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程序的有關規定,經審議,擬對《無 (略) 再生革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作出準予批準意見。為保證審批意見的嚴肅性和公正性,現將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基本情況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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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地址:無極縣創業大道2號
郵編:*
1、建設項目名稱:無 (略) 再生革項目
2、建設地點:河 (略) 無極縣皮革后整循環經濟產業基地內
3、建設單位名稱:無 (略)
4、環境影響報告表編制單位名稱:河北星 (略)
5、建設項目概況、主要環境影響和環境保護措施:
一、:本項目位于河 (略) 無極縣河北無極經 (略) (南區)(無 (略) (略) 內)。中心地理坐標為東經114°59"20.346"、北緯38°8"2.407",項目北側為無極皮革后整循環經濟產業園8#廠房,東側為無極皮革后整循環經濟產業園10#廠房,西側和南側為循環經濟產 (略) 。距離項目最近的環境敏感點為項目 (略) 南側5 (略) 的 (略) 。本項目在無極縣皮革后整循環經濟產業基地現有廠房內進行建設,購置上料機、破碎機、沙克龍、螺旋輸送機、打毛機、調漿池、成型機、空壓機、滾筒烘干機、烘干箱、滾筒熨平機、復卷機、制管機等設備及相關配套設施,以本廠皮革廢料為主要原料(不外購其它廠皮革廢料),年產再生革直管、再生革包裝箱5000噸,全部用于本廠產品包裝。
二、建設單位要認真落實環境影響報告表規定的各項污染防治措施,確保各種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
(一)廢水治理措施
本項目廢水主要為壓水成型廢水、設備清洗廢水、烘干工序冷凝水。壓水成型廢水、設備清洗廢水經定型機的配套管道自流入集水池收集后泵入漿液暫存池(2個,每個容積為9.95m3),生產廢水直接從漿液暫存池配套的管道輸送至調漿池內進行回用。本項目不新增職工人數,生活廢水量不增加。
(二)廢氣治理措施
本項目有組織廢氣主要包含破碎、打毛、調漿上料廢氣(顆粒物),調漿、烘干、熨平廢氣(非*烷總烴、苯*烯和臭氣濃度),無組織廢氣主要為集氣罩、管道未收集的廢氣(顆粒物、非*烷總烴、苯*烯和臭氣濃度)。
1.有組織廢氣
破碎機上料及破碎廢氣均負壓收集,廢氣經管道排入布袋 (略) 理;打毛機負壓收集物料,廢氣經管道排入布袋 (略) 理,調漿池上料口設置集氣罩,廢氣收集后引入布袋 (略) 理,破碎、打毛及調漿上料廢氣(顆粒物)共用1套布袋除塵器, (略) 理后經1根22m高排氣筒(DA048)排放。
調漿、烘干、熨平工序會有有機廢氣(非*烷總烴、苯*烯和臭氣濃度)產生,在導流槽上方、滾筒烘干機上方、烘箱進出口上方及滾筒熨平機上方分別設置集氣罩收集廢氣,收集后一同引入1套除濕+二級活性炭吸 (略) 理,經1根22m高排氣筒(DA049)排放。
破碎、打毛及調漿上料工序產生的顆粒物有組織排放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表2中顆粒物(其他)二級排放標準;調漿、烘干、熨平工序產生的非*烷總烴有組織排放執行河北省地方標準《工業企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制標準》(DB13/2322-2016)表1中其他行業標準;調漿、烘干、熨平工序產生的苯*烯和臭氣濃度有組織排放執行《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中表2中排放標準。
2.無組織廢氣
集氣罩、管道未收集的廢氣(顆粒物、非*烷總烴、苯*烯和臭氣濃度),車間無組織排放;振軟機設備密閉,車間無組織排放。
顆粒物無組織排放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表2無組織排放監控濃度限值;非*烷總烴無組織排放執行河北省地方標準《工業企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制標準》(DB13/2322-2016)表2其他企業標準;非*烷 (略) 內濃度執行《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表A.1特別排放限值。苯*烯、臭氣濃度無組織排放執行《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表1惡臭污染物二級新擴改建廠界標準值。
(三)噪聲治理措施
本項目實施后,噪聲主要為破碎機、打毛機、調漿池、成型機等生產設備、風機在運行過程中產生的噪聲。生產設備采取基礎減振、廠房隔聲;風機口采用軟連接的降噪措施。本項目運營期廠界噪聲排放執行《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中3類標準,晝間≤65dB(A)、夜間≤55dB(A)。
(四)固廢治理措施
該項目產生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為淀粉膠桶,淀粉膠桶由廠家回收。
該項目產生的危險廢物為破碎和打毛工序產生的廢包裝袋、布袋除塵器產生的除塵灰和廢布袋、調漿工序產生的水膠及*苯乳膠廢包裝桶、活性炭吸附裝置產生的廢活性炭、制管和制箱工序產生的下腳料。其中廢包裝袋暫存于危廢暫存間,回用于原料包裝;水膠及*苯乳膠廢包裝桶、廢布袋和廢活炭暫存于危廢暫存間,定期交由有資質單位進行 (略) 置;除塵灰和下腳料收集后暫存于危廢暫存間,回用于生產。
一般固體廢物執行《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標準》(*)要求;危險廢物參照《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要求;生 (略) 置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20年本)中第四章“生活垃圾”中的相關內容。
本項目COD、*、VOCs、顆粒物總量控制指標未 (略) 剩余總量控制指標,不需進行總量調劑, (略) 內現有總量控制指標,即COD:2.526t/a,*:0.632t/a,SO2:0t/a,NOX:0t/a,VOCS:4.433t/a,顆粒物:108.9216t/a。
聽證告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內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可對以下擬作出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復決定要求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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