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略) 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三亞崖州灣科技城 (略) 網項目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的通知
區各相關單位:
《三亞崖州灣科技城 (略) 網項目征收補償安置方案》 (略) 政府第94次常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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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10日
????(此件主動公開)
三亞崖州灣科技城 (略) 網項目
征收補償安置方案
為加快推進崖州灣科技城 (略) 網項目的建設,保障被搬遷人的合法權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結合 (略) 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征收補償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圍基本情況
???征收范圍:東至重點項目拆 (略) , (略) ,南至寧遠河,北至西環高鐵,規劃用地面積0.0671平方公里(約100.67畝),具體范圍四至坐標以項目規劃紅線的實際勘測定界為準。征收范圍內約90戶,523人,房屋約79棟,總建筑面積約2.*平方米,最終數據以實際測量和簽約補償為準。
二、征收主體及法律文件依據
????(一)征收主體
征收人: (略) (略) 人民政府。
實施單位: (略) (略) 項目推進服務中心。
被征收人:征收范圍內需要征收的土地、青苗、房屋及地上附屬物的合法產權人。
(二)法律文件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9年修正)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4.《 (略) (略) 改造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暫行辦法》(三府〔2015〕112號)
5.《 (略) 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管理規定(2013年修訂)》(三府〔2013〕43號)
6.《 (略) 征收集體土地青苗補償費和征地經費包干管理辦法》(三府規〔2021〕25號)
三、征收補償安置原則
(一)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補償原則;
(二)本著“依法實施、合理補償、妥善安置”原則;
(三)以人為本,讓利于民,保障被征收單位和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原則;
(四)堅持保護合法建筑和堅決打擊違法建筑相結合的原則。
四、安置對象認定與補償
(一)安置對象認定
自本方案發布之日止,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認定為安置對象。
1.原籍村民。指戶籍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村,具有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員及其戶籍在冊子女(含因服兵役和在讀大、中專學生等戶籍臨時外遷者)。
新出生嬰、幼兒,已辦理合法領養手續人員,因客觀原因未及時進行申報戶籍登記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的相關規定,由村委會審定上報, (略) 人民政府審核通過后按原籍村民認定。
2.轉戶村民。指戶籍關系轉戶至被征收土地所在的村,具有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且長期居住生活在本村的人員及其戶籍在冊子女(含因服兵役和在讀大、中專學生等戶籍臨時外遷者)。
3.入贅女婿。在本方案發布之日前,辦理婚姻登記手續,落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村,具有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且長期居住生活在本村的人員。
4.入嫁媳婦。在本方案發布之日前辦理婚姻登記手續,落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村或戶口未遷入但在原戶口所在地未分配宅基地、無自建房,并隨夫生活在本村的人員及其戶籍在冊未成年子女(入嫁媳婦為再婚的,與前夫所生子女在方案發布前戶籍未遷入被征收土地所在村的不給予安置)。
5.外嫁女。指婚后戶籍未遷出被征收土地所在的村,未享受嫁入地集體福利(分紅)待遇,具有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員及其戶籍在冊未成年子女。
6.外出工作人員。分為兩種情況:(1)指原是被征收土地所在村的原籍村民,因工作原因戶籍不在本村,但在本方案發布之日前在本村有自有住房,且未享受過福利分房(含經濟適用房、單位分房、集資房、房改房、安置房、安居型商品房等)的人員。(2)指原是被征收土地所在村的原籍村民,因工作原因戶籍不在本村,但在本方案發布之日前在本村有自有住房,已享受福利分房(含經濟適用房、單位分房、集資房、房改房、安置房、安居型商品房等)的人員。
7.其他特殊情況需列入安置范圍的,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村委會派人調查核實后, (略) 人民政府審議確定。
(二)分戶原則
1.原則上一本戶口簿為一戶。安置對象家庭成員符合分戶的,可予分戶。
2.本方案發布前,已婚并辦理婚姻登記的人員,可予分戶。
3.本方案發布前,未婚但達到法定婚齡的人員,可予以分戶。
4.本方案發布前離婚未滿12個月或在本方案發布后離婚的不予分戶。
5.未達法定婚齡且父母雙亡的,或父母一方去世另一方不符合安置的子女,可單獨成一戶。
(三)安置人員房屋的征收補償
1.符合1至5類的安置對象,補償標準為每人安置建筑面積60平方米;第6類第(1)種安置對象,補償標準為以夫妻雙方為一戶安置建筑面積127.5平方米;第1至5類及第6類第(2)種且享受過政策福利性分房的安置對象,補償標準為以夫妻雙方為一戶安置建筑面積42.5平方米。
2.安置房屋面積大于被征收房屋面積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照1350元/㎡的標準向征收人繳款,該筆款項在被征收人簽訂安置補償協議時,可從被征收人應得的征收補償款中抵扣,征收補償款不足抵扣該筆款項時,被征收人應補足該筆款項。
3.安置對象可選擇貨幣補償、產權置換、貨幣補償和產權置換相結合任意一種補償方式進行安置。為保障被征收人的基本居住條件,鼓勵被征收人選擇回遷安置。
(1)貨幣補償
安置對象選擇貨幣補償的,按應安置建筑面積乘以城 (略) 安置房屋 (略) 場評估單價計算。 ?????????
