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治日報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進一步維護國家利益,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嚴 (略) 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結合 (略) 實際,特制定本規劃。
第二條 黎城 (略) 域范圍內煙草制品零 (略) 管理適用本規劃。
第三條本規劃所指煙草制品零售點(以下簡稱零售點)是指依法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從事煙草制品經營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開展煙草制品零售經營活動的場所。
第二章 (略) 基本原則
第四條 依法行政原則
要堅持依法行政,以法律法規規章為依據,確保公開、公平、公正,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申辦程序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保證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相對人有依法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平等權利 。
第五條 科學規劃原則
(略) 內的人口分布、交通狀況、經濟發展水平、消費能力等實際因素, (略) 煙草制品零售點;針對本級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城鎮化的具體規劃,適應城鎮化建設、城市規劃、道路拆遷等新形勢的要求,以較為穩定、 (略) 場區域為單元,量化分析單元內與煙草制品相關的因素,測算零售點合理數量與間距標準; 針對 (略) 布局過于密集的情況,嚴格控制,防止出現新的自 (略) 場,不斷優化零售 (略) 規劃。
第六條 服務社會原則
要以保障社會穩定、承擔社會責任、樹立良好形象為指引,要以便利消費者購買、滿足消費者需要、避免過度競爭、 (略) 場秩序 (略) 考量的關鍵因素。綜合考慮社會特殊群體幫扶、未成年人保護、民生工程建設和其他政策扶持等因素,科 (略) 標準,樹立責任煙草的良好形象。
第七條 均衡發展原則
要堅持均衡發展、動態管理,確保零售點總量與煙草制品銷售需求相適應,保持零售點數量合理穩定。
第八條 受理在先原則
對 (略) 范圍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同時申請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且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要嚴格按 (略) 標準的規定,根據受理時間的先后順序審批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第九條 尊重歷史、立足現狀的原則
本規劃只適用于新申領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已經存在持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零售戶,經營主體、經營場所地址未發生改變的,應按照尊重歷史、立足現狀的原則,正常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延續。
第三章 (略) 標準
第十條 申請人條件
(一)申請人是向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擬從事煙草專賣行政許可活動的意思表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以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相關信息為準;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申請人為自然人的,以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為準,須年滿18周歲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申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以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文件和居民身份證為準;申請人為委托代理人的,以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書和代理人居民身份證為準。
第十一條 經營場所條件
煙草制品零售點要有與住所相獨立的固定經營場所。
第十二條 零售 (略) 設定應當遵循以下標準
(一)根據黎城縣城鎮居民居住特點,結合城鄉建設規劃、市場類型、人口數量、經濟消費水 (略) 內現有煙草制品零售點分布情況等因素,以滿 (略) 場需求和零售 (略) 為主要目的,通過科學合理的測算評估, (略) 按地域大小依次劃分為城鎮、鄉鎮所在地、行政村(含自然村) (略) 等為最小單元, (略) 采取“距離+總量控制”的方法,設 (略) 標準。對于城鎮、鄉鎮所在地的街、道、路劃 (略) 、b區、c區(即主要街道、一般街道、次要街道)具體見附表,街、道、路,采用“距離控制” (略) 規劃,對于行政村(含自然村)以及 (略) 域等采用“總量控制+距離控制” (略) 規劃;
(二)a區(主要街道)零售點的間隔距離不低于30米,b區(一般街道)零售點的間隔距離不低于40米,c區(次要街道)零售點的間隔距離不低于50米, (略) 外圍臨街商鋪,按街、道、路、零售點的間隔距離執行;
(三)封閉式 (略) 內的零售 (略) 規模設置,住戶在200戶以內,可設立1個零售點。住戶每增加200戶可增設1個零售點,間距在30米以上。
(四)根據村委統計人口在200人以內的行政村、自然村可以設1個零售點,超過人口200人的,每超200人可增設一個零售點,間距在30米以上,總量控制在3個零售點以內,但人口不達50人以內的行政村、自然村不設零售點;
