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受讓方須在標的勘驗期間內親自勘驗標的(簽署現場勘驗確認表,勘驗人須與受讓登記聯系人一致,不一致的須提供授權委托書),標的照片僅作參考,資產狀況以勘驗時的實際情況為準,勘驗時請做好標的現場的拍照和錄像等相關工作。意向受讓方須在對標的狀況及交易風險進行充分調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受讓申請同時交納交易保證金到中心指定銀行賬戶。意向受讓方一旦報名并交納交易保證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與認可標的狀況及相關約定,自愿接受標的的全部現狀與瑕疵,并愿承擔一切責任與風險,不得以不了解標的狀況、標的有瑕疵等為由而拒絕履行相關受讓義務,否則視為違約,轉讓方將按 (略) 置交易保證金。 2、意向受讓方須親自勘驗標的,標的狀況以實際情況為準,內蒙古產權 (略) 僅就委托方提供的資料負披露義務,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參選機構須對標的進行謹慎地選擇,被確認受讓資格后不得以不了解標的狀況、標的有瑕疵、標的數量、重量和質量與清單不符等為由而拒絕履行受讓義務。 3、意向受讓方在進行e交易系統報名時需要提交現場勘驗確認表、營業執照、法人身份證復印件。競價結束時的最高報價者即為最終受讓方,最終受讓方須在競價結束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受讓申請書》原件、法人營業執照等紙質報名資料(復印件的簽字或蓋章)及簽訂的《電子競價成交確認書》、《受讓履約承諾書》遞交至中心。最終受讓方應當在收到中心發送的交款賬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支付全部預付交易價款(預付交易價款=預估重量×最終成交單價)和交易服務費至中心指定賬戶。中心在收到最終受讓方支付的全部預付交易價款(預付交易價款=預估重量×最終成交單價)和交易服務費后3個工作日內出具資產交接通知書。受讓方在接到中心的《資產交接通知書》之日起的3個工作日內到轉讓方辦理提貨手續。中心在收到交易雙方出具的資產交接完畢說明后3個工作日內結算交易價款,出具交易憑證并在收到委托方價款轉付通知書后3個工作日內轉付交易價款。 4、由于本次轉讓標的重量為預估噸數,實際重量以交付時的實際噸數為準,預付交易價款=預估重量×最終成交單價,按照多退少補的形式進行交付。如受讓方所交預付交易價款不足時,應按轉讓方要求補足,并交納至中心指定賬戶后才能繼續交接;如受讓方與轉讓方實際交接噸數小于預估噸數,中心根據實際交接噸數據實結算交易價款,受讓方已交納的預付交易價款超出部分中心無息原渠道退回。 5、本次轉讓標的為整體轉讓,資產交接前,由轉讓方負責保管,交接后保管責任即由受讓方承擔。雙方在資產交接過程中應記錄、確認交接資產的重量、質量等關鍵信息。受讓方在辦理完畢標的交接手續之日起7個自然日內自行完成標的物拆除、搬運、現場垃圾清運等工作,并承擔該過程中的一切責任以及以上所產生的全部費用。 6、本次轉讓標的為報廢資產,受讓方回收后需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等相關規 (略) 理。 7、本項目不允許聯合受讓。受讓方受讓標的后,在實施搬運、清理過程中嚴格按國家及地方相關規定執行,必須自行搬運、清理,不得分包、轉包。 8、受讓方聲明:我方非失信被執行人及失信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如因此原因給交易相關各方造成損失,其法律責任及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由我方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