將對受讓方使用產品進行檢查和抽查,若發現有質量問題的,受讓方須及時落實整改,杜絕采購無證或偽造、冒用認證證書、無廠名、廠址等來源不明和不合格商品,一經發現須及時整治;若情節嚴重的,管理方將移交司 (略) 理并終止合同。 8.本項目管理方僅基于現有條件提供場地,一切相關設施需要安裝或更換的(包括但不限于內部裝修、玻璃隔斷、卷簾門、配電箱、電纜、給水、排水設施管道、燈具插座等),須由受讓方向管理方申報,取得書面同意后由受讓方自行安裝或更換并承擔全部費用。 9.標的內若有廢棄物須由受讓方自行清理并承擔全部費用。 10.各標的內部須由受讓方自行安裝獨立水電表,以計量營業用水、電指數。水、電表應確保質量并須為供水供電部門指定類型,受讓方須提供相關合格證書并承擔全部費用。經營場地的水電為有償使用,費用收取方式及管理規定須另行簽訂水電協議。 11.本項目管理方僅提供經營場地,受讓方須自行辦理消防報驗、審批,工商、衛生等所有相關手續并承擔全部費用,管理方協助配合。 12.受讓方在完成開業準備工作后,如需消防部門驗收審批的,須由受讓方自行辦理,若最終因消防部門要求取消商業的,受讓方可辦理退場手續,管理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13.鑒于軌道交通經營環境的特殊性,管理方有權根據軌道交通建設或運營需要或政府相關部門條令、政策、消防等因素調整軌道交通運營時間、商業場地位置、個數,關閉或停運個別站點,由此導致受讓方不能正常經營的,受讓方須無條件服從,管理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14.受讓方自《成交確認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與管理方簽訂《經營權轉讓合同》,逾期不簽訂合同的,管理方有權取消其成交資格,并報交易監督管理部 (略) 理。 15.其他未盡事項詳見本公告附件《經營權轉讓合同》。 | |||||||||||||||||
四、受讓方的確定方式 | |||||||||||||||||
本 (略) 絡一次性報價,最高報價者得的方式確定受讓方,最終成交結果以結果公告為準。 注:最高報價是指不低于公告底價的最高報價,由于系統故障或競價系統信息與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終止)項目造成競價中止(終止)時的最高報價不作為本項目最高報價。 | |||||||||||||||||
五、意向受讓方參與方式 | |||||||||||||||||
市場主體庫登記 | 符合本項目對意向受讓方的資格要求, (略) 場主體庫登記注冊的方可參與本項目登記。具體方式如下: 1.意向受讓方為企事業法人、其他組織的,須憑借第三方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簽發的電子簽名認證證書(簡稱CA),直接登錄安徽合肥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網址:http://**)。 2.意向受讓方為自然人的,點擊安徽合肥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網址:http://**)下方的“安徽 (略) 統一認證中心登錄”。 具體流程參見 (略) 網站(網址:http://**)“辦事指南”-主體庫登記-《市場主體庫登記服務指南》。 | ||||||||||||||||
項目登記 | 1.完成主體庫登記的意向受讓方,直接登錄安徽合肥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網址:http://**),進入后選擇點擊“安徽公共資 (略) 電子交易系統”;頁面跳轉至安徽公共資 (略) 電子交易系統后,點擊左上角的“產權交易”欄目,在列表中選擇有意向的標的點擊“我要參與”,再點擊“項目登記”提交登記申請,意向方可選擇一個或多個項目分別進行登記。 2.登記申請時填寫的交易保證金交款賬戶須與意向受讓方實際交納交易保證金的銀行賬戶一致。 | ||||||||||||||||
交易保證金交納 | 1.意向受讓方登記成功后,須通過項目登記時填寫的己方賬號以轉賬的方式匯入項目對應賬號足額的交易保證金。不得通過現金匯款方式交納交易保證金。 交易保證金賬號如下:
2.交易保證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讓方須登錄安徽公共資 (略) 電子交易系統點擊“保證金查詢”查看交易保證金支付狀態。若顯示“未支付”,可點擊查詢按鍵刷新支付狀態。若刷新后交易保證金支付狀態仍顯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讓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時聯系技術支持電話(0512-*)進行反饋。 注意事項:交易保證金支付以到賬時間為準,意向受讓方須確保交納的交易保證金在公告截止時間前到賬,網上登記系統將在到達公告截止時間時自動關閉。如因賬號錯誤、交易保證金數額不足、交易保證金未在規定時間內到賬、現金交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記成功, (略) 產權交易中心不承擔任何責任。 | ||||||||||||||||
項目競價 | 1.交易保證金狀態為“已支付”的意向受讓方才可點擊“進入競價系統”參與競價活動。 2.競價規則詳見《網絡一次性報價須知》(本公告上傳附件1)。 重要提示:請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瀏覽器登錄競價系統,否則可能導致異常。 | ||||||||||||||||
注:1.意向受讓方須在公告期內完成注冊、登記及交易保證金交納手續,因未在規定時間完成上述手續造成無法參與競價的, (略) 產權交易中心不承擔任何責任。上述注冊、登記及競價等具體操作流程詳見《產權交易操作手冊》(本公告上傳附件2)。 2.意向受讓方一旦參與登記及競價,即視為對本公告內容的全部響應,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關程序參與本次轉讓活動。 | |||||||||||||||||
