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競租方承諾:已全面了解并自愿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安徽長江產權交易所相關交易規則、規定;已經適當的批準與授權參與本次標的競租;所提交的競租申請及相關材料真實、完整、準確、合法、有效,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擔法律責任。 2、意向競租方承諾:已現場查勘了出租標的,已對出租標的的詳細情況、標的現狀及周邊環境等進行了詳細了解和調研,投資風險自行承擔,與出租方無關。 3、意向競租方承諾:對“出租標的如非原承租方競得,則自原租賃期到期之日起10日內,由出租方負責出租標的原承租方的撤離清場工作,原承租方 (略) 置或帶走出租標的內的相關裝飾物(含可移動的設施、設備),出租方將按出租標的原承租方撤離清場后的現狀移交給本次承租方。”的情況已完全知悉,且無異議。 4、意向競租方承諾:同意原承租方撤離清場后(如原承租方競得,則視同其已撤離清場)5個工作日內,承租方憑安徽長江產權交易所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按照出租標的移交日現狀與出租方辦理出租標的移交手續,承租方應配合辦理標的移交手續,無正當理由不接收的,即視同已按期完成出租標的的移交;自標的移交之日起,因承租方未盡到妥善管理的義務導致的標的損毀、滅失,造成第三方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等,均由承租方承擔,與出租方無關。 5、意向競租方承諾:出租標的上方已搭建鋼制簡易構筑物,承租方不得對其進行拆除或將其移動,承租方應在已搭建的簡易建筑內開展日常經營活動。 6、意向競租方承諾:出租標的實際面積與本公告列示的面積存在差異時,不調整租金。 7、意向競租方承諾:出租標的在移交之日前的水、電、物業(如有)等相關費用由出租方承擔,移交后的電、物業(如有)等相關費用由承租方承擔。 8、意向競租方承諾:競得標的后,承租方須向出租方上報出租標的相關經營場 (略) 方案,并經出租方審核批準同意后方可實施,相關費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經濟、法律責任由承租方自行負責,與出租方無關。 9、意向競租方承諾:出租標的投入使用、經營前,自行辦理相關部門的經營許可手續,依法申請消防安全檢查,費用自行承擔。 10、意向競租方承諾:在租賃期內,承租方應自覺接受出租方及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及日常檢查,對在日常檢查過程中出租方提出的整改意見要及時整改,整改產生的費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擔。 11、意向競租方承諾:在租賃期內,承租方經營時間須與出租方上、下班時間同步(具體時間按照出租方管理制度執行),服從出租方統一管理,如承租方需臨時停業的(每月停業時間不得超過3天),須事先取得出租方同意,節假日不得停業。 12、意向競租方承諾:在租賃期內,因承租方經營時間未與出租方上、下班時間同步、或因涉及整改事項未按出租方整改意見及時整改、或因承租方存在違規經營行為、或承租方對游客的合理投訴 (略) 理的,以上四種情形出租方每發現一次按人民幣500元/次的標準對承租 (略) 罰,出租方可直接在承租方交納的履約保證金中扣除; (略) 罰次數超過三次以上,或出租方認為承租方經營行 (略) 造成重大負面影響時,出租方有權提前終止《經營場地租賃合同》,且不退還承租方已交納的租金及履約保證金。 13、意向競租方承諾:在租賃期內,如承租方經營銷售與佛教商業化相關的產品 (略) 經營業態相沖突的產品,出租方有權提前終止《經營場地租賃合同》,且不退還承租方已交納的租金及履約保證金。 14、意向競租方承諾:在租賃期內,承租方不得利用出租標的存放危險物品,不得利用出租標的進行違法活動及非法使用出租標的,不得影響或 (略) 內其他商戶的經營業態;未經出租方同意,不得對外轉租或以轉包、借用、聯營等名義轉讓使用權,否則,出租方有權提前終止《經營場地租賃合同》,并無償收回出租標的。 15、意向競租方承諾:在租賃期內,承租方自行負責出租標的的日常維護,按照有關部門規定安全使用水、電等,并根據出租方要求按月向出租方交納水、電、物業(如有)等各項費用(水、電費依據電表實際用水、電量計算),自行承擔逾期交納的法律責任。 16、意向競租方承諾:承租方應保持出租標的包括但不限于《經營場地租賃合同》所列的裝修、設施和設備等的完好及可使用狀態,因承租方未盡到妥善管理義務而導致出租標的毀損、滅失的、造成出租方或/和第三方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的,承租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17、意向競租方承諾: (略) 整體經營需要或出租方上級主管部門或國家政策性原因需提前終止《經營場地租賃合同》的,承租方須無條件接受,出租方、承租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租金按實際租賃期結算,承租方不得就提前終止《經營場地租賃合同》向出租方提出任何補償。 18、意向競租方承諾:在租賃期內,如非出租方原因(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導致《經營場地租賃合同》提前終止或無法履行的,視同承租方違約,且不退還承租方已支付的租金及履約保證金,給出租方造成損失的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19、意向競租方承諾:承租方完全履約至《經營場地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屆滿的,承租方應在約定的租賃期限截止日前(含截止日當日),騰空出租標的并按相關要求移交給出租方。 20、意向競租方承諾:如《經營場地租賃合同》提前終止的,承租方應在收到出租方要求交回出租標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含收到通知當日)騰空出租標的并按相關要求移交給出租方,租賃期限計算到承租方按相關要求移交給出租方的當日。 21、意向競租方承諾:承租方將出租標的交回出租方時,應對出租標的、出租方交付的設施、設備等均應完整完好交回,承租方新添置的不可移動的設施、設備等均以現狀交回,對在承租期間的建設、裝潢等投入不要求補償。承租方逾期交回的,以日租金的雙倍標準按實際逾期天數計算并向出租方支付占有使用費。 22、意向競租方承諾:承租方同意按不低于出租底價(人民幣*)對出租標的進行報價,否則,視為承租方接受出租底價,并以出租底價作為報價。 23、意向競租方承諾:對擬定的《經營場地租賃合同》(樣本)已全面知悉,且無異議并遵照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