(2)產權置換
安置對象選擇產權置換的,按應安置建筑面積1:1的比例提供安置房;安置房分配應當遵循面積就近原則,安置對象應選擇與應安置面積差額最小的現有房源套型,并按照本方案第四條第(三)款第5項結算差價。
(3)貨幣補償和產權安置相結合
貨幣補償部分按本條第三款第(1)項執行,產權置換部分按本條第(三)款第(2)項執行。
4.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或耕地被征收面積累計達到60%以上(含60%),符合《海南省征地安置留用地管理辦法》(瓊府辦〔2012〕97號)等政策的前提下,可以給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排留用地權益,通過留用地或留經營性物業兩種形式保障,原則上優先安排經營性物業。留用地權益及留用地土地指標面積和價值指標轉換成的土地面積之和不得超過被征地總面積的6%。
5.產權置換面積結差
產權置換房屋建筑面積小于應安置面積的,差額面積部分按城 (略) (略) 場評估單價結清差價;產權置換房屋建筑面積大于應安置面積的,超出面積5㎡以內(含5㎡)的,按城 (略) 安置房屋的建安成本價(以概算批復價格為準)結清差價;超出面積5㎡以上的,按城 (略) (略) 場評估單價結清差價。
6.安置對象超選安置房建筑面積原則上不得超過15平方米,安置房源套型面積不匹配的特殊情形除外。
7.被征收房屋的面積及結構由具備合法 (略) 予以認定。
五、現有居住房屋面積扣除應安置面積后剩余建筑面積及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標準
(一)對符合1至6類安置對象的人員,現有居住房屋扣除應安置面積后剩余房屋面積部分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
1.現有居住房屋面積與應安置面積扣除比例:框架結構、混合結構按1:1扣除;磚木結構按1:0.8扣除;簡易結構面積不作為可扣除面積。
2.現有居住房屋建筑面積在525平方米以內(含525平方米)部分的補償標準:
(1)現有居住房屋面積小于應安置面積的,對現有居住房屋不予補償。
(2)現有居住房屋面積大于應安置面積的,扣除應安置面積后剩余的房屋面積部分,框架結構按每平方米1350元、混合結構按每平方米1100元、磚木結構按每平方米850元的標準進行補償且給予100%獎勵的標準補償;簡易結構按每平方米350元的標準進行補償。
(3)現有居住房屋的裝修補償,扣除應安置面積后剩余的房屋面積,框架結構及混合結構按每平方米800元、磚木結構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標準補償;簡易結構按每平方米300元的標準給予補償。
3.現有居住房屋建筑面積在525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內(含1000平方米)部分的補償標準:
(1)現有居住房屋面積小于應安置面積的,對現有房屋不予補償。
(2)現有居住房屋面積大于應安置面積的,扣除應安置面積后剩余的房屋面積,按每平方米550元的標準給予補助,在規定時間內簽訂搬遷補償協議并騰空房屋的,再給予每平方米250元的搬遷補貼。
(3)現有居住房屋的裝修補償,扣除應安置面積后剩余的房屋面積,框架結構及混合結構按每平方米 800 元、磚木結構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標準給予補償。
4.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不予補償。
(二)其他人員的房屋征收補償:
1.不符合1至6類安置對象且在本方案發布之前戶籍已遷 (略) 的人員,其房屋面積在525㎡以內(含525㎡)按1350元/㎡給予補償,對于在征地工作人員首次入戶之日起30日內主動配合拆遷的給予500元/㎡的獎勵,超出30日的不給予該項獎勵;房屋面積在525㎡以上1000㎡以內(含1000㎡)的部分按800元/㎡給予補償,房屋面積超出1000㎡部分不予補償。
2.無合法房屋產權(或無合法手續)且在本方案發布之前戶籍未遷 (略) 的人員,其房屋按以下標準補償:
主動配合登記丈量,積極進行搬遷工作,被拆除房屋(包括框架、混合、磚木結構房屋)按每平方米550元標準(每戶以525平方米為最高標準,超出部分不予補償)給予被拆遷戶生活困難補助。
在規定時間簽訂房屋拆遷補助協議并騰空房屋的,再給予被拆遷戶每平方米250元(每戶以525平方米為最高標準,超出部分不予補償)的搬獎勵費。