六、競價結束后相關程序 | |||||||||||||||||
結果公告及《成交確認書》 | 1.競價結束且無異常情況, (略) 產權交易 (略) 站上發布結果公告。 2.結果公告發布后, (略) 產權交易中心將通過電子交易系統向成交人發出成交確認書,成交確認書發出即視為送達;成交人請登錄電子交易系統領取成交確認書。 | ||||||||||||||||
交易 (略) 置 | 1.合同簽訂生效后,受讓方交納的交易保證金扣除交易服務費后的剩余款項可轉為首期費用,其他意向受讓方交納的交易保證金在結果公告發布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原額原途徑返還(不計息)。 2.交易保證金只退還至意向受讓方交款賬戶。因收款人與意向受讓方名稱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證金無法退還或遲延退還, (略) 產權交易中心不承擔任何責任。 3.經交易監督管理部門調查認定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為,交易保證金不予返還,交易保證金扣除交易雙方交易服務費后,余款轉至委托方指定的賬戶。 (1)意向受讓方提供虛假材料,騙取成交資格或實現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讓方之間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讓方采取不正當手段影響和干擾其他意向受讓方參與交易活動的; (4)受讓方無正當理由放棄成交資格的; (5)受讓方未按交易文件約定交納履約保證金或簽訂《經營權轉讓合同》的。 | ||||||||||||||||
異議方式 | 若對結果公告有異議,可自結果公告發布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以書面 (略) 產權交易中心提出異議,異議材料遞交地址: (略) (略) 徽州大道4872號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資 (略) 4樓,聯系電話:0551-*。 (一)異議應以書面形式實名提出,書面異議材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異議人的名稱/姓名、地址、有效聯系方式; 2.項目名稱、項目編號、標的號(如有); 3.被異議人名稱/姓名; 4.具體的異議事項、基本事實及必要的證明材料; 5.明確的請求及主張; 6.提起異議的日期。 異議人為自然人的,應當由異議人本人簽字并附有效身份證明;異議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權書)簽字并加蓋公章。 異議人需要修改、補充異議材料的,應當在異議期內提交修改或補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異議的主體不是所異議項目競價人的; 2.異議材料不完整的; 3.異議事項含有主觀猜測等內容且未提供有效線索、難以查證的; 4.異議事項已進 (略) 理、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程序的。 (三)若異議人 (略) 理意見有異議,可在答復期滿后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交易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投訴。 | ||||||||||||||||
交易服務費收取 | 交易服務費按“差額定率累進法”計算,以成交總價(5年經營期內的經營費用總金額)為收費基數:標的成交總價在*元及以下的,收取比例為1.2%;超過*元至*元的部分,為0.8%;超過*元至*元的部分,為0.51%;超過*元至*元的部分,為0.29%;超過*元至*萬元的部分,為0.16%;超過*萬元的部分,為0.06%。交易服務費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 ||||||||||||||||
七、其他說明 | |||||||||||||||||
1.意向受讓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時 (略) 產權交易中心項目 (略) 查閱委 (略) 產權交易中心提供的相關項目材料。上述材料均為參考性意見, (略) 產權交易中心對轉讓標的的任何擔保責任。 2.對本項目公告內容要求澄清或有異議的意向受讓方,應于公告截止日前3個工作日前,以書面 (略) 產權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遞交的不予受理。 3. (略) 產權交易中心對本公告進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 (略) 站上及時發布(網址:http://**;http://**),該公告內容為轉讓公告的組成部分,對意向受讓方具有約束力。意向受讓方 (略) 查詢。 (略) 產權交易中心不承擔意向受讓方未及時關注相關信息的責任。 4.在公告截止時間前, (略) 產權交易中心可以視具體情況,延長公告截止時間, (略) 站上發布變更公告。 | |||||||||||||||||
八、聯系方式 | |||||||||||||||||
現場踏勘 | 聯系人:陳工;聯系電話:0551-* | ||||||||||||||||
主體庫登記 | 聯系電話:010-*轉6-1 | ||||||||||||||||
項目負責人 | 聯系人:儲工,聯系電話:0551-*、*( (略) (略) 徽州大道4872號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資 (略) 4樓)。 | ||||||||||||||||
本項目意向受讓方如需咨詢,務必首先認真閱讀本項目公告,并針對具體條款進行咨詢。本公告為本項目唯一法定文書,一切解釋以本公告為準。本公告及其附件解 (略) 產權交易中心。 |
附件:
經營權轉讓合同
*方: (略) 軌道 (略)
*方:
