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略) 場 (略)
(略) 罰決定書
(略) 監處罰〔2024〕168號
當事人: (略) 中區牛燾食品經營部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略)MACTDDAR6W
類型:個體工商戶
經營者:鄢*玉
經營場所: (略) 中區全福街道 (略) 5組888號61幢1樓15號
2024年8月21日,我局執法 (略) (略) 雞婆婆餐飲店執法檢查,在該店庫房內冰柜中發現一袋熟牛蹄筋,標簽標識有:“保質期:12個月,凈含量:2.5kg/袋,貯存條件:-18℃以下冷凍儲藏,地址:河北省?無極”等信息,無生產日期、產品標準代號、生產許可證號等。當事人現場提供了購進票據,陳述上述 (略) (略) 牛燾食品經營部購進。2024年8月22日,我局執法人員 (略) (略) 全福街道 (略) 5組888號61幢1樓1 (略) (略) 牛燾食品經營部檢查,現場情況如下:1.當事人正在對外營業,經營面積40平方米,門頭無招牌,門市內無凍庫,放有一個冰柜;2.執法人員出示單據((略))一份,當事人確認是銷售熟牛蹄筋(牛筋)等產品給“雞婆婆”的銷售票據;3.執法人員在當事人冰柜中發現一件熟牛蹄筋(內含4袋),與 (略) (略) 雞婆婆餐飲店的同批次。該熟牛蹄筋外紙箱標簽標識有:“重量:10kg,保質期:12個月,生產日期:2024年4月5日,貯存條件:-18℃以下冷凍儲藏,生產廠家:無極宏達食品加工廠”等內容,也無產品標準代號、生產許可證號等,執法人員現場予以扣押;4.當事人現場無法提供上述產品的供貨商資質、購進票據、產品合格證明等資料,執法人員要求當事人限期提供。經初步審查,當事人涉嫌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涉嫌采購食品未查驗供貨者的許可或者備案證明、產品合格證明,2024年8月 (略) 決定立案調查。
經查:
2024年8月19日,當事人 (略) (略)鼎齋凍品經營部購進2件熟牛蹄筋(4袋/件),**元/件,金額**元。2024年8月20日和2024年8月21日,當事人分兩 (略) (略) 雞婆婆餐飲店銷售了4袋熟牛蹄筋,**元/袋,金額共計**元。上述熟牛蹄筋標簽標識有凈含量、保質期、生產日期、貯存條件、生產廠家等信息,未標明產品標準代號、生產許可證編號等事項。當事人提供了熟牛蹄筋的購進票據、合格證明,不能提供熟牛蹄筋供貨商的許可或者備案證明。此案貨值金額1000元,違法所得500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一:現場筆錄1份、詢問筆錄1份、 (略) 中區雞婆婆餐飲店現場筆錄復印件1份、證據提取單復印件1份、現場檢查照片9張、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及清單1份、延長行政強制措施期限決定書1份、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1份、協助調查函1份、 (略) 場 (略) 關于協助調查函的回復1份、 (略) (略)鼎齋凍品經營部《營業執照》照片1張、熟牛蹄筋檢測報告復印件1份、熟牛蹄筋出庫單照片1張,證明當事人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采購食品未查驗供貨者的許可或者備案證明的事實等;
證據二: (略) 中區牛燾食品經營部《營業執照》《四川省食品小經營店(食品銷售)備案證》復印件各1份、鄢*玉身證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的法律主體資格等。
2024年10月10日,本局向當事人 (略) 監罰告〔2024〕168號《 (略) 罰告知書》,告知 (略) 擬作 (略) 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及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權。當事人在規定時間內未行使陳述、申辯權。
本局認為:
當事人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九)項:“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生產經營食品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遵守下列規定:(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的規定,依據《四川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一百零二條:“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違反本條例第五十條規定的,由縣 (略) 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和《中華人民共和 (略) 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當事人有違法所得,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違法所得是指實施違法行為所取得的款項。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違法所得的計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的規定,我局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并給予以 (略) 罰:
1、警告;
2、沒收違法所得500元。
當事人采購食品未查驗供貨者的許可或者備案證明、產品合格證明的行為,違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五十一條:“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采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或者備案證明、產品合格證明,索取銷售憑證,并保存相關證明,相關證明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的規定,依據《四川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一百零五條:“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五十六條規定的,由縣 (略) 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的規定,我局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給予警告。
當事人應自 (略) 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四川省通用電子繳款通知書到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沒款。到期不履 (略) 罰決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中華人民共和 (略) 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將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 (略) 罰款;(二) (略) 強制執行。
如 (略) 罰決定,可在 (略) 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 (略) 中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直 (略) 提起訴訟。當事人 (略) 罰決定不服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 (略) 罰不停止執行。
(略) (略) 場 (略)
2024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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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邦招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