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區(qū)長陽鎮(zhèn)黃管屯村村東0.432畝信號基站用地出租
交易項目編號:S#D#
發(fā)布時間:2025-04-22
全市統(tǒng)一項目編號
S#D#
項目編碼
2025-FS/01-0013
掛牌金額
#
掛牌日期
2025-04-22
截止日期
2025-04-27
基本信息
項目編碼: | 2025-FS/01-0013 | 標的名稱: | 北京市房山區(qū)長陽鎮(zhèn)黃管屯村村東0.432畝信號基站用地出租 |
坐落地址: | (略) (略) 長陽鎮(zhèn)黃管屯村村東 |
土地用途: | 林地 |
地塊-1: |
地塊名稱: | | 地塊編號: | |
東至: | (略) | 南至: | 空地 |
西至: | 空地 | 北至: | 空地 |
擬出讓面積(畝): (以實際測量為準) | 0.432 | 是否包含基本農田: | 否 |
基本農田面積(畝): | | 地上物情況: | 有 |
權屬信息
權屬類型: | 集體 | 所有權人: | (略) (略) 長陽鎮(zhèn)黃管屯村經濟合作社 |
是否包含承包土地: | 否 | 承包方式: | |
承包方: | | 承包經營權證編號: | |
承包期限(起始日): | | 承包期限(終止日): | |
是否存在他項權利人: | 否 | 他項權利人: | |
他項權利內容: | | 相關權利人是否放棄優(yōu)先權: | |
擬出讓信息
擬出讓期限(起始日): | | 擬出讓期限(終止日): | |
擬出讓期限(年): | 3年 | 出讓用途: | 通信基站信號塔 |
擬出讓方式: | 出租 | 是否屬再次出讓: | 否 |
是否原承包人\原出租人同意: | | 前次出讓方式: | |
原出讓期限(起始日): | | 原出讓期限(終止日): | |
其他農戶是否放棄行使優(yōu)先權: | |
掛牌及公告
是否掛牌: | 是 | 掛牌日期( (略) ): | 2025-04-15 |
截止日期( (略) ): | 2025-04-21 | 掛牌總金額(元): | # |
披露方式: | 北京農村 (略) (略) (略) |
首次項目信息發(fā)布公告期: | 10個工作日 |
信息發(fā)布期滿后無意向受讓方
信息發(fā)布類型: | 延長信息發(fā)布 | 延牌周期(工作日): | 5 |
延牌次數: | |
掛牌期滿,一個以上受讓方交易方式
交易保證金設定
交納金額(元): | 0 | 交納期限(工作日): | |
交納方式: | | 處置方法: | |
處置方法說明: | | 其他: | |
交易條件
公告價格(元): | # | 合同價款支付方式: | 分期支付 |
合同價款結算方式: | 場外結算 |
與出讓相關其他條件: | 1. 租金價格#元/年。 2. 租金年付,上付款,具體支付時間以合同簽訂為準。 3. 合同價款場外結算。 |
受讓方資格條件
受讓方資格條件: | 1. 受讓方須為注 (略) 的企業(yè); 2. 注冊成立時間不少于10年; 3. 經營范圍須包含鐵塔建設、維護、運營。 |
其它需要披露的內容
其它需要披露的內容: | 1. 該項目出讓標的面積為:0.432畝。 2. 該標的項目租賃用途:通信基站信號塔。 3. 占地四至:東 (略) ;南至空地;西至空地;北至空地,土地利用現狀為林 (略) ,分區(qū)規(guī)劃為林 (略) 。 4. 出讓標的用于通信基站信號塔,作為保障民生設施使用 。 5. 相關材料中已明確本項目起租日期為2024年4月7日,該項目通過 (略) 公開交易選擇受讓方。如果通過公開交易后,原使用方確定為受讓方,由原使用方交納自2024年4月7日至本項目合同簽訂日的租金;如原使用方未能成為受讓方,由我村集體向原使用方收取2024年4月7日至本項目合同簽訂日租金。若非原使用方成功受讓,由村集體15日內負責清退現有使用方并保證項目地塊交割至新受讓方,如因此產生糾紛或損失,由村集體全部承擔。 6. 租賃期內不得進行違法建設。未經集體經濟組織同意,不得擅自轉包轉租或擅自采取聯(lián)營、合作等形式變相轉包轉租。合同期內,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押質押所承包(租)土地及資產,也不得利用所承包(租)土地及資產進行融資。 7. 在合同期內,出讓項目如遇政策等不可抗力進行拆遷騰退,受讓方須積極配合拆除工作,設備遷移費用由受讓方承擔,遷移工作須按照出讓方要求時間內完成。雙方不承擔違約責任條款,受讓方不享受補償。 8. 受讓方不得在租賃物四至范圍內搭建任何違法建設。未經出讓方書面同意并得到政府有關部門的批準,不得翻建、改建、擴建現有建筑物。 9. 意向受讓方需出具書面承諾: (1)受讓方應符合有關基站建設和運營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2)受讓方需保證履行相關審批手續(xù),如因審批手續(xù)無法辦理或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導致合同無法履行,受讓方需承擔相關責任。 (3)合同到期后,受讓方應當將場地恢復原狀,并在租期到期后 10 天內向出讓方交還場地,出讓方進行必要的現場協(xié)調和監(jiān)督,達到屬地政府部門的安全、環(huán)保規(guī)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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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lián)系人: | 孫海文 | 聯(lián)系電話: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