第一條 總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有關規定,為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關系,在*方充分理解軌道交通車站為特殊經營環境的前提下,*、*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雙方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 商業場地位置、面積及經營范圍
2.1本合同所涉經營權轉讓場地及對應底價如下:
業態 | 線路 | 站點 | 面積 (㎡) | 底價 (元/㎡/月) | 轉讓底價 (元/年) |
快遞便民服務驛站 | 2號線 | (略) | 約26.88 | 154 | *.24 |
三十埠 | 約27.84 | 165 | *.20 | ||
合計 | 約54.72 | 319 | *.44 |
注:表中各點位對應轉讓底價僅用于測算本合同4.2所指“調整后的年轉讓費”。
2.2 *方在該商業場地內經營范圍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僅限于快遞便民服務驛站。
第三條 經營期限
標的經營權轉讓期限共5年,自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最終以*方移交標的物次日起滿30日(該期間為免費用裝修期,不計入轉讓期限)的次日起開始計算期限),商業場地裝修完成后開業前*方須向*方提出開業申請,*方同意后方可營業。如*方認為*方不具備開業條件,*方應在10日內進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再向*方提出開業申請,在此期間,轉讓費*方仍應正常繳納。*方有權根據場地的實際情況確定交付日期,*方調整交付日期不構成違約,轉讓費不變。
第四條 轉讓費及支付方式
4.1 *方所經營的商業場地,第一合同年的轉讓費用為人民幣大寫: 元(小寫: 元),從第3個合同年開始,每年轉讓費按上年實際轉讓費的5%遞增。總金額大寫: 元(小寫: 元)。即:
經營期限 | 年遞增率 | 2號線 | 合計轉讓費用金額(元/年) |
第一合同年 | / | ||
第二合同年 | / | ||
第三合同年 | 5% | ||
第四合同年 | 5% | ||
第五合同年 | 5% | ||
合計 |
4.2*方須接受*方 (略) 的統一管理,商業場地位置、數量、接入條件、交付時間最終以*方實際交付標的物為準。商業場地個數發生變化的,按成交價進行轉讓費調整,調整后的年轉讓費=成交年轉讓費×(1-刪減站點對應的商業場地年轉讓費底價/標的年轉讓費底價)。
4.3鑒于軌道交通經營環境的特殊性,*方有權根據軌道交通建設或運營需要或政府相關部門條令、政策、消防等因素調整軌道交通運營時間、商業場地位置、個數,個別站點須關閉或停運等導致*方不能正常經營,*方須無條件服從,*方不承擔違約責任,轉讓費調整按第4.2條執行,轉讓費按照實際使用時間計算,不足整月的按實際使用天數計算。
4.4 *方須在本合同簽訂前向*方繳納履約保證金(為首年6個月實際轉讓費的金額之和=成交價/12*6)為人民幣大寫: (小寫: 元)。如*方在合同期內無任何違約違法行為,合同期滿或因不可抗力、法律政策變化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或協商終止后,履約保證金由*方無息退還給*方。如*方在合同期內發生違約違法行為,*方有權直接從履約保證金中扣除*方應付的違約金和費用,*方須在5日內補足履約保證金。
本項目履約保證金可采用銀行轉賬或*方指定格式保函方式(保函格式詳見附件)提交。保函有效期最晚不早于合同約定的履約截止日期。若保函有效期滿無法履約完成的,應提前30日辦理保函續期或替換保函,續期保函或替換保函有效期應根據項目實際由雙方協商確定。若*方未提前30日辦理保函續期或替換保函,*方有權提前解除合同并扣除全部履約保證金,同時收回轉讓標的及相關場地。
4.5 轉讓費采取“先付后用”原則,每計費周期按12個月計算。*方須在本合同簽訂后5日內向*方繳付第一個合同年度的轉讓費。*方須在第二個合同年度開始前20日預付第二合同年度轉讓費,*方出具相應的票據;以后每個合同年度的轉讓費支付方式,以此類推。
4.6 *方承擔轉讓標的發生的水、電、通訊(網絡)、日常維修等相關費用,部分標的需*方自行鋪設電纜、自行接入給排水,*方自行承擔上述費用,轉讓費用不包含上述費用。具體鋪設電纜、自行接 (略) 徑及接口條件以*方指定為準,*方須自行考慮風險。
商業場地用水電費用由*方承擔,*方代收代繳。*方須安裝獨立的水電表,相關費用由*方自行承擔,不含在本項目轉讓費中。*方安裝的水電表須經*方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費用按抄表數并參照*方相關管理規定進行收取。
4.7 物業費:*方需與車站 (略) 另行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并遵 (略) 的各項管理制度。轉讓期間(包含免費用裝修期)發生的物業費由*方自行承擔,不包含在本項目轉讓費用中,具體物業費收取標準及方式 (略) 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為準。
4.8 經營期內,通信、網絡系統由* (略) 絡運營商報裝并繳納費用,不含在本項目轉讓費中。
4.9雙方因簽訂和履行本合同而應當繳納的稅費,根據法律規定由雙方各自依法承擔。
4.10履約保證金、轉讓費用收取賬戶信息
戶名: (略) 軌道 (略)
賬號:*
開戶行: (略) 合肥瑤海支行
第五條 商業場地交付及進場裝修
5.1 合同簽訂后*方應及時將該商業場地及其附屬設施交*方使用,屆時該商業場地現狀交付,雙方在交付時簽署交付確認文件。*方應在接到*方通知后即時辦理交接手續。若*方在*方通知交付場地后10日內尚未辦妥收場地手續,則*方有權單方面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該商業場地并不予退還履約保證金、轉讓費等所有已交費用。
5.2*方應自*方將場地交付*方后盡快實施開業準備工作,裝修完成后*方須向*方提出開業申請,*方同意后方可營業。裝修材料應符合現行的國家標準消防要求,*方自行辦理消防報驗、審批等所有相關手續,產生的一切費用由*方自行承擔,*方協助配合。裝修完成后未通過消防審批擅自開業的,一切后果由*方承擔。
