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 (略) 關于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的指導意見》(國發〔2023〕14號)等有關規定, (略) 實際情況,現起草《 (略)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公開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時間為7個工作日。
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見和建議,請于2025年4月1日前,通過以下方式提出:
一、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 (略) (略) (略) 95號住保科,并在信封上注明“反饋意見”字樣。有關單位提出意見的請加蓋單位印章。
二、以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63.com。
聯系人:張星源 聯系電話:0766-(略)。
(略)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快解決工薪收入群體住房困難問題, (略)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根據《 (略) 關于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的指導意見》(國發〔2023〕14號)等有關規定, (略) 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 (略) (略) 域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政策支持、建設管理、價格管理、準入管理、配售管理、售后管理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本辦法所稱配售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以劃撥方式供地,限定戶型面積,以微利價面向符合 (略) 戶籍住房困難家庭、各類引進人才等工薪收入群體銷售的住房。
(略) 人民政府 (略) 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規劃建設 (略) 域內保障性住房,健全和完善工作機制,組織實施屬地保障性住房的供應、使用、退出及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條 市住房 (略) 負責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政策制定、組織實施、監督指導等工作。
市委人才辦、市 (略) 、 (略) 、市人力資源 (略) 、市 (略) 、市國資委、市委金融辦、市機關 (略)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市不動產登記中心、 (略) 、中國人 (略) 分行、國家金 (略) 云 (略) 等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相關管理工作。
各縣(市、區)負責 (略) 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政策落實的具體實施工作、 (略) 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供應計劃;負責組織 (略) 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土地征收、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籌集建設、申購配售及監督管理等工作;負責建立屬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動態管理臺賬。
(略) 、縣(市、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開發建設單位、專營機 (略) 、縣(市、區)人民政府指定,項目開發建設單位負責所屬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籌集建設和配售;專營機構負責房源回購和再配售、運營管理等工作。
(略) 、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輪候庫,健全保障性住房和保障對象信息檔案,并加強動態管理。
第二章 政策支持
第七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劃撥方式供應土地,僅支付相應的土地成本。
充分利用依法收回的已批未建土地、房地產企 (略) 置商品房和土地、閑置住房等建設籌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在符合規劃、滿足安全要求、尊重群眾意愿的前提下,支持利用閑置低效工業、商業、辦公等非住宅用地建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須變更土地用途,原劃撥的土地繼續保留劃撥方式,不補繳土地價款,原出讓的土地應收回并以劃撥方式供應。
第八條政府按照現有資金籌措渠道負責建設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直 (略) 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電、供水、供氣、污水 (略) (略) 政基礎設施,以及教育、醫療衛生、商業、養老、托幼、文化體育等公共服務設施,確保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交付。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用地紅線外的相關配套建設投入不得攤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價格。
第九條 優先支持符合條件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申報中央補助資金或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等各類資金。
支持利用住房公積金向符合條件的繳存人發放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個人住房貸款,在確保貸款資金安全的前提下,探索利用住房公積金發放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開發貸款。
鼓勵銀行業金 (略) 場化、法治化原則,提供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開發貸款和個人住房貸款,專款專用,封閉管理。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按照保障性住房有關稅費政策規定享受稅費減免。
第三章 建設管理
第十條 市住房 (略) (略) 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等部門, (略)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需求、國土空間規劃實施和土地利用現狀等情況,制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年度籌建計劃。縣(市、區) (略) 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年度籌建計劃, (略) 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年度供應計劃,并落實到具體項目,經縣(市、區)人民政 (略) 住房 (略) 備案。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用地選址應當根據住房發展規劃和國土空間規劃,按照職住平衡原則,結合城中村改建設等情況,優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設施較為 (略) 域。
第十一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分為新建類項目、籌集類項目。
本辦法所稱的新建類項目是指新開工建設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主要建設途徑包括利用劃撥用地新建,利用閑置低效工業、商業、辦公等非住宅用地變更土地用途后建設,利用依法收回的已批未建土地、房地產企 (略) 置土地建設,利用改 (略) 、 (略) 、 (略) 以及城中村開發。
本辦法所稱的籌集類項目是指已竣工驗收或在建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主要籌集途徑包括收購存量商品住房,盤活房地產企 (略) 置商品住房。
第十二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單套建筑面積原則上控制在5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之間,以90平方米左右的戶型為主,實行現房銷售(全裝修或毛坯)。存量住房用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可以適當放寬建筑面積標準。
第十三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 (略) 級、縣(市、區)級項目,其建設籌集、配售等 (略) 、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查,并納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清單進行管理。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 (略) 級項目后,向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進行報備。
第十四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應當遵循基本建設程序,按照建設工程管理有關規定、規范、標準進行項目勘察、設計、施工、驗收及交付。
第十五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開發建設單位 (略)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報送項目建設進度情況和相關統計報表。
第四章 價格管理
第十六條配售基準價格由項目開發建設單位根據項目土地統籌成本、建安成本以及5%利潤等確定,報市、縣(市、區)政府審定。
單套住房的銷售價格以配售基準價格為基礎,結合房屋樓棟、樓層、朝向、戶型等因素確定,由開發建 (略) 場化方式合理確定,并實行一房一價,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準入管理
第十七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保 (略) 住房困難的戶籍居民、人才等工薪收入群體。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申請人若同時符合戶籍居民和人才的申購條件,可自主選擇其中一個類別申請購買。以家庭為單位,保障對象只能購買1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得出租。未成年子女作為共同申請人,不影響其達到規定年齡后享受住房保障優惠政策。單身人員申請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還應當年滿30周歲。
第十八條 按照住房困難戶籍居民類別申請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申請人,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 (略) 戶籍。