(五)對于汽車站、火車站、繁 (略) 、 (略) 、高 (略) 、候車廳、 (略) 、監獄、看守所、駕校訓練場等人口較為集中、相對封閉 (略) 域可設1個零售點;
(六) (略) 、大型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人口集 (略) 內1000人以內可設置1個零售點,每增加1000人可增設1個零售點,間隔距離不低于50米,不足1000人且無零售點,可設1個零售點;
(七)政府統一規劃建設的各類綜合性(批發)市場、 (略) 場、 (略) 場等場所設置零售點的,零售點不超3個,間隔距離不低于30米;
(八)國道 (略) 沿線零售點間距不得少于100米,(不含貫穿于行政村、鄉(鎮)政府所在地街道)在保護現有零售戶合法利益的情況下,合理設置零售點;
第十三條 根據《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一)申請主體資格方面
(1)未成年人(未滿18周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2)外商投資的商業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
(3)未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
(4)取消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不滿三年的;
(5)因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發證決定后,申請人一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6)因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煙草專賣許可證被撤銷后,申請人三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7)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并且一年內被執 (略) 罰兩次以上,在三年內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8)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被追究刑事責任,在三年內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二)經營場所方面
(1)無固定經營場所的,指經營場所是可變動或移動的。如:流動攤點(車、棚)、流動車輛、臨時建筑物、報刊亭等。
(2)經營場所與住所不相獨立的,指經營場所與住所混同或經營場所與住所相連。認定應當因地制宜,采取申請人承諾,現場核實確認等方式進行。以下兩種情況應認定為經營場所:一是該場所僅為經營人員看門時居住,主要用途是用作經營,在經營時間應當認定屬于與住所相獨立的經營場所;二是住所與經營場所連接,在農村表現為前店后家,并且店家之間有門相連,在城鎮表現為一樓經營二樓住宿生活。此種“前店后家”、“下店上家”的現象應認定為與住所相獨立的經營場所。但必須在實地核查和測量營業面積時詳細標明具體位置和面積,配備圖示,申請人自愿簽字確認。
(3)經營場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適宜經營卷煙的,指經營或存放容易造成卷煙污染的有毒、有害、放射性、易燃易爆物品;森林、文物保護單位及國家命令禁帶 (略) 域等場所,但具備安全措施保障的能提供安全許可證的加油站(點)、加氣站(點)的便利店除外。
(三)經營模式方面
(1)采取自動售貨裝置銷售煙草制品的,包括自動售貨機(柜)、抓煙機、電玩游戲機或其他自動售貨裝置等;
(2) (略) 絡渠道銷售煙草制品的,包括淘寶店鋪、微店、QQ、微信或其他電商渠道、平臺等;
(3)通過游戲、抽獎等方式開展以卷煙為獎品的游戲活動的。
(四) 特殊情形
主營業務為通訊器材、電子商品、修理修配等與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無營銷互補關系的主體經營場所與最近參照點間距距離不得低于300米;
(五) (略) 域
(1)中小學、幼兒園內部及進出通道口中心50米為半徑范圍內,不得設置煙草制品零售點;
(2)經營場所位于政府明令禁止經營卷煙類 (略) 域,如:黨政機關內部、街 (略) 內部、公共醫療衛生機 (略) 域內部、 (略) 規劃部門批準而構建的違規建筑場所,已被政府納入拆遷規劃,且政府明令禁止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 (略) 域;
(3)同一個經營場所已經辦理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且許可證仍在有效期限內的;
(4)經營母嬰用品、文具玩具、游樂場所、兒童樂園、托幼機構(含幼兒園)、少年宮、圖書館(室)、科技館(室)、美術館等主營未成年產品和 (略) 域容易誘導未成年人關注、購買、吸食卷煙的經營場所;
(5) 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 (略) 規定的其他不予發證的情形,以及當地 (略) 依照規定不能設定零售點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領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可以不受設定標準限制
1.營業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酒店、賓館、度假村或大型商超、購物中心(遠離未成年人娛樂設施50米之外)等相對封閉以滿足在設施內特定顧客消費的餐飲娛樂場所內,有需要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應當設置相對獨立的商品展賣場所,可設置 1 個零售點;
2.因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導致已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經營場所無法繼續經營,需要在原發證主 (略) 域內重新選址申辦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申請人應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限享受一次相關優惠政策;