5.3 *方應在裝飾裝修前(包括再次裝修)向*方提交詳細的設計施工計劃、說明、圖紙和效果圖等資料,經*方及政府主管部門(如需要)書面批準后方可開始裝修,由此發生的政府部門審批等有關費用(若有)均由*方承擔。裝修期間以及裝修完成后*方有權隨時對裝修情況進行檢查,發現裝修不符的,*方應無條件整改,并承擔所有的費用及損失。
5.4 *方應保證裝飾裝修使用的材料符合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地鐵設計規范及建筑內部裝飾裝修設計防火規范等有關安全質量要求。施工現場應嚴格按照《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標準》加強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監督管理,服從*方現場統一施工管理。
5.5 未經*方書面同意,*方不得改變或損壞該商業場地的建筑結構、外墻部分、門頭以及*方提供的任何設施設備(包括專用設施設備和共用設施設備)。*方不得擅自改變該商業場地相關設施(包括但不限于樓道、通道、大門、走廊、設備用房)的設計用途,亦不得采用封堵或阻擋等任何方式妨礙其使用。對于設置于商業場地內或通過該商業場地的設施設備,*方應當給予充分的注意和保護。
5.6 *方承諾對裝修設計文件自行承擔全部責任,在裝修過程中服從*方及相關政府部門的管理和指揮,并按照*方的規定繳納裝修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費、電費等。如*方對該商業場地進行裝飾裝修造成*方或第三方損失,由*方自行負責全部賠償。*方須在*方指定時間范圍內進行商業場地裝修,不得影響他人。
5.7 *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各項要求對該商業場地進行裝飾裝修的(包括但不限于未經*方批準,*方擅自變更裝修設計方案的情形),*方有權要求*方改正。*方按其對建筑物的妨礙或損害程度,有權對*方做出下述決定:(1)立即停工,(2)即時整改,(3)停止水、電等供應,(4)沒收履約保證金、收回該商業場地、終止合同,因此而發生的一切損失和費用均由*方承擔。
5.8 *方經營的該商業場地不得遮擋火災報警探測器、自動噴水系統噴頭、消防排煙口、指示牌、室內消火栓等消防設施,不得影響防火卷簾的啟降。
5.9 *方負責向*方提供以下接入條件:
5.9.1 供電:提供接入條件,需自行鋪設電纜;
5.9.2 供水:提供接入條件,需自行接入;
5.9.3 排水:提供接入條件,需自行接入;
5.9.4 通訊: / 。
*方不得超負荷用電, (略) 應穿金屬管敷設,不得私拉亂接。
5.10 經*方裝修后該商業場地的裝潢、添附,在合同終止后,在不影響商業場地結構安全的情況下應自行拆除,恢復至*方交房狀態,否則應當交 (略) 置,拆除費用由*方承擔。
5.11 裝修期間產生的垃圾,由*方當天及時自行清運出站。
5.12 裝飾材料、裝修期間及竣工后如需經過政府相關部門驗收的,*方應自行報驗并承擔相關費用,驗收合格后報*方備案同意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條 經營服務規范要求
6.1 *方必須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具有有效法人資格的企業。同時須向*方提供與本項目競價時要求一致的有效證件,包括但不限于營業執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法人代表授權委托書、稅務登記證、商標注冊證、產品質量檢驗報告、衛生許可證(如有)等與經營相關的證照資料的復印件。
6.2 經營期內,*方保證已為其經營行為辦理了所需的一切審批、批準和備案、授權等手續,*方不得改變該商業場地的用途,否則*方有權要求*方在10日內糾正。
6.3 *方保證在該商業場地內遵守國家、地方及*方有關的消防管理規定,不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材料,不堵塞或占用消防通道,不使用明火、危險品、易燃物、大功率電加熱器。
6.4 *方的經營行為必須符合軌道交通各項管理規定要求,經營范圍的選擇必須符合本合同約定要求并通過*方審核備案,同時必須滿足消防、環保、安防等相關管理部門的要求和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要求,并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6.5 *方所經營的商品必須符合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嚴格規范商品進貨流程,明確商品有合法來源。需要通過政府相關部門審批經營的商品、服務內容等應自行申報,并將批準材料報*方審查備案。因違反相關規定及未通過審批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和責任,由*方全部承擔,*方不承擔任何責任。商品銷售過程中,消費者需要發票時,*方必須提供,并根據相關行業標準保證提供商品的售后服務。
6.6 *方經營的行業產品、商號、標識或提供的服務需要取得特殊行業專項批準的、*方應取得相關的批準、代理權或經營銷售許可等證明文件,并在經營期間持續合法有效。
6.7 經營期間,*方須配合*方組織的相關推廣活動,以保證軌道交通商業的對外統一風格和良好聲譽。*方同意*方免費將*方的品牌(包括公司名稱、商標及其圖形、文字)合理用于舉辦的各類媒體宣傳、活動推廣等之用。
6.8 *方在經營期間不得在轉讓的經營場地及軌道交通站 (略) 域內大聲叫賣、播放過大音量的宣傳口號、音樂及做出影響其他商戶利益或軌道交通站內運營秩序的行為,不得在轉讓場地內使用音響設備設施。
6.9 未經*方書面同意,*方不得占 (略) 域及公共設施、設備或影響其使用功能,不得在商業場地玻璃門、窗、商業場地外或其它公共任何部位張貼、張掛或展示任何廣告、宣傳標語、招牌、符號裝飾、燈飾或其它任何物品。
6.10 *方正常營業時間應服從*方的管理要求,若因消防檢查不合格被要求停止營業的,*方應無條件服從,*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七條 *方的權利、責任及義務
