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管理人
接管通知書
(略) 及股東、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財務管理人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等相關義務人:
2025年3月3日, (略) (略) 作出(2024)晉01破申72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受理 (略) (以下簡稱“倉融公司”)破產清算,并于2025年3月17日作出(2025)晉01破14號決定書,指定山西禹陽清池律師事務所擔任管理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十五條規定, (略) 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送達債務人之日起至破產程序終結之日,點上公司有關人員,應承擔下列義務: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詳見附件2),并向管理人移交;
(二) (略) 、管理人的要求進行工作,并如實回答詢問;
(三)列席債權人會議并如實回答債權人的詢問;
(四) (略) 許可,不得離開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管理人現通知你:
1、請盡快與本管理人團隊取得聯系(附件1)。
2、如倉融公司存在尚未清償的負債,你應當于2025年4月
22日前向管理人提供債權人的名稱/姓名、通訊地址、聯系人、聯系電話等信息。
3、請你于2025年4月22日前向管理人移 (略) 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等規定,如你不履行上述義務,可能承擔以下責任:
一、拒 (略) 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實的財產狀況說明、債務
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情況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的, (略) 可以對直接責任人 (略) 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的,或者偽造、銷毀有關財產證據材料而使財產狀況不明的, (略) 可以對直接責任人 (略) 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偽造、銷毀公司印章、賬簿、文書等資料,隱匿、轉移公司
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財產清單作虛假記載或者在未清償 (略) 分、分配公司財產,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略) 可以對直接人員采取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特此通知。
(略) 管理人
二O二五年四月七日
附件1:管理人團隊聯系方式
地址: (略) (略) 長興北街華潤大廈21層T3-21層2116—2119室。
聯系人: 吳英貴 (略) 王譜 (略)
(略) 交接材料清單
序號 | 文件名稱 | 文件 編號 | 頁數/冊數 | 備注 |
1 | 營業執照正、副本 | |||
2 | 稅務登記證正、副本 | |||
3 | 組織機構代碼證正、副本 | |||
4 | 企業公章、法定代表人名章、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發票專用章 | |||
5 | 公司章程 | |||
6 | 驗資報告 | |||
7 | 審計報告 | |||
8 | 財務電子套賬 | |||
9 | 年度稅務、財務報表、總賬、明細賬 | |||
10 | 會計憑證 | |||
11 | 債權債務清冊 | |||
12 | 開戶 (略) 銀U盾 | |||
13 | 稅控盤 | |||
14 | 工商全套資料 | |||
15 | 發票 | |||
16 | 人事檔案資料 | |||
17 | 合同與協議 | |||
18 | 涉訴、涉仲裁案件資料 | |||
19 | 實物資產 | |||
20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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