(三)青苗及地上附著物等參照《 (略) 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管理規定(2013年修訂)的通知》(三府〔2013〕43號)及《 (略) 征收集體土地青苗補償費和征地經費包干管理辦法》(三府規〔2021〕25號)執行。
(四)被征收房屋的空調、電話、有線電視(數字電視)等遷移補助費用,參照《 (略) 集體土地上征收補償安置管理規定(2013年修訂)》(三府〔2013〕43號)文件規定執行,43號文件沒有寫明的,按評估機構評估結果補償。
六、搬遷、過渡安置補償和獎勵
(一)搬遷補助費
征收范圍內符合安置的人員,搬遷補助費為每戶3600元/次,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在簽訂搬遷補償安置協議后按一次搬遷,一次性結清搬遷補助費;選擇回遷安置或貨幣補償和回遷安置相結合的,在簽訂搬遷補償安置協議后按兩次搬遷,一次性結清搬遷補助費。
(二)臨時過渡安置費
1.認定為1至6類安置對象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不予發放臨時過渡費;選擇回遷安置或貨幣補償和回遷安置相結合的,回遷安置部分按每戶每月租房補貼4000元、每人每月生活補貼500元的標準發放臨時過渡安置費,由其自行過渡安置。
2.臨時過渡安置費發放期限從被征收人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并騰空房屋當月起至征收人發布交房公告交房之日后3個月止,以實際臨時過渡期按整月計算時間發放臨時過渡安置費。若臨時過渡期超過18個月,先一次性發放18個月臨時過渡安置費,期滿后根據實際情況再發放。
(三)積極配合搬遷獎勵
對符合安置條件的人員,積極配合進行清點、丈量和登記,在規定時間內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同時,在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約定的時間內搬遷騰空房屋的被征收人給予搬遷獎勵,具體獎勵情況如下:
1.被征收人在征地工作人員首次入戶之日起45日內(含45日)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并搬遷騰空房屋的,一次性給予人民幣*元/戶的獎勵。
2.被征收人在征地工作人員首次入戶之日起45日后至90日內(含90日)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并搬遷騰空房屋的,一次性給予人民幣*元/戶的獎勵。
3.被征收人在征地工作人員首次入戶之日起超過90日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和搬遷的,不給予任何貨幣獎勵。
七、墳墓遷移補償標準
征收范圍內墳墓遷移補償按照如下標準執行:
序號 | 類別 | 規格 | 單位 | 標準補償(元) |
1 | 土墳 | 以棺位 | 座 | * |
2 | 磚墳 | 以棺位,含裝飾部分 | 座 | * |
3 | 特大墳 | 以棺位,含裝飾部分 | 座 | * |
4 | 墓碑 | 石碑 | 塊 | 3000 |
5 | 墓碑 | 水泥碑 | 塊 | 1500 |
6 | 新墳三年以內另行獎勵 | 座 | 3000 |
八、安置房的建設
(一)選址
安置于城 (略)
(二)建設標準
安置房建設遵循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建設原則,按照規劃部門批準的安置房建設方案進行建設。
(三)安置房建設監管
為保障安置房的建設質量和進度,安置房項目業主單位定期組織被征收人代表到施工現場進行檢查監督。
(四)安置房的分配
(略) 人民政府、相 (略) (居)主導進行,按照被征收人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時間的先后順序,優先選擇安置房(包括安置房朝向、樓層、戶型和房號等),同一日簽訂協議的,以抽簽方式確認選房順序。
(五)安置房辦證費用
被征收的房屋已依法取得房產證(或不動產權證)的,換發安置房不動產權證所需費用由征收人承擔,超出原產權證權屬面積部分對應的相關費用由被征收人承擔。被征收的房屋未依法取得房產證(或不動產權證)的,征收人協助被征收人辦理不動產權證,換發安置房不動產權證所需費用由被征收人承擔。換發安置房不動產權證時,安置房屋維修資金由被征收人承擔。
九、保障措施
(一)征收人與被征收人在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征收實施單位 (略) 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依法送達被征收人并予以公告。