7.1 *方應在合同履約期正常營業時間內保證該場地經營期間的照明、供電、通訊等正常使用(突發事件或軌道交通運營調整檢修除外)。
7.2 *方應按時向*方收取轉讓費及其它應由*方承擔的費用。
7.3 *方有權保留在緊急情況時隨時進入*方轉讓場地進行觀察、維修及保養固定資產和設施、設備的權利,以確保軌道交通安全可靠的運行,*方有義務積極配合。
7.4 *方有權重新命名軌道交通車站、車輛段、停車場及更改場地編號的權利,而無須對*方作出任何補償,也不因此構成合同的終止或合同條件的改變。
7.5 *方有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訂軌道交通相關管理規定,*方須遵照執行。
7.6 *方有權進入該商業場地進行維修、保養或其他與該商業場地相關事項,并采取一切相關的合理技術措施(但應盡量避免給*方及其營業造成影響)。*方不得因此向*方提出營業損失、營業場地占用、人員加班費或任何形式的補償或賠償要求。
第八條 *方的權利、責任及義務
8.1 *方保證接受并服從*方的統一管理,隨時無條件配合*方檢查。
8.2 *方是該場地的經營管理者和直接責任者,*方負責對*方的日常管理進行監督,*方應按月或季度向*方提交經營報表,使*方及時準確的了解*方轉讓場地的實際經營狀況。
8.3 *方保證不從事任何可能阻礙、影 (略) 域內*方或其他經營戶合法權利的行為,或其他不合理干涉、擾亂*方或其他經營戶正常經營的行為。如*方經營產生特殊氣味或者噪音干擾等,*方應當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消除整改。
8.4 對于因*方原因導致的水、煙等相關物質外泄或因*方原因導致火災、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事件或*方有不良經營行為的,則*方應賠償因此給*方及第三方造成的損失。本條款內所述*方的責任同樣適用于*方工作人員。
8.5 *方所轉讓場地的安全、保衛、消防、衛生、防盜等工作由*方自行負責,*方協助配合且不因此承擔任何責任。因第三方原因導致*方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發生損害,或導致*方蒙受損失的,*方自行向第三方索賠,*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8.6 轉讓期間,*方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變相將經營權整體轉讓給第三方經營管理、違法經營,不得將該經營場地及設施設備對外實施抵押、擔保、處置。
8.7 *方在經營中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政策、法令,按時向國家各主管部門繳納稅金、工商管理費等各類費用,按時向*方繳納本合同約定的各類費用。
8.8 *方在經營活動中必須嚴格執行公安、消防、工商、稅務、衛生防疫部門及國家其它有關行政部門的法規,根據國家安全生產法要求,建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對經營范圍內的一切經營活動負安全生產責任,如有違反,*方須承擔法律責任,并承擔*方因此而可能產生的任何連帶責任。*方有權對*方的經營活動進行定期檢查,發現經營活動中有違法違規及安全隱患問題的,*方接到*方通知后應及時整改。
8.9 *方因服務態度或商品質量問題被社會新聞媒體曝光,*方有權要求*方停業整頓。
8.10 *方應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建立安全生產保證體系,防止責任事故發生。*方應為其雇員、代表或合法委托人提供適當的安全培訓,包括參加*方組織的安全培訓課程,如產生培訓費用,*方有權向*方另行收取費用。
8.11 由*方及其第三方造成的安全責任事故的后果由*方承擔,如政府部門對 (略) 罰的,由*方承擔;如*方因此受到政 (略) 罰的,*方有權向*方追償。
8.12 在合同履行期間,*方須服從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車站出現緊急應急情況下,*方有義務配合軌道交通運營部門做好相應 (略) 置工作。
8.13 *方應自費辦理裝修期間所有相關的保險事宜,并完全承擔因裝修所導致的一切損失。在轉讓期限內,*方應對由其導致的任何第三方財產損失或/及人身傷亡購買相應的保險,若有關的保險賠償金不足以(或不能)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剩余部分全部由*方承擔
8.14 *方應安全合理的使用和愛護經營物及*方提供的各項設施,防止不正常損壞(正常磨損、折舊除外)。因*方使用不當導致*方經營物出現損壞或發生故障,*方應負責及時維修,*方經*方通知后拒不維修或拖延維修,*方可代為維修,維修費用由*方承擔。
第九條 合同的變更、解除與終止
9.1 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本合同的變更、補充或解除,須經*、*雙方協商一致后,簽署書面協議,方能生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有權單方提前解除本合同,收回經營場地,不返還*方的履約保證金、預付轉讓費等一切已繳付的費用。*方應賠償給*方造成的所有損失,若給*方造成的損失超出履約保證金、預付轉讓費等一切*方已繳付費用的,應由*方補足。
9.1.1 *方在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未足額繳納轉讓費等相關費用;
9.1.2 *方在經營期內,未按時足額繳納轉讓費、電費用等超過30日(其中電費自收到繳費通知單之日起算),或未按時足額繳納此類費用累計達3次以上(含3次)以上;
9.1.3*方違反合同第4.4條約定,未提前30日辦理保函續期或替換保函;
9.1.4 *方違反合同第5.1條約定,未在*方通知交接場地后10日內辦妥接收手續;
9.1.5*方違反合同第5.3條約定;
9.1.6 *方因嚴重違反國家有關政策、法令,而被國家行 (略) 罰或責令停業;
