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交通中心裝飾裝修工程補疑2
招標項目編號:2025DFAGZ#/#-0191
各投標人:
現對本項目答疑回復如下:
一、商務文件部分
1.我司中標“某機場改擴建工程航站樓室 (略) 域精裝修工程”由總包單位招標,合同#方為總包,中標通知書及施工合同中顯示的工程名稱為“某機場改擴建工程航站樓室 (略) 域精裝修工程”,而該項目總包竣工報告分部分項工程質量驗收記錄上的只體現總包工程名稱“某機場改擴建工程航站樓”。故該業績的竣工驗收資料中的工程名稱與中標通知書、施工合同中的工程名稱不完全一致,請問該業績能否給予認可?如否,請問由總包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能否認可?
回復:如投標人提供的上述業績證明材料未能完整或充分反映評審因素的,應另附合同#方證明材料(須加蓋合同#方單位章)予以明確說明,否則評標委員會不予認可。
2.因本項目是總價合同,體量較大,且工程量需要復核,建議開標時間后延10天。
回復:開標時間不調整。
3.請問本項目總包管理費是否考慮在報價中,并由中標人直接支付給總包單位的聯合體牽頭人?
回復:總包管理服務費在報價中單獨列項,支付方式在投標人須知前附表中已明確。
4.本項目總包配合費3%,請明確總包配合費中,總包包含哪些配合事項?
回復:詳見招標文件及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中關于總承包管理及配合服務的相關內容。
5.投標人提供的業績證明材料應能完整或充分反映評審因素的,否則,應另附合同#方證明材料(須加蓋合同#方單位章)予以明確說明,請問機場航站樓項目是否可以由機場建設指揮部出具證明材料?
回復:投標人提供的上述業績證明材料應能完整或充分反映評審因素的,否則,應另附合同#方證明材料(須加蓋合同#方單位章)予以明確說明,機場航站樓項目可以由機場建設指揮部出具證明材料,否則評標委員會不予認可。
6.投標人須知前附表10.16:②水、電費為合同工程結算價的0.7%。由中標人、 綜合交通中心(含軌道引入)及配套工程總承包單位自行進行結算。
提疑:請問水電費的計取可否掛表計量,按實結算?
回復:水、電費為合同工程結算價的0.7%。由中標人與 T2航站樓施工總承包單位自行進行結算。
7.根據招標文件要求:”項目技術負責人要求技術職稱為建筑工程相關專業高級及以上”,如我司提供的項目技術負責人為工程管理專業的高級工程師,是否予以認可?
回復:予以認可。
8.招標文件第 70頁,投標人業績要求:自2020年1月1日以來(以竣工驗收時間為準),投標人須具備單項合同金額不低于#元的類似項目裝飾裝修工程施工業績。問: 我單位提供創新館、規劃館等場館類業績是否滿足招標文件要求?
回復:類似項目指航站樓、火車站、高鐵站或國內客運交通樞紐(該樞紐至少整合了航空、火車、高鐵、軌道交通任意兩項交通類型)、體育館、博物館、圖書館、會展中心。
9.招標文件第 66 頁《商務及技術文件初步評審標準》條款號 2.1.3響應性評審標準中“投標內容”評審標準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 1.3.1 項規定”,但第二章“投標人須知”“1.3.1”條款號無內容,需補充。“質量標準”評審標準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 1.3.3 項規定”,但第二章“投標人須知”“1.3.3”條款號無內容,需補充。
回復:投標人須知部分詳見招標文件第42頁。
二、技術文件部分
詳見附件
三、施工圖及報價文件部分
詳見附件
四、澄清部分
1.招標文件第三章評標及定標辦法-詳細評審標準-投標人獎項榮譽中審內容修改為“自2020年1月1日以來,投標人承擔的類似項目裝飾裝修工程獲得過中國建筑工程裝飾獎或等同于“黃山杯”的省級優質工程質量獎或國家級獎項(指“魯班獎”、“詹天佑獎”、“國家優質工程獎/國家優質工程金獎”)。”其余內容不變。
注:此補疑視同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與招標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聯系方法:
招標代理機構:安徽 (略) (略)
地址: 236號
聯系人:祁晨
電話:
招 標 人: 有限公司
地 址:
聯 系 人:張勃
電 話:
2025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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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邦招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