3.對組織形式為個體工商戶的,因持證人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其直系親屬(僅限配偶、父母、子女)在原經營地址、經營范圍繼續經營,需重新申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4. (略) 判決、法人或其他組織分立、合并、改制等原因改變經營主體,但仍在原經營地址、經營范圍繼續經營,申請人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后,重新申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5.傷殘軍人、軍烈屬申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在提交資料受理部門審核后,可享受一次相關優惠政策;
6.持有一級至二級殘疾證、一級至三級傷殘證(精神、智力殘疾證等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申請人的除外)的,在提交資料受理部門審核通過后,可享受一次相關優惠政策;
第十五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不具有不予發證情形的,在申領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時可以適當放寬間距標準限制,限同一對象享受一次相關優惠政策;
1. (略) 擴建整修、城市建設、房屋征收等客觀因素導致原有經營場所無法繼續經營的,持證人在原發證 (略) 內重新選址后,提出變更申請的, (略) (略) 調查屬實的,可適當放寬間距限制,但不得低于規定間距的50%;
2.經營地址在中小學校、幼兒園進出通道口周邊50米以內的持證經營戶,主動申請歇業后在原發證主 (略) 域內另選新址經營,重新申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可適當放寬間距限制,但不得低于規定間距的 50%;
3.未就業的退(略)軍人申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要提供退(略)證及未就業證明,可適當放寬間距標準限制,但不得低于規定間距的50%;
4.持有三級至四級殘疾證、四級至十級傷殘證(精神、智力殘疾證等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申請人的除外),可適當放寬間距標準限制,但不得低于規定間距的50%;
5.以“品牌連鎖便利店”為由申請減免距離標準限制的,根據《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流通促進商業消費的實施意見》要求,需持有35類“商標注冊證”和“品牌連鎖總部的授權書”,并達到“六統一”(即統一形象標識、統一門店管控、統一設施配置、統一服務標準、統一商品采購、統一物流配送,以直營或加盟方式開展經營的便利店)要求。 (略) 審核, (略) 局備案后,方可納入“品牌連鎖便利店”范圍。零售點間距不低于20米,在有零售點總數 (略) 域,按照總量控制規定戶數執行。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六條零售點之間的“間隔距離”是指擬申請零售點與參照點(其周邊最近的零售點)之間可通行最短距離。申請人的經營場所有兩個以上出(入)口的,各出(入)口與最近參照點之間的距離應當同時滿足規定的間距標準。
第十七條同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同一地址(門牌號)只能申請一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第十八條對本規劃出臺前已經設立零售點,其經營主體、經營場所條件未發生改變的,且不存在法律法規規章及本意見規定的不予發證情形的,應按照尊重歷史、立足現狀的原則,正常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延續。
第十九條本規劃中居 (略) 的戶數參考物業管理部門等單位提供的相關數據進行計算。
第二十條本規劃中中小學校是指以未成年人為教育對象,實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學校包括普通中小學、特殊教育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專門學校。幼兒園是指已向教育部門備案的公立、私立幼兒園。進出通道口指提供各類人員進出校園的所有通道,含正門、邊門、側門、后門等,周邊是指以進出通道口中心50米為半徑 (略) 域。
第二十一條本規劃中的“以上”“以內”“不低于”“不少于”“不超過”均包括本數。
第二十二條本規劃由山西省黎城縣 (略) 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規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山西省黎城縣 (略) 卷煙零售 (略) 規劃》(2023年3月)同時廢止。本規劃實施期間,根據黎城縣經濟發展狀況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需要調整的,以補充規定的形式經法定程序后予以發布實施。
山西省黎城縣 (略)
2024年12月16日
附件:黎城縣城鎮街道、鄉鎮街道零售店設置標準
區域 編號 | 街道名稱 | 間隔距離 | 備注 |
a區 (主要街道) | 鼓樓街、河下西街、河下東街、城北街、 (略) 、教育東街、教育西街、 (略) 、 (略) 、廣邯街、 (略) 、古城大街、狀元街 | 30米 | |
b區 (一般街道) | 西井鎮西井村、黃崖洞鎮東崖底村、東陽關鎮東陽關村、洪井鎮洪井村、上遙鎮上遙村、西仵鎮西仵村、程家山鎮程家山村 | 40米 | |
c區 (次要街道) | (略) 、 (略) 、興華街、大南街、小南街、衙前街、三義街、正街、新街、靳家街、 (略) | 50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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