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東 (略)
公告
(2025)皖 1721 破 3 號
(略) (略) 于 2025 年 3 月 12 日裁定受理凌彩霞、東至縣張義建設工程材料經營部、 (略) 、東至群文 (略) 對 (略) 的破產清算申請,并于同日裁 (略) 審理。本院于 2025 年 3 月 20 日立案,并于同日指定安徽安東律師事務所為 (略) 的管理人(以下簡稱管理人)。 (略) 的債權人應在 2025 年 4 月 30日前向管理人(通信地址: (略) 東 (略) 94號安徽安東律師事務所;郵政編碼:*;聯系人:潘小東 *、黃斌 *)申報債權,說明債權
數額、有無財產擔保及是否連帶債權等,并提交相關證據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內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此前已進行的分配無權要求補充分配,同時要承擔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所產生的費用。未申報債權的,不得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程序行使權利。 (略) 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交付財產。
本院定于 2025 年 5 月 9 日上午 9 時在安徽省東 (略) 第二法庭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參加會議的債權人系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書,如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的,應提交特別授權委托書、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師的還應提交律師執業證(復印件)和律師事務所的指派函。參加會議的債權人系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的,應提交特別授權委托書、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或律師執業證,委托代理人是律師的還應提交律師事務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