9.1.7 *方在轉讓期限內,擅自將經營的商業場地及設施設備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變相將經營權整體轉讓給第三方經營管理、違法經營、轉借、調換,或對外實施抵押、擔保、處分;
9.1.8 *方未經*方同意擅自在 (略) 品牌或本項目經營無關的廣告;
9.1.9*方未執行*方書面同意的正常營業時間或未向*方申報正常營業時間;
9.1.10*方在營業期間出現空鋪、中途歇業、停業或私自撤柜等情形;
9.1.11*方違反合同第6.2條約定,且未按*方要求限期完成整改的;
9.1.12 *方違反合同第8.3條約定,經營產生的特殊氣味(包括油煙)或者噪音干擾等嚴重妨礙地軌道交通運營環境和周邊經營戶,且未根據*方或有關部門的要求進行消除整改,經認定檢測后,*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損失由*方自行承擔;
9.1.13*方違反合同第8.8、8.9、8.14條約定;
9.1.14*方被累計扣除的履約保證金達到30%(含)且未在5日內(以*方下達通知時間為準)補足履約保證金;
9.1.15 *方嚴重違反本合同及附件所規定的相關條款,造成本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或造成雙方完全喪失信任及完全喪失合作基礎的;
9.1.16 *方在經營期限內,同一違約條款(包括合同附件相關規定)收到*方開出的“違約整改通知單”達3次及以上的;
9.1.17 *方無論被強迫或自愿破產、進入破產清算程序、進行清算(經*方批準為了重組、合并的目的除外)、被接管人接收;
9.1.18 *方嚴重違反本合同其它約定或法律規定。
9.2 本合同第三個合同年度開始后,如其中一方有意提前解除本合同,需提前60天向對方提出書面申請,經雙方協商一致并正式簽訂書面協議后,合同解除,已交納的履約保證金退還*方,*方已交納的該合同年度轉讓費按照實際使用時間扣除后退還*方,不足整月的按整月計算。
9.3 本合同項下之經營期限屆滿或本合同因任何原因而終止后10日內,*方須付清應承擔的應繳費用并將該商業場地交還*方。該期限為本合同項下該商業場地之交還期,交還期內,*方無需支付轉讓費,但仍應當承擔在此期間發生的水電等各項費用。若*方不按*方要求的條件交還場地,*方有權自 (略) 置,因此產生的一切不利后果均由*方承擔,*方有權從履約保證金中扣除因此發生的費用,不足部分*方應補足。
9.4 無論任何原因,如交還期滿后,*方仍未能將符合前述約定交還條件的商業場地交還*方的,則自交還期屆滿之日的次日起,*方應當按照合同終止時該商業場地每日轉讓費標準的雙倍向*方支付違約金,并支付按照合同終止時該商業場地的水電等費用,直至*方按照合同要求交還該商業場地為止。如因此造成*方損失的,*方均應全額賠償。
9.5 自交還期屆滿之日的次日起,*方有權采取對該商業場地停止水電等能源的供應、控制人員從商業場地進出、阻止*方繼續開業經營等強制措施。
9.6 雙方確認完成場地交還手續后,*方在該商業場地內遺留的任何設施設備、物品等均視為*方放棄一切權利,*方有 (略) 置( (略) 置費用從履約保證金中扣除),*方不得提出任何要求和賠償,且*方未經*方同意無權再進入該場地。
第十條 違約責任
10.1 *方在合同期內如逾期支付轉讓費和其它應繳費用,須向*方支付違約金。從遲交日起,逾期支付轉讓費的,每逾期一日,*方應按照逾期應支付金額的萬分之四向*方支付違約金;逾期支付其它應繳費用的,則每逾期一日,*方按實際應收款的萬分之四向*方收取滯納金,*方有權從*方履約保證金中扣除以上款項。
10.2 *方違約時,*方有權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停電、封門、停水等方式要求*方停止違約行為直至違約行為終止,*方采取上述方式期間的轉讓費仍應計算。*方無需因此向*方或第三方承擔任何責任。*方因此受到第三方索賠的,則*方有權向*方追償損失。
10.3 若*方違約,除按本合同約定承擔相應責任外,還應承擔*方為保護或實現本合同項下權利和救濟所產生的所有合理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調查取證費、差旅費等)及其他所有損失。
第十一條 免責條款
11.1 合同期內,如因政府部門、軌道交通運營需要發出的收回轉讓場地、改變場地用途、禁止進入、場地征用等通知,而造成轉讓場地商業場地撤銷、搬遷、基建維修或經營方式調整,*方應及時通知*方,*方應無條件服從,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政府部門對本合同轉讓場地的征收、征用補償利益,均歸*方所有,與*方無關。
11.2 不可抗力系指“發生了合同當事人無法預見、無法預防、無法避免和無法控制的事件”,包括因戰爭、敵對行動(不論宣戰與否)、入侵、外敵行動、軍事政變、恐怖主義、動亂、空中飛行物墜落、自然災害(地震、洪水、海嘯、颶風、超強臺風、雷擊等),最終以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定義條款為準。因不可抗力導致**雙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簽訂本合同項下有關義務時,**雙方相互不承擔違約責任。但遇不可抗力的一方或雙方應于不可抗力發生后15日內將情況告知對方,并提供有關證明。在不可抗力影響消除后的合理時間內,一方或雙方應當繼續履行合同。
11.3 如因政府及相關部門條令、政策變化等因素,不允許在軌道交通所屬范圍內經營該業態,本合同將自動終止,給雙方造成損失的,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11.4 鑒于軌道交通經營環境的特殊性,如因客流疏散、安防設備設置等涉及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原因,需取消部 (略) 域,*方應無條件服從,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11.5 *方在完成開業準備工作后,如需消防部門驗收審批的,由*方自行辦理,若最終因消防部門要求取消商業的,*方在結清相關費用后可辦理退租手續,*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11.6 因上述原因而終止合同的,轉讓費及應繳費用按照實際使用時間計算,不足整月的按實際天數計算。
