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查縣“6.26”自建房墜樓事故的評估報告
2023年6月26日16時,加查縣安 (略) (略) 一戶群眾在修建房屋時,發生一起施工墜樓事故,導致1人死亡。
事故發生后,加查縣“6·26”自建房事故調查領導小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 注重實效”原則,通過現場踏勘、詢問有關當事人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和原因,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 (略) 理建議,并針對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問題,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 (略) 理建議。
一、評估工作組織開展情況
加查縣住房和 (略) 聯合縣 (略) 、發改委、 (略) 、 (略) 、總工會等部門,以現場勘查、查閱資料、調查取證等方式,對本次事故責任追究落實、事故整改措施落實等情況開展評估。
二、 (略) 置情況
2023年6月26日16時,張建清在為群眾房屋抹灰過程中墜樓,李德明撥打了120急救電話,120急救車于16時06分到達現場,將傷者送往 (略) 搶救。16時52分,經搶救無效 (略) 死亡。急救醫生于18時46分向110指揮中心報警人員死亡。
事故發生后,第一時間通知了死者家屬,死者家屬于6月28日到藏。自死者家屬進藏后,事故調查領導小組成員第一時間組織工頭與家屬進行溝通賠償事項,最終同意賠償(略)元。家屬得到安撫,社會秩序穩定。同時加查縣住房和 (略) 牽頭,加查縣 (略) 、全縣開展自建房領域安全生產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嚴防類似事故發生。
三、事故安全責任落實情況
(一)依法不再追究責任人員
死者張建清安全意識淡薄,在為群眾房屋抹灰過程中墜樓,負有事故責任;鑒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依法不再追究責任。
(二)建議追究責任的人員
1.李德明,安全意識不強,聘請不具備作業條件的人員施工,對上崗作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不到位,沒有為高空作業的人員提供任何安全防護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具,負有事故責任,建議按照民 (略) 理程序,追究其民事賠償責任。(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年修訂版)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 (略) 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2.由事故領導小組對李德明個人進行約談,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對下一步自建房安全生產工作提出要求,進一步增強自建房建設中的安全生產工作的自覺性和主動性。
四、整改措施落實情況
(一)加大隱患排查整治力度。由加查縣住房和 (略) 牽頭,相關單位參與,在全縣開展自建房領域安全生產大排查大整治工作,集中力量嚴格按照有關法規文件和標準規范開展隱患排查整治工作,特別針對高空作業、用電用氣、高空墜物等危險性較大的活動。對發現的問題實行銷號管理。對發現的問題細化整改措施,明確整改時限,責令施工方和戶主及時整改,不斷壓實全縣自建房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確保排查整治工作取得實實在在的成效。
(二)強化主體責任的落實。要認真吸取該事故教訓,查找監管不力的原因,提出整改措施,采取多種形式開展警示教育,加強隱患排查治理,完善工作機制,積極履行職責,嚴防類似事故的發生。
(三)加強宣傳教育工作。各鄉鎮要切實履行屬地管理職責,督促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進一步加大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和安全生產常識宣傳力度,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制定并嚴格落實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制度,加強從業人員在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等方面知識的教育、提高作業人員安全素質、保障生產安全。
(四)加強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各鄉鎮黨委、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認真貫徹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系列講話精神, (略) 、 (略) 、市、縣有關會議、文件要求,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深入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徹底消除事故隱患,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五、評估結論意見
綜上所述,在本起事故中,相關事故責任單位及責任人員均已按照事故報告 (略) (略) 理到位,社會輿情平穩。截止目前,加查縣未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整改措施有力、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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