(二)申 (略) 累計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滿24個月,且處于在繳狀態。
(三)申請人及家庭 (略) 無自有住房, (略) 雖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不超過15平方米。
(四)家庭人均年 (略) 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五)家庭成員在申購前2 (略) 住房交易記錄。
第十九條 按照住房困難人才類別申請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申請人,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項目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規定認定的人才。
(三)申 (略) 累計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滿24個月,且處于在繳狀態。
(四)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在云浮無自有住房, (略) 雖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不超過15平方米。
(五)家庭人均年 (略) 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
(六)家庭成員在申購前2 (略) 住房交易記錄。
第六章 配售管理
第二十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堅持“公平公正”原則配售,具體流程如下:
(一)發布公告。項目開發建設單位應制定配售方案,內容應包括房源數量、銷售價格,配售方式,時間安排等,配售方 (略) 內住房 (略) 審核后向社會公布。
(二)意 (略) 絡申購。具備資格的購房人可在 (略) 上申購期間進行意向登記并提交購房申請。網上申購期限原則上不少于7天,網上申購結束后,有關名 (略) (略) 站向社會發布,公示期不少于5天。
(三)資格審核。按照輪候庫報名先后選出入圍購房人,入圍購房人應按照配售公告列明的材料目錄、提交方式及時限提交書面證明材料,由 (略) 內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組織相關部門在規定時限內對入圍購房人進行資格審核,審核結 (略) (略) 站向社會發布,公示期不少于5天。
(四)抽簽確定選房順序。資格復核結果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項目開發建設單位組織公開抽簽,委托有資質的公證機構提供現場公證服務,順序在前的申請人有權優先選房。
(五)購房確認。成功選房的購房人前往指定地點與項目開發建設單位簽訂房屋認購書、繳納定金,并按約定時間簽訂買賣合同等相關材料,以及繳納房款,首 (略) 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相關規定(定金可抵扣首付款)。
(六)提交遞補。因接受資格審核的購房人不符合申購資格、放棄選房、放棄購房確認等情形,導致選房購房結束后仍有剩余房源的,由其余購房人按輪候次序遞補。項目開發建設單位應電話或短信通知其余購房人,有意向遞補參加選房的購房人應保持通訊暢通,需在接到通知后5天內在申購系統上傳資料,并提交相關紙質資料。如因購房人個人原因導致未能收到遞補通知,或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交資料的,視為其放棄遞補。審核 (略) (略) 站進行遞補名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
第二十一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交付使用 (略) 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相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銷售后,自住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項目開發建設單位、專營機構應當通知買受人辦理不動產登記,并提供必要的協助和材料。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不動產權證書附記欄應當注記“該房屋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得作為 (略) 交易”等內容,房屋性質登記為“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三條 自配售結束之日起超過24個月無人申請購買的庫存房源,項目開發建設單位、專營機構可編制庫存房源轉用方案,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轉用為其他類型的保障性住房。庫存房源轉用后,其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性質不變。若國家、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售后管理
第二十四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實施嚴格的封閉管理,通過房屋交易、不動產登記等信息系統進行限制,禁止以任何方式違法違規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變更為商 (略) 場。持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期間,購房 (略) 購買商品住房的,應退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購房家庭持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期間,原登記子女已達法定結婚年齡的,該名子女可退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登記,允許購買商品住房或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五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應當用于購房家庭自住。購房人持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期間不得長期閑置、不得改變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用途、不得破壞房屋主體結構。如長期閑置、因辭職等原因確需退出的,應向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專營機構申請回購。
第二十六條 購房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該情形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專營機構申請回購:
(一)因繼承、接受贈與、婚姻狀況變化 (略) 另行擁有自有住房;
(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買賣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因繼承、接受贈與、婚姻狀 (略) 另行擁有的自有住房屬于政策性住房的,購房家庭只能選擇保留一套,退出住房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符合回購條件的,按照下列公式,在原配售價格基礎上,扣減累計折舊后確定其回購價格:
回購價格=原配售價格×(1-累計折舊率)=原配售價格×(1-2%×房屋交付使用年期)
其中,折舊自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起按年計提,年折舊率為2%;回購當年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提;不滿半年的,不計提折舊。累計折舊的數額等于原配售價格后,不再計提折舊。房屋所有權人自行裝修部分,不予補償。
第二十八條 經營管理單位回購的房源,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銷售或轉用為其他類型的保障性住房。重新銷售的,結合回購價格,按保本微利原則確定配售價格。
第二十九條 房屋所有權人在居住使用時,不得以購買本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外的用途設立抵押權。
第三十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水或電消耗量(不含公攤部分)連續1年為0,并經過經營管理單位核實,項目所 (略)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認定該套房屋為長期閑置。
第三十一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房屋所有權人以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欺騙方式取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或長期閑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或出租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強制回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三十二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業主大會、物業管理及服務、住宅維修管理等事項,執行國家、省、市現行住宅物業管理相關規定。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專營機構應建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運營管理臺賬。
第三十四條 購房家庭不如實申報、偽造或提供不真實證明材料,申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購房家庭違規使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且拒不整改的,包括不限于擅自改變房屋用途、改變房屋結構影響房屋質量安全和使用功能等情形,5年內不得申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并按以 (略) 理:
(一)未簽約的,取消其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購買資格;
(二)已簽訂購房合同未交付房源的,配售單位應與其解除購房合同;
(三)已登記發證至購房人名下的,市住房 (略) 責令其限期退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由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專營機構實施回購,回購價格計算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七條有關規定執行。若購房人拒不配合回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專營機構保留追究承購人法律責任的權利。
第三十五條 有關部門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專營機機構工作人員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中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2025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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