11.7 如因*方原因發生有重大活動、突發客流擁堵、消防等影響到軌道交通和公共安全,需要緊急疏散客流的情況下,影響到本合同項 (略) 域正常營業,或需臨時全部或部分關閉的,*方應無條件配合。若每天停止營業時間達到8小時及以上的,*方可向*方提出申請,*方確認后可免除當日轉讓費,免除的轉讓費從下一期應繳轉讓費中直接扣除。除此約定外,*方不作任何補償或賠償。
11.8 *方無須對由非*方之故意或過失而導致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件在內的各類事件而引起的任何后果向*方及其雇員、訪客及授權人士承擔任何賠償及其它法律責任:
11.8.1 經營場所內發生火災、水淹、觸電或爆恐襲擊等引發的后果;
11.8.2 經營場所內發生失竊及遭受破壞;
11.8.3 其它超越*方管轄范圍的(如停電、限電、停水、停運等)或在*方合理的經營、控制、預防措施范圍以外或意外等事件引起的損害。
第十二條 通知及送達
12.1 *方地址及相關信息
*方地址: (略) 軌道交通4號線科學城車輛段綜合樓6樓
收 件 人: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電子郵箱:
12.2 *方地址及相關信息
*方地址:
收 件 人: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電子郵箱:
12.3 確定*方有效送達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2.3.1 經專人送達的函件應于專人送交(包括*方或*方員工)當日視為有效送達;
12.3.2 按*方通知地址經郵件(快遞)發出的函件應于寄出日第3日(不論是否退件)視為有效送達;
12.3.3 經傳真或電子郵箱發出的函件應于傳送當日視為有效送達;
12.3.4 在*方經營的 (略) 張貼通知視為有效送達;
12.3.5 在公開媒體刊登公告等。
12.4 一方若地址變更,須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怠于通知的一方應當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十三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如發生爭議,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方所在地有管轄 (略) 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 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14.1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名并加蓋公章后生效。
14.2 本合同附件及*方在經營管理過程中制定的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等構成合同的一部分,*方必須遵照執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與本合同有沖突時,以本合同為準。
14.3 本合同一式八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正本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副本六份,*方執四份,*方執二份。
第十五條 附件
附件1:安全管理協議書
附件2:廉政協議
附件3:履約保函
*方: (蓋章) *方: (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授權代表: (簽名) 授權代表: (簽名)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附件1:
安全管理協議書
*方: (略) 軌道 (略)
*方:
**雙方簽訂《 》(合同編號: ,以下簡稱“原合同”),為明確職責,強化責任,切實做好生產經營、消防安全工作,預防各類安全、火災事故發生,根據安全生產法、消防法律法規及安徽省、 (略) 軌道交通管理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等有關規定,特制訂本協議書以明確雙方責任。
一、協議時效
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原合同終止之日止。
二、 (略) 域
按原合同約定*方經營或使用、管理的物業、場地、設施設備、線路等為*方的生產經營、消防安 (略) 域。
三、責任目標
(一)*方權責
1、*方有權對*方進行各項安全督查,并對*方安全隱患提出整改要求,督促其整改。
2、*方有權制止*方違反安全、消防管理規定的行為。
3、如*方違反本協議規定,*方有權要求*方限期整改,*方應按要求完成整改工作;如*方未能在限定的期限內按照要求完成整改,*方將保留對*方采取停業整改以及其他必要措施的權利。
4、*方有權要求*方參加*方組織的消防等安全知識學等合作,促進雙方誠信經營、廉潔從業,防范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發生,維護雙方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略) (略) 紀律檢查委員會關于廉政建設相關規定,**雙方特訂立本協議。
第一條 **雙方共同的義務
(一)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紀檢監察相關規定。
(二)嚴格執行 (以下簡稱主合同)的要求,自覺履行主合同約定的相關義務。
(三)建立健全廉政制度,開展廉政教育,在主要工作場所設置廉政宣傳欄并公布舉報電話。
(四)雙方紀檢機構間建立聯系合作機制,共同加強對主合同履行過程的監督和對發生的違規違紀違法行 (略) 。
第二條 *方的義務
*方及其人員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方及其工作人員不得索要或接受*方的禮金、有價證券和貴重物品,不得在*方報銷任何應由*方單位或個人支付的費用等。