(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 (略) 人民政府依法 (略) 強制執行。
????(三)在規定時間內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的,不給予搬遷獎勵和補貼。
????(四)本方案發布后,不得在征收范圍內實施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已超期的臨時建筑或因搶建等 (略) 人民政府認定為違建的房屋及房屋部分不予補償,執法部門對征收范圍內的搶建、搶種及違法建筑依法予以打擊。
(五) (略) 人民政府采取集中建設高層公寓住宅的方式提供安置房。
(六)參與征收補償、安置相關工作人員,須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本方案的規定,接受社會監督。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 (略) 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對影響征收補償、安置正常工作秩序,采取干擾、圍攻、毆打等方式阻礙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 (略) 罰法》 (略) 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其他事項
(一)關于新生兒安置資格的說明:1、在本方案發布之日前懷孕,并在本方案發布之后10個月內出生的嬰兒,經核實后按不同人員類型的相關補償標準分別執行。其中,對于在簽約時已經出生的嬰兒,在補償時按照其父母的補償類型及標準執行;在父母簽約后出生的嬰兒,在其出生后,按照其父母的補償類型及標準進行補償。2、在本方案發布之日后懷孕出生的嬰兒,不再認定為安置對象。
(二)安置戶的戶數,以簽訂《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時確定的戶數為準;安置搬遷戶的人口,以簽訂《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時確認的人口為準。安置協議簽訂后減人不減少安置房的面積。
(三)本方案發布前,自行將項目征收范圍內G225國道臨街兩側房屋的第一層(框架、混合、磚木結構)改為商業性用房的,如已持有工商營業執照并正在經營中,且積極配合房屋征收并騰空房屋的,房屋第一層建筑面積在100㎡(含100㎡)以內按*元/棟的標準補償房屋權屬人,房屋第一層建筑面積在100㎡以上按*元/棟的標準補償房屋權屬人,給予積極配合房屋征收并騰空物品的商鋪經營者(有營業執照)按*元/戶的積極配合搬遷獎勵。
(四)本方案規定的本方案發布“之前”“前”不含本數;本方案規定的本方案發布“之后”“后”含本數。
(五)機關、企(事)業單位等集體資產按照《 (略) 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管理規定(2013年修訂)的通知》(三府〔2013〕43號)規定標準補償,《 (略) 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管理規定(2013年修訂)的通知》(三府〔2013〕43號)中無補償標準的青苗及附著物按評估機構評估結果補償。
(六)本方案發布前已征收土地、房屋并領取貨幣補償的,按照多不退少不補 (略) 理。
(七)其他特殊情況需列入補償范圍而產生的不可預見費,從項目征地補償款中支付。
(八)本方案未盡事宜,或在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安置過程中需對本方案的有關內容進行調整的, (略) 人民政府審定,報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備案后實施。
(九)本 (略) (略) 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十)本方案自批準發布之日起施行,《 (略) (略) 項目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崖州府〔2021〕64號)與本方案征收范圍 (略) 域,按本方案執行。
? (略) (略) 人民政府辦公室???????????2025年4月10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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