(二)*方工作人員不得參加*方安排的可能影響相關業務公開、公正、公平性的宴請和娛樂活動;不得參與任何形式的賭博,嚴禁通過賭博方式取得*方及其工作人員的財物;不得接受*方提供的通訊工具和高檔辦公用品等。
(三)*方及其工作人員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方為其住房裝修、婚喪嫁娶活動、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國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方工作人員不得在*方有股權關聯的企業兼職,不得向*方介紹家屬或者親友從事與*方業務有關的經濟活動。
(五)*方工作人員不得 (略) 場的價格向*方購買房屋、汽車等物品;不得 (略) 場的價格向*方出售房屋、汽車等物品;不得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請托人財物。
(六)*方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之便收受*方以回扣、手續費、加班費、咨詢費、勞務費、協調費、辛苦費等各種名義給予或贈送的錢物。
(七)*方工作人員不得接受*方給予或贈送的干股或紅利。
(八)*方任何人不得以個人的名義向*方推薦設備、部件等供貨商以及其它合作單位。
*方紀檢機構應按規 (略) 理本方人員違規違紀違法行為;對*方移交的*方人員違規違紀違法問題應按相 (略) 理并將結果通報*方紀檢機構;*方紀檢機構在核查相關問題時需要*方配合的,*方紀檢機構按規定予以配合。
第三條 *方的義務
*方及其人員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方及其工作人員、家屬、親友行賄或饋贈禮金、有價證券、貴重禮品。
(二)*方不得以任何名義為*方及其工作人員、家屬、親友報銷應由*方單位或個人支付的任何費用。
(三)*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方工作人員參加可能影響相關業務公開、公正、公平性的宴請及娛樂活動。
(四)*方不得為*方單位和個人購置或提供通訊工具和高檔辦公用品等物品,也不得為*方提供與工作無關的房屋、汽車等。
(五)*方不得與*方工作人員就合同中的質量、數量、價格、工程量、驗收等條款進行私下商談或者達成默契。
(六)*方不得以回扣、手續費、加班費、咨詢費、勞務費、協調費、辛苦費等各種名義向*方工作人員給予或贈送錢物。
(七)*方不得向*方工作人員提供干股或紅利。
*方紀檢機構應按規 (略) 理本方人員違規違紀違法行為;對*方移交的*方人員違規違紀違法問題應按相 (略) 理并將結果通報*方紀檢機構;*方紀檢機構在核查相關問題時需要*方配合的,*方紀檢機構按規定予以配合。
第四條 違約責任
*方違約責任:
*方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協議第一條、第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方有權向*方紀檢機構通報或向*方主管部門投訴。
*方違約責任:
*方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協議第一條、第三條第一款之規定,*方有權向*方紀檢機構通報或向*方主管部門、招投標管理部門投訴;也可采取扣除*方全部或部分履約保證金(視情節嚴重性而定)、解除合同等措施;給*方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方有權要求*方予以賠償。上述措施可單獨使用,也可一并使用。
第五條 聯系方式
紀檢機構聯系方式:*方:0551-* *方:
第六條 雙方約定
本協議由**雙方紀檢機構負責監督實施。
第七條 本協議有效期自協議簽訂之日起至主合同權利義務完全履行完畢止。
第八條 本協議作為雙方簽訂的主合同附件,與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方(蓋章): *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授權代表: (職務) 授權代表: (職務)
姓名 姓名
簽字: 簽字:
廉政監督聯系人 廉政監督聯系人
姓名 姓名
簽字: 簽字:
電話:0551- 電話: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附件3:
履約保函
保函號:
致: (略) 軌道 (略) (受益人)
鑒于:你公司與 (以下簡稱“承包人”)簽訂 合同(以下稱“主合同”),你公司在合同 (略) 提交下述金額的經擔保機構開具的履約保函,作為承包人履行主合同責任的擔保。
1、本機構同意為承包人開具本保函,向你公司承擔金額不超過人民幣(大寫) (¥:)的擔保責任。本保函效力獨立于主合同。
2、在你公司書面提出要求得到上述金額范圍內的任何款項后7日內,本機構即無條件予以支付, (略) 出具證明或說明背景、理由。
3、 (略) 應先向承包人要求賠償上述金額然后再向本機構提出要求的權利。
4、 本機構同意:無論主合同及/或與主合同相關事項發生何變化,本機構承擔本保函的責任也不改變,有關上述變化也無須通知本機構。
5、本保函不可撤銷,不得轉讓。
6、本保函項下的所有權利、義務、責任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7、有關本保函的一切爭議由主合同項 (略) 管轄。
8、本保函自擔保機構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至_________ 一直有效。本保函到期自動失效,無需返還正本給本機構,受益人 (略) 置。
擔保機構名稱: (蓋章